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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docx

1、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2006-5-9 13:2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注:本文系作者于1996-1998年间与瞿同祖先生进行多次访谈的结果。全文最后由瞿老本人审阅和修改,特致谢意。谨以此文纪念瞿同祖先生八十八岁华诞。)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瞿同祖先生来担任这套文丛的学术顾问。瞿先生有关法学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选题之列。不过,虽然闻知瞿老在法史学界的大名已久,但对于瞿老其人及其

2、治学的详细背景所知甚少,社会科学家辞典或者名人录一类的介绍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于是,利用这个机缘,我们有幸理由十足地访问了心中景仰已久的这位法史学老人。是年初冬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预先的电话联系,在崇文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的十层,我们叩开了瞿老的家门。以前,我们大多是从照片上认识瞿老的,而眼下,面对着这位已有86岁高龄的老学者,作为晚辈后学,我们的心中不觉微微地有些颤抖。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略微泛着红润的面庞上隐约现出几处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时闪现着智慧的神韵。他的言谈话语舒缓而平和,给人的印象是极其地安然闲适。瞿老亲自开门,把我们带进他的书房。这书房非常地

3、整洁,也很简朴。书架上的书并不是象我们原来想像的那样巨多。书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着融融的阳光,给整个书房增添了几分雅致。从这以后,我们便常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好奇和疑问,开始了寻找法学家往昔足迹的漫长之路。通过与瞿老的多次访谈,渐渐地获得了对这位法史学老人大部分治学经历的大致印象。瞿同祖先生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祖父瞿鸿衤几,号文慎,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父亲瞿宣治,号希马,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瞿先生因与他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戍,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阴历6月初6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瞿先生在家里是独子,没有兄弟姐妹。1岁的时候,瞿先生就随祖父母和全

4、家迁居到了上海,并在那里念完了小学。1923年,瞿先生年仅13岁时,父亲就于回国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接到了北京,先生进入有名的育英中学和汇文中学读书。瞿先生的叔父瞿宣颖,号兑之,时在北洋政府任职,是深具国学功底的文学家和史学家,曾在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和燕京大学任教,有汉魏六朝赋选、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等丰富著述。这使得瞿先生有条件从小就受到良好的传统文史知识的训练和熏陶。“我记得他在家里给我讲汉赋,他指点我古文,还教我历史,我对历史的兴趣就是受他影响的。”(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上中学时,我叔叔请人给我和我的堂兄弟一起教中文,觉得中文学校不够用。有一件事印象很深,我在汇文中

5、学时,自修古文,怎么办呢?自己拿了一本线装的书经,不带标点。书经是最难懂的一本书。我每天晚上自学,自己标点,不懂就看注疏,帮助理解。那时,”四书“、”左传“一类的书都已经看过了。”(1998年5月25日电话访谈记录)1930年瞿先生在汇文中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而被保送到由美国在华的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当时的燕京大学经过司徒雷登多年的“苦心”经营,已发展成中国最著名的教会大学。而且自1928年以后,燕大课程设置的重心就转向了文科。除了声名显赫的新闻系外,社会学系也是燕大法学院的一个重点,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闻名遐迩。司徒雷登曾经在他的回忆录中讲道:燕京大学的“法学院包括政治系、经济系和社会学

6、系,所有这些系科对中国的现代化都是极其有用的。也许私人和政府机构最需要的就是那些主修社会学课程的毕业生。”(注:约翰司徒雷登:在华五十年司徒雷回忆录(程家宗译),北京出版社,1982年。)瞿先生在燕京大学主修的正是社会学,他选读的一系列课程有林东海的“社会学概论”,雷洁琼的“社会学原理”,许士廉的“人口学”,杨开道的“农村社会学”和“统计学”,吴文藻的“人类学”、“家族社会学”、“西洋社会思想史”,张鸿钧的“社会工作”,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史”,并听完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派克(Robert E.Park)教授来燕大所作的一学期的“社会学”讲座。除此之外,他还选修了钱穆的“国学概论”,肖公权的“

