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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ocx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总站编写内容)1 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2 术语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

2、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2.1.1 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2.1.2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1.3 抽样检测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

3、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2.1.4 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2.1.5 委托书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2.1.6 检测任务书(单)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2.1.7 原始记录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2.1.8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2.2 取样员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2.2.1 见证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考核认可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2.2.2 自动采集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3 基本规定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3.3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5、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3.4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5 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3.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7 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

6、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3.8 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采用经过鉴定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3.9 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3.10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授权的审核人员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报告授权签

7、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3.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3.12 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3.13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3.14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3.15 检测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省内跨区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报告手续,接受监督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固定场所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满足检测条件的试验室。3.16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持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安徽省建设厅备案,必要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4 检测流程4.1 业务受理4.1.1 签订委托试验合同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1。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应为建设单位。4.1.2 填写试验委托单检测机构受理委托试验,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

9、,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委托单的编号应分类连续编号。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4.1.3 样品编号根据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1 样品的编号应分类体现唯一性。2 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3 检测人员根据流转单核对样品,做试验前的准备。4 现场检测人员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4.1.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4.2 检测实施4.2.1 试验室检测1 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

10、和样品的一致性。2 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3 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4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6 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4.2.2 现场检测1 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7)所需要的破坏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2 开始

11、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3 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4 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5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6 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4.2.3 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4.2.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公正。4.2.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4.2.6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报告制

12、度。4.3 检测原始记录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1 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委托单位、工程名称2 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

13、日期;3)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4.3.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4.3.3 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

14、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4.4 检测报告4.4.1 应合理的编制检测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检测报告名称;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3)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4)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批量;6)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7)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8)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9)检测结论;10)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11)报告、审核、批准人的签名;12)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2 当需

15、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2)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3) 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3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抽样日期;2) 样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3) 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4) 涉及的抽样程序和计划;5)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如环境条件;6)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减少的说明。4.

16、4.2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1 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2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4 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5 检测报告应加盖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计量认证“CMA”章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4.4.3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4.4.4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5

17、 样品处置4.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4.5.2 检测机构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4.5.3 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4.6 档案管理4.6.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4.6.2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1 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2 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试验委托单等。3 技术档案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按编号的顺序装

18、订成册。4.6.3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应按月录成光盘登记存档管理,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4.6.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4.6.5 档案保存时间:1 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20年;2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3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 检测能力5.1 人员5.1.1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按检测类别分别符合附录C-1、C-2、C-3的规定。5.

19、1.2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证书。5.1.4 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且不低于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5年。5.1.5 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1.7 检测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有岗位证书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5项,每个检测项目或参数应

20、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5.1.8 检测人员应遵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5.1.9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5.1.10 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5.2 设施与环境5.2.1 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5.2.2 检测机构的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配置应符合检测标准、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长时间工作的要求。5.2.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设施,并要有符合规定的记录。5.2.4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当检测环境条

21、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5.2.5 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尤其应注意且应保留所有相应记录。5.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5.2.7 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5.2.8 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5.2.9 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及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

22、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5.3 仪器设备5.3.1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参数)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5.3.2 检测机构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量值溯源等。5.3.3 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的周期计划。5.3.4 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

23、次、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手续,适当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而重要常用仪器设备应加强检定、校准周期内的期间运行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5.3.5 承担检定、校准的法定计量检定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仪器重新安装;仪器改造后;仪器使用异常时;仪器过载后;仪器重新启用;仪器损坏修复后等。5.3.6 仪器设备的自校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所用测量的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并有专人负责。5.3.7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计量认证专用标

24、识;非计量仪器设备也应用类似的标识表明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5.3.8 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查看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使用于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5.3.9 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3.10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5.3.1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5.3.12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建台管理。主要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仪器设备的档案内

25、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制造厂名称、型号、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标识;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含接收时的状态,接收日期,启用日期);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日常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维护计划;操作规程;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规程。5.3.13 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5.3.14 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生产单位名称;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标准物质的有效期;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5.3.15 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5.4 检测方法5.4.1

26、 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活动。5.4.2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并确保其现行有效。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程或方法及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5.4.4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可选用地方标准(如粉煤灰砖);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如地方曲线,检测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抽样数量和基本操

27、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但要比对验证。5.4.5 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样品的制备和处置等作业指导书。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5.4.6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5.4.7 检测机构选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是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涉及重要的结构安全的检测方法

28、还需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5.4.8 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选用的方法应得争议双方的确认。计算机辅助管理6.1基本要求6.1.1 检测软件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6.1.2 检测软件应包括接受软件和管理软件,必须运行稳定,录入信息完整,结论正确,用语规范。6.1.3 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运行有效的控制。6.1.4 检测软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扩充。6.1.5 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传输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6.1.6 检测

29、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量定期自动备分的功能。6.1.7 检测软件应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进行有关信息的检索、统计。6.1.8 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测。6.1.9 检测软件应能保证样品流转实行盲样制度,满足样品唯一性标识。6.2安全性要求6.2.1 检测软件登陆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可采取密码形式,也可采取钥匙卡形式等。6.2.2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 委托登记人员: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行操作。 检测人员:仅能对取得岗位合格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操作,禁止擅自修改自动采集数据

30、系统的数据和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的数据。 审核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批准授权进行修改。 签发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签发,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批准授权进行修改。 报告打印: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打印人员仅能依据样品密码单打印检测报告。 系统管理员: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已行成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查询:对查询、统计等进行权限设置。6.2.3 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禁止对系统底层进行操作。6.3检测数据管理6.3.1 检测软件应能够记载完整的信息。6

31、.3.2 检测软件对数据的定义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6.3.3 应确保数据及数据结果符合数据库系统本身的特点与要求,尽可能降低数据的冗余。6.3.4 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6.3.5 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以后需要更正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并可追溯到原数据。6.3.6 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6.3.7 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XX的侵入或修改。6.4检测数据管理6.4.1 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计量检定。6.4.2 对自动采集使用仪器进行必要的期间检查。6.4.3 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必须采用自动采集,钢筋力学性能检验和其他项目的检验宜采用自动采集。6.4.4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打印检测报告。 期间核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参加实验室间比对; 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与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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