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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范文.docx

1、鉴定标准范文鉴定标准范文xx 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 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 (司发 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法 ( 司 ) 发 19906 号 ) 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146-1996) 同时废 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xx 年 8 月 30 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 方法、内容和等

2、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 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xx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 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 二级。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包括

3、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 者轻微功能障碍。4、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 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全面分析, 综 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 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 以损 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4、,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 损伤 90日后进行鉴定 ;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 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必要时应进 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 。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 /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损伤与既往伤 / 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 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

5、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 / 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损伤程度分级5.1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 。c)偏瘫、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 重度 )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 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 治疗。d)颅

6、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 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

7、计 50.0cm2 以上 ;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 ;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 外伤性脑梗死 ; 外伤性颅内 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轻度) 。h)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 ;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

8、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5.2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 (重度)。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 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

9、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146-1996)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10、xx 年 8 月 30 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 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 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xx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 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 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 二级。轻伤 使人肢

11、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 者轻微功能障碍。 3 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 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全面分析, 综 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 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 鉴定时机4

12、.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 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 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必要时应进 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 既往伤/ 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应 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损伤与既往伤 / 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 本标准相应

13、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 等级为轻伤一级 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 / 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4 损伤程度分级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a 植物生存状态。b)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c) 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 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14、。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 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 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5.1.3轻伤一级a)

15、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 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 内低压综合征。 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 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d)颅骨骨折

16、。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 5.0cm2 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灿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 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灿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17、 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皿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 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5.2.3轻伤一级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 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

18、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 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枚以上。n)损伤致张口困难H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

19、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 歪斜。5.2.4轻伤二级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 度累计 6.0cm 以上。 b)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

20、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 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 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d) 眶内壁骨折。e)

21、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枚以上或者皿度松动 1 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

22、的鉴定 (GA/T 146-1996)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xx 年 8 月 30 日 目 录1范围1. 1.1 2 术语和定义 1. 2.1 2. 2.2 3. 2.3 3 总则4 损伤程度分级 1. 4.1 颅脑、脊髓损伤 2. 4.2 面部、耳廓损 伤 3. 4.3 听器听力损伤 4. 4.4 视器视力损伤 5. 6. 7. 8. 9. 10.211.1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 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

23、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xx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 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 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3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 者轻微功能障碍。

24、3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 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全面分析, 综 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 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 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 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25、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 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必要时应进 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 既往伤/ 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应 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损伤与既往伤 / 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 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 等级为轻伤一级 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 / 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

26、或者轻微作用的, 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45.1.1重伤一级 a 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 非肢体 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 破裂。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 治疗。 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e)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 外伤性

27、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 脑挫( 裂)伤, 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 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 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 以上。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 液。 f)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 颅内低压综合征。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 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5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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