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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标准版.docx

1、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标准版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下文是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采(碎)石取土、餐饮经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油烟、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本

2、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主城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尘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尘污染防治监测,并每日公布相关信息;(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情况巡查、督办、考核的具体

3、工作;(四)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固定场所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政、公安、交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和投诉。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

4、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

5、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第十二条

6、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第十三条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十五条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裸露地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二)裸露地在居

7、民小区内的,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第十六条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地面进行硬化;(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四)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堆放场及道路清洁。现有露天堆场、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连接主城区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

8、应当进行硬化。第十八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城区道路、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四)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

9、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现有的采(碎)石生产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尘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第二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和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现有的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予以淘汰。现有的燃煤火电厂以及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套

10、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第二十四条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无煤区新建、扩建产生烟(粉)尘的燃煤设施;现有的,应当限期转产或搬迁。第二十五条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粉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控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尘污染防治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11、拒绝或者阻挠检查。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中纳入尘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内容,并根据大气环境污染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企业因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12、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者硬化责任的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3、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尘污染的,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恢复植被责任的单位承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市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

14、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粉尘污染的危害在8小时内,车间粉尘浓度平均低于1(毫克/立方米)时,对人体无害,浓度在13(毫克/立方米)范围内,有一定危害,高于3(毫克/立方米)时,有较大危害,最高允许值为10(毫克/立方米),目前实际上大多数木工车间、人造石车间达不到这个要求。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尘中含有木焦油,这种物质由各种酚类和烃类组成,并含有致癌性较强的物质,长此以往,工人会部分的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而且这些可吸入物质还会将多种污染物或病菌带入肺部,对人体危害很大。粉尘如果弹入或飞入人的眼睛,会造成伤害,影响正常操作。另外木尘还是最危险的易燃物品之一,易引起火灾。另外,悬浮性粉尘会增加生产设备的非正常磨损,缩短设备的寿命,增加维护成本,从而对企业的产出和经济效益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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