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YX广告围挡拆除合同年月版F-YX-006广告围挡拆除合同委托方: 受托方: 广告围挡拆除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路围挡拆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拆除地点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拆除 路围挡,此部分围挡处于 (地址),大致有 长(标识和平面图及拆除范围见附件1)。第二条 拆除标准(见附件2)第三条 完成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围挡的拆除工作。第四条 乙方工作拆除工作中,乙方应负责如下事宜:四.1 清运全部拆除杂物,清理
2、现场,并对可能造成的毁坏进行恢复。四.2 负责拆除工作的安全性,乙方保证不发生对任何第三方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事宜。如发生此类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四.3 按期完成工作。四.4 其它: 第五条 拆除后废件之归属五.1 第六条 拆除费用和付款方式六.1 拆除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含可能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扰民费)。六.2 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款项,在拆除完成经甲方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六.3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六.3.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 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
3、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六.3.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第七条 保密条款七.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XX地
4、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七.2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a 已公开的信息;或b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七.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七.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
5、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七.5 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七.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第八条 违约责任八.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八.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八.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
6、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委托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移交甲方。八.4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拆除工作,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八.5 乙方的拆除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拆除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按照本合同第8.4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7、20%的违约金。八.6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且甲方认为该情形表明乙方的履约能力有缺陷或者该情形侵害了甲方的利益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八.6.1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超过30日;八.6.2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八.6.3 被甲方认为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八.7 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八.8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
8、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八.9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九条 不弃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
9、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一十条 通知与送达一十.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一十.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
10、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第一十一条 联系人一十一.1 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一十一.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第一十二条 不可抗力一十二.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一十二.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
11、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一十二.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一十二.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一十二.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第一十三条 完整合同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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