7、西洋政治思想史”,吕复的“比较宪法”,张东荪的“西洋哲学”,陆志伟的“心理学”,郭云观的“法学通论”等等。正是在这样一个有利的环境下,瞿先生在燕园度过了四年大学本科生活。“在燕京大学,我主要上社会学系和历史方面的课。对我影响最大的就是吴文藻和杨开道老师。历史系的老师影响较多的是邓之诚,他教中国历史。还有洪业老师,他教历史方法作为一所教会大学,与其它的学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许多课几乎都是用英文讲的,除了中国历史和国文课以外。“(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1934年,燕京大学依照教育部新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正式设立了研究院。瞿先生适逢当年毕业,接着便转入研究院,在吴文藻教

8、授和杨开道教授的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生,二年后毕业,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就是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它是在充实大学毕业论文周代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写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系出版的社会学界第8卷上。中国封建社会是瞿先生研究社会史的第一部著作。据他的导师杨开道先生的评价,“瞿同祖对于美国现在社会研究已具根基,对于欧洲中古社会情形亦极娴熟,然后以之研究中国过去封建社会,显已立于不败之地。本书为瞿君对于中国过去社会第一次的分析,费时虽仅二载,然其了解,其组织,已有若干独到之处。比一班专讲空洞理论,或一班专收零星材料的朋友,自然又高出一筹。瞿君誓以十年二十年之精

9、力,从事于中国过去社会之研究,从此异军突起。”(注: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7年,“杨序”。)当时国内一些大学曾把它作为一部重要的教学参考书。后来,该书又被译成日文出版(田岛泰平与小竹武夫合译,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不过,后来瞿先生对此书并不满意,认为它是他的“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美国华盛顿大学曾经有人翻译此书,虽已译出一章,最终还是被瞿先生婉言谢绝了。瞿先生对个人治学要求之严谨由此可见一斑。1938年,瞿先生转往内地重庆。第二年又来到昆明,开始在云南大学执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那里,他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另外又在西

10、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瞿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序”。)其结果就产生了他的那部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在这部书中,瞿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11、,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后来,瞿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用业余时间将此书译成英文,并利用哥大图书馆丰富的馆藏,弥补了最初在昆明写作此书时由于缺少宋刑统这份材料而造成的遗憾,写成了英文版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该书收入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1961年出版。英文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问世,显然受到了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的广泛关注。“中文原作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向中国读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书无疑是西

12、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注: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1962年第25卷。)“此书原著是一部标准的中文参考书,它对一切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有影响,并将继续影响他们此书有丰富的重要资料,组织完善,论证精辟,研究传统中国的学者都深受其益。”(注: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63年第68卷第2期。)“作者不仅阐明了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3、(注:哈佛亚洲研究学刑(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4卷。)此书“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专著。它结合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等来进行论述,论史结合,寓论于史,对研究中国法律史和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本有益的参考书。”(注:读者杂志,1982年6月出版。)这部作品的问世,为确立瞿先生在古代法律史研究领域里的国际地位奠定了重要而坚实的基础。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过吴文藻教授的介绍,认识了来华访问的美国社会经济史学家魏特夫。1944年底,魏特夫打电报直接邀请瞿先生去美国。瞿先生拿着

14、电报很快办好护照,携全家取道印度,于1945年3月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魏氏主持的由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离开那里。这一期间,瞿先生完成了他关于汉史的研究,其文稿后来经过整理和修订,并由杜敬轲(Jack Dull)博士编辑,以英文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为名出版(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该书主要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以及豪族等问题进行了专门地分析和讨论。西德亚洲历史学报(Journal of Asian History)上评论此书“是中国现代学术最佳成就的一

15、个主要范例,它对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作出了卓越的综合。”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期间,瞿先生还选读了社会学系和人类学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课程,如麦其弗(R.M.MacFver)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R.K.Merton)的“社会结构与理论”,艾贝尔(Theodore Abel)的“欧洲社会学”,林德(R.S.Lynd)的“美国权力结构”,利普斯特(S.M.Lipset)的“社会阶层之划分”,林顿(Ralph Linton)的“人类学”,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文化与人格”,以及加州大学人类学系克罗伯教授(A.L.Kroeber)的暑期“人类学”讲座。1948年,正在美国的北京大学

