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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析民事独任制的扩张.docx

1、精品浅析民事独任制的扩张浅析民事独任制的扩张浅析民事独任制的扩张独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组织制度,是合议制的对称。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审判组织的研究大都偏向于合议制,对独任制的关注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却在大幅度提高独任制的适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问题,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独任制扩张现状的分析,通过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比较,探讨独任制扩张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的民事独任制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将独任制和简易程序完全对接,合议制与普通程序完全对接,故本文中所称简易程序即独任制,普通程序即合议制)。 一、民事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现行法律制度的限

2、制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3、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对适用独任制限制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且仅基层法院可以适用。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成为独任制扩展的法律障

4、碍。 二、独任制扩张引发社会舆论和理论界对公正的质疑 近年来,独任制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越来越高,但社会舆论和理论界对独任制能否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持质疑态度。 (一)认识论的质疑 独任法官从庭审、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作出裁判都是一人完成,这对独任法官的专业水平、认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办案经验的要求都非常高,我国目前的法官的个人能力是否已达到这样的要求? (二)权力导致腐败的质疑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历史并非清白之手编织的网,使人堕落和道德沦丧的一切原因中,权力是最永恒、最活跃的因素。以史为鉴,独任制权力集于一人,独任法官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约束?是否引发权力欲的自我膨胀和无限扩张

5、?“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这样的权力不得不让人担心会滋生腐败,导致审判不公。 (三)个人决策破坏民主的质疑 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民主法制的决策要求参与决策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才能集思广益,兼听则明,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独任制是一个人决策,偏信则暗,无法体现司法的民主性。 (四)独任制违背审判原则的质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合议制为基本审判原则,独任制仅为一种补充的审判组织制度适用于特定的案件。而独任制在司法实践中越为广泛的适用与我国的基本审

6、判原则不符。在上述众多质疑中,独任制显得十分“渺小”,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备受“青睐”,已成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首先审判组织制度。 三、司法实践的自然选择质疑声中独任制悄然扩张 在全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独任制适用率逐年提高。笔者通过对某市基层法院近三年来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适用独任制案件数量和比例逐年上升 2011013年,某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总数从3356件上升至3712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从2612件到3121件,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大,从77.83%上升至84.07%。 (二)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类型不断增多 2011年

7、,某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权属以及侵权纠纷案件中,占到61.29%;合同等其他纠纷案件占比38.71%。2012年合同等其他纠纷案件中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比例增加,占42.29%,比2011年上升了3.58个百分点。2013年适用独任制的合同纠纷案件占比45.49%,比2012年上升了3.2个百分点。同时婚姻家庭、继承、权属、侵权纠纷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比例也得到了略微提高。 (三)适用独任制案件标的额逐年上升 从某市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的标的额情况可以看出,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最大标的额和平均标的额在不断上升,从2011年的125万元到2013年的4

8、31万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一些案件标的额大但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独任制的比例还会增大。 除此之外,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不适用合议制,但事实上是承办法官一个人办案,比如因送达问题而耽搁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简单的公告案件、因超简易程序审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简易案件、为了完成诉讼费收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这些案件就促成了“形合实独”问题的蔓延,使独任制在实质上形成“隐形”扩张。 近年来,无论是大论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选择了扩大独任制的范围,以减轻诉讼爆炸后的法院办案压力。在英国,民事案件已逐渐取消陪审制,普通案件大多由治安法官独任处理;在美国

9、,合议处理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下;日本地方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及不服简易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也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法国,为了谋求独任制的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扩大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同时将不少案件适用何种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等也出现类似情况。四、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效果对比独任制的优势凸显 独任制扩张,在理论上通常认为容易出现独断,从而导致对案件判断不准,以至于容易酿成冤假错案;而在司法实践中,独任制扩张的需求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办案效率的需求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不同审判组织机

