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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docx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Code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征求意见稿)200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Code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GBXXXXX-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二00X 年X月X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X 北 京目 次1 总 则 42 术 语 53

2、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7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95 系统设计 11 6系统设置 14 7系统供电 188施工 19 9系统调试 23 10 系统验收 26 11 系统使用和维护 30 1 总 则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

3、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 术 语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2.0.3 消

4、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指示楼层、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其方向;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 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

5、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2.0.8 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6、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2.0.9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2.0.10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2.0.11 集中控

7、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2.0.12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2.0.13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

8、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4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5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Fire emer

9、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6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

10、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7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2.0.18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3.1 疏散区域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

11、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3 避难层(间)。4 直升飞机停机坪。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 室外楼梯。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消防控制室。2 消防水泵房。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3.2照度要求3.2.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2 照明区域

12、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2.2 应急照明灯具在60到0水平线视角内(图3.2.7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到90垂线视角内(图3.2.7)不应大于表3.2.7的规定。图3.2.2表3.2.2 应急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值灯具安装高度(m)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疏散区域工作区域和高危险区域2.550010002.5390018003

13、3.5160032003.542500500044.5350070004.55000100004 系统分类与选择4.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

14、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2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4.0.

15、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5 系统设计5.1 一般要求5.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5.1.4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5.1.5 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

16、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5.1.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5.1.7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5.3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3.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

17、态。5.3.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4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4.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2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5.4.2 未设置火灾

18、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5.4.3 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或两个楼层,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

19、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支路。5.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4.9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5.5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5.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5.2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5.5.3 D

20、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5.5.4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5.4条的要求。5.5.6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5.5.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径优化;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1 疏散预案涉

21、及故障灯具时;2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回路时;3 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4 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态,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信号、执行联动预案。5.5.8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5.5.9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5.5.10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5.6 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5.6.1

22、 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5.6.2 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5.6.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5.6.4 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5.6.5 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5.7线路敷设5.7.1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2 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

23、架内敷设;3 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5.7.2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5.7.3 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6系统设置6.1 一般要求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6.1.3应急照明灯和

24、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6.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

25、人员标志。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 疏散走道拐弯处;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4 人防工程;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6.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

26、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6.2.6 展览厅、商场、候

27、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6.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6.3.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

28、前室和避难层(间);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6.3.2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6.3.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1 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2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3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

29、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6.4.1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 配电箱和分配电

30、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6.4.3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6.5.3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6.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6.6.2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k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k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6.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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