16、国文系罗常培教授专门约请瞿先生为北大五十周年校庆撰稿,瞿先生又写出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并被编入1948年出版的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该文指出以礼入法的过程即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大事,法律因此发生重大、深远的变化,形成了礼法结合的体系。这个过程始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后而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沿用至清末。这篇论文把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关于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注: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中外法学,199

17、7年第3期。)是年夏季,瞿先生应邀为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作了一次关于“清代绅士”的学术报告,引起该校专家对绅士问题的重视。1954年,来自美国各大学的13位汉学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中国思想与政治制度的学术讨论会,瞿先生应邀出席了这次会议,并提出了题为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的论文,此文与那次会议的其他论文,后来均被收入费正清编的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一书(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1955年,瞿先生应邀前往哈佛大学任研究员,在由费正清主持下的

18、东亚研究中心继续从事中国史的研究,并与中心成员杨联升教授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开设“中国法律”一课。此外,瞿先生又旁听了社会学系著名教授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宗教社会学”和法学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国法制史”课。据瞿老讲,选听后者的目的,是要对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史的观点和方法有所了解,并通过比较,以便有助于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在哈佛,瞿先生写成了他的又一部重要学术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他指出,清代的州

19、县官不谙吏治,职责繁重,主要依赖以“佐治”为职业的刑名、税收、公文及行政事务的幕友执行各项任务,并以政治社会学的观点,指出应研究绅士在地方行政上的作用。据美国亚洲研究学刊(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3卷)上的评价:“这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之比较研究,并为官僚政治及行政学提供资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此外,美国历史评论(1963年第68卷第2期)上也发表评论:在中国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领域中,“此书前进了一大步,由于对资料拥有广泛的知识,并具有洞悉内幕的见解,他提出了

20、关于中国最低层政府的第一部有意义和可靠的研究。”在美国期间,瞿先生还曾将唐宋古文十余篇译成了英文,发表在德巴里等主编的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上(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1962年瞿先生应他的朋友威廉荷兰的邀请,来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威廉荷兰创设的亚洲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1965年,已在海外漂泊了整整20多年的瞿先生,怀着与家人团聚和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美好心愿,辞职回国。但是不久即赶上国内“天下大乱”,于是,一切希望都化为泡影,只得住在宾馆,耐心等候分配,直到1971年才由组织上安排到湖南省文史馆任馆员。“当时除了组织学

21、习,没做过任何研究。”不过,瞿先生与夫人赵曾玖应约合译的艾登回忆录(197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可以说是瞿先生在回国后的10年里仅作的一件与学术有关的事情。瞿先生对此曾回忆到:“当时翻译出版这本书,是没有报酬的,但我很乐意接受,因为回国,就是想为国家出力,所以,好容易有这件事,我欣然接受。”(1998年3月11日电话访谈记录)“文革”结束后,瞿先生迎来了他学术生涯的第二个黄金时代。1976年,瞿先生先被借调并于1978年正式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要从事清律研究。这一期间,瞿先生编译了史迪威资料一书,197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1980年,作为夏鼐任团长的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成员,瞿

22、先生参加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9月,又赴瑞士苏黎士出席了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了他用英文写成的一篇关于清律研究方面的重要论文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这篇论文发表在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的第3期上,中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发表在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后又选入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中国法学文集。1983年1011月间,瞿老应邀参加了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活动,发表了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的演讲。此外,他又为港大中

23、文系和历史系讲学三周,并用英语为该校师生作了一次关于“清代司法”的演讲。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瞿老还应邀撰写了“礼”和“服制”两个长篇辞条,代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中对这两个重要概念的权威性解释。1985年,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瞿老重返阔别已有二十多年的美国进行了为期三个月(14月)的学术交流和访问。先生在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连续作了“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

24、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学术报告(但非常可惜的是,除了第二个题目,其余的讲稿瞿老均未保存下来)。此外,瞿老还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与美国同行专家广泛地交流学术意见。1989年,已年近八旬的瞿老作为大会主席主持召开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自1949年以来我国首次举办的大型法律史国际学术会议。除了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外,瞿老还担任着多种学术职务。自19