10、制的裁判公正与效率度以及合理配置问题。通过对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效果进行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独任制效率高于合议制 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公平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二)独任制裁判的正确性高于合议制 虽然理论上认为独任制裁判的正确性没有合议制高,但在实践中,独任制的发改率低于合议制,造成与理论不符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合而不议,合议流于形式,合议庭办案实际上就是承办人在办案;第二个原因是责不罚众,责任不明确,更易于推卸责任,反而更易作出错误的裁判。 (三)独任制在诉讼成本和权利保障上比合

11、议制更为有利 独任制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为了大大节省法官,减少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大部分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只有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实行合议审判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当事人未按裁判履行是要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但前提是裁判要生效,而合议制时间大大长于独任制,有些裁判迟迟不下达,当事人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故独

12、任制在当事人权益保障上更直接更快捷。 (四)从表一可看出 独任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优于合议制,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调撤率和上诉率以及发改率上独任制的调撤率明显高于合议制,而合议制无论是上诉率还是发改率都要高于独任制。 五、法律制度的修订独任制扩张的范围界定 审判组织的配置既要实现诉讼的价值,也要满足案件及时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法官对个案的驾驭能力,如今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独任制确立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这是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自然选择。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独任制范围予以扩张。 (一)确定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改变独任

13、制与简易程序、合议制与普通程序完全对接的现状 我国立法将简易程序与独任制对应,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截然分开,不利于独任制功能的发挥。“因为如果独任法官的权力不受其他法官的监督,又没有来自普通程序规范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限制,那么,大量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就会处于一种空前的危境”。所以与其在实践中采用“形合实独”的变相独任制,不如从法律上对独任普通程序加以规定,明确适用独任普通程序的案件类型,并从程序上约束独任法官的权力。同时,立法应该限制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笔者认为,对于审判组织的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官对案件难易的判断和审判力量的配置,而不宜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因为适用何种审判组织是一种

14、公权力,如果将审判组织和法官作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只是诉讼程序泛民主和非理性的表现。 (二)独任制适用于一审法院,但不限制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不按审级功能设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只要不是案情复杂的,不管案件标的额大小都可以适用独任制。 (三)独任制适用部分二审案件 我国现行二审民事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其实大多上诉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既然一审法院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何二审法院不能适用呢?难道二审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如一审法官。故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二审法院亦可适用。 六、预防裁判独断与司法

15、腐败独任制扩张下的机制完善与创新 审判不但要讲究效率、讲成本,更重要的是公正,既然独任制扩展已成大势所趋,那么如何预防独任制扩张所产生的裁判独断和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推行独任法官选任制度,提高独任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 美国学者里德黑斯蒂与盖尔希尔通过实验研究证明:群体只比其水平居中的成员做出的判断更为准确,但经常不如群体中最优秀的个体。从而表明三个臭皮匠未必能抵上一个诸葛亮,如此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出现“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这说明裁判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各方面的知识、经验、判断力。严格独任法官的选任条件。在独任法官的选任上,我国

16、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从通过司法考试并有一定司法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任。同时,所有独任法官应先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经法官遴选合格后,方能任命为独任法官。独任法官应该在获得法官资格人中选择具有较高庭审驾驭能力、较强案件分析能力以及较好思想道德水平的法官担任。 (二)建立健全独任法官的培训机制 独任法官不但要具备法学知识,还要具备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具有足够的理论知识,能够作出批判性判断和迅速适应新的形势、解决在现代世界中不断发生的问题的能力。因此,独任法官的培训要侧重于解决问题能力和分析判断问题能力的培训,特别要重视任前培训。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独任法官在上任前要进行脱产培训半年

17、至一年,培训结束前对独任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庭审技巧、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方可上任。 (三)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错案追究机制,预防司法腐败 独任法官要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在享有裁判权力的同时理应对裁判结果负责,才能更好的落实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履职不受追究,违反审判纪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严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只有从制度上规范,行动上落实,责任不能推诿,独任制法官才能够“独善其身”,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预防司法腐败的出现,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七、结语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独任制扩张是顺应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而做出的积极回应,然而独任制的改革和完善也不可能单独完成,它是审判组织制度乃至整个审判改革的一部分,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将其与合议制等其他制度的改革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每一种审判组织制度的优点,弥补缺陷,才能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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