25、81年起,瞿老就是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现在仍然担任该小组的顾问。另外,他还是中国社会学会理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1983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1984年)。最近,他除了完成了他的一篇学术自传我和社会史及法制史(1997年)外,还应约为北京大学哲学系组织推荐的大学本科生30种“应读书目”之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撰写了一篇读书“导言”(1998年)。瞿老早年本专攻社会学,然而为何又转向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是什么原因促使他把古代社会史与法制史结合起来,写出了广为学界称道且独树一帜的那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选取这种独特的观察视角,是出于怎样一种考虑?它的学

26、术意义与成就又是什么?作为一位有着深厚学术底蕴的老学者,他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值得珍视的治学经验?等等,这些问题,令人颇感兴趣。下面关于这些问题的访谈记录,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从社会学转向法律社会史“我当时在燕京大学上的是社会学系,想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去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我的导师吴文藻和杨开道也鼓励我作这方面的研究。他们认为有价值,而且我这方面也有基础。于是我决心以社会史为专业,试图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希望能作出一点成绩来。当时,我读了享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还有他的早期法律与习俗(Early Law and Cust

27、om)。又读了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读了这些书之后,又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也想写出像梅因那样能成一家之言的书。后来去了云南大学,开了一门课讲中国法制史。这样就收集研究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材料,又读了人类学家写的书,有马凌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林(W.A.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ivilizi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还有哈特兰

28、(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读了这些书后,深为叹服,受到了很多的启发。这样,既有法学家的影响,又有人类学家的影响,又因为要备课,研究中国古代法,就利用写讲稿和研究的心得,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理解,写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在云南写成的。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作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1997年12月22日在瞿老家访谈记录)法律研究的经历“燕京大学的法律系比较薄弱,课程

29、不多。当时的法学院跟现在的概念不一样,我在的社会学系就属于法学院,还有政治系、经济系。我听过政治系吕复教授讲授的”比较宪法“,另外,我还听了郭云观的”法学通论“,没有中国法制史一课,缺乏这方面的训练。所以我说在法律方面,我上乏师承。法律都是自学的,也没有指导。从享利梅因的书读起。(问:你自学法律是否感到有什么困难?)没感到困难,完全是自学的。梅因的书记得是由杨开道导师推荐的。我读的主要是人类学者和其它的外国法律书。先读梅因、维诺格拉多夫,去云南大学后,为了备课,又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像唐律,明、清律,历代刑法志、“十通”、各种“会要”等有关古代的法律著述。完全是靠自己独立的摸索。研究了这些法典

30、之后,有了一些心得,就想把这些心得写出来。如果没有心得,我也就无意写这部法制史了。你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体系与当时的中国法制史书完全不同。“(1998年5月24日电话访谈记录)。法律社会史研究之特点我的研究是要找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和精神来,它们主要表现在“家族”和“阶级”的概念上,我感觉到,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要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与特征,要讲出个道理来,提出我个人的观点,供读者参考。事实上,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观点也完全可以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提出来。比方举个例子,一般人们都强调中国古代刑法,民法很少,特别是外国人都有这种认识,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这是很多人的共识,我的研究也超不出这个范围

31、,因为是共识,我就没有进一步去研究它。(1998年5月24日电话访谈记录)学术评价与治学经验“关于这部书的评价,国外已经有很多了。”“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和清代地方政府这两部英文版的书,至今仍是美国各大学亚洲系的指定参考书,在美国的汉学界有一定影响。”(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我治学的最大感受,就是用社会学观点来研究中国历史,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是一条途径。这也是我一生治学的方向。”(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作学问总要有勤奋和一丝不苟的精神。作研究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感到现在大学学科分得太细,单靠一个学科的知识是不够用的,要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我写法律与社会的时候,就不断阅读法律名著和人类学家关于原始社会法律的著作;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时,就多读政治学、行政学、特别是欧美各国政府的专著,对各国地方政府进行比较。总之,要累积跨学科的知识,不断学习,才能有所成就,这就要靠勤奋和认真了。”(1998年3月17日电话访谈记录)我在写法律与社会那本书的时候,条件极为艰苦,要不是勤奋,是写不出来的。我记得有一年在农村乡下,晚上点菜油灯照明,光线昏暗,不能看书写作。我就想了个办法,躲在床上反复思考写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腹稿,次日写稿就比较顺利了,这样就不致浪费时间。(1998年3月26日在瞿老家访谈记录)有一年为了躲避空袭,住在昆明附近的呈贡县乡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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