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家供货协议文件信息文件名称独家供货协议本章货物销售本章编辑Stephenson Harwood & Lo Richard Kimber, Shanghai 电邮: richard.kimber, 电话: +86 21 6841 0988Jeremy Sargent 电邮: jeremy.hk, 电话: +86 20 8387 8965文件描述本协议适用于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持续提供特定的货物或材料。涉及事项包括买方需求预测、价格、付款、所有权、风险、交货、供方失去供货能力的后果、协议终止。语言本文件原以英文草拟。简体字的中文翻译本由 Pacific Legal Translations 提供。更
2、新声明请访问网站免责声明LegalS Ltd 和本章编辑虽然合理地谨慎从事,以确保本出版物准确和完整,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陈述或保证本出版物没有任何错误或疏忽。本文件只是以本章编辑的经验为本,只应用于一般的参照,并与中国商务合同一书中的其他有关文件结合使用。任何时候,拟议任何法律协议均应寻求相关的详细专业意见。不应依赖本文件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的代替品。文件编号CS05-C版本日期第 6 版;2004 年 10 月 01 日版权 LegalS Ltd. 和上述本章编辑 2004 年版权所有。请阅询您的产品许可协议。供货协议本供货协议签署于 20* 年 * 月 * 日协议双方: 供方:供方名称,
3、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供方”) 买方:买方名称,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买方”)鉴于:A.供方作为*发展商、制造商及*产品类型产品供货商开展业务; B.买方作为*事由 A 中所描述的产品(简称“产品”或“该等产品”)的产品零售商*包括该等产品在内的*成品类型产品制造商开展业务;C.供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向买方出售上述产品;及D.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让买方从供方购买其对该等产品总需求的*全部。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此立约如下:1.定义1.1“联属公司”指 (i) 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的公司,其中买方直
4、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等活动中已发行之表决权股份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50%);(ii) 接受买方特许或许可的人;或 (iii) 与第三方合资经营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且买方拥有或控制该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 (20%) 的股权。1.2“产品”指供方用于*插入描述的*产品,在附录 A 中有详细描述。双方同意,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产品清单和附录 A 中的产品描述可随时修订。英文单词 product *必要时可由其它词语代替在其首字母未大写的情况下意为泛指的产品,而不单指供方制造的产品。1.3“知识产权”指以下事项中所包含、授予或产生的权利:(i) 任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
5、型和外观设计;(ii)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iii) 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及 (iv) 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1.4“规范”指附录 A 中载明的适用于产品的规范。1.5“订单”指买方(或其联属公司)向供方发出的、要求供方制造和出售产品的书面指示,其中指明买方建议的产品单位数量和规格、产品安装地点(如需安装)、可能影响产品的制造、安装或测试的特别情况、装运说明、要求供方提供安装劳动力的任何请求、测试计划和规程,以及交付日期。订单还可包含对供方发给买方的技术建议书的参考,包括价格、工作范围、系统功能和交付日期表。2.供货与采购2.1在遵守本协议条
6、款的前提下,供方同意*为买方制造并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对本协议附录 A 所描述或列出的产品(简称“该等产品”)的年需求量的*全部不少于百分之 *_(* _% )。关于供方与买方专有性的可选条款(第 2.2 和 2.3 条)2.2供方的专有性。只要买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义务,供方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与买方存在或可能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地区第三方出售或提供(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向其出售或提供)该等产品。2.3买方的专有性及唯一货源。只要供方能向买方制造和出售其所需的产品,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所需的全部该等产品。若供方未能按本协议在买方合理要求的交付日向买方提供订单中
7、要求的全部该等产品,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可从第三方采购相当数量的产品来满足该订单的需求量。不管前述条款如何规定,在买方履行本协议第 7 条(买方最低订购标准)中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供方在第 2.2 条下的义务将保持全部效力。2.4买方预测。买方预计其从20* 至 20* 年合计* 年内对该等产品的需求量为本协议附录 B “产品需求预测”中列明的数量。或2.5预测。买方须向供方提供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的每个日历月内对产品的需求量的预测。预测须在相关日历月之前至少* 个月内提供。双方明确承认,所有该等预测代表买方的预计需求,但并不构成如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订单。
8、2.6供方向买方保证,只要买方表明其在每*年内欲从供方采购全部所需产品的意向,并在该期间开始之前至少*期限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则供方将*提供足够的生产能力确保产品的充足供货以满足买方在*所有两年该等期间内的产品需求。关于产品许可证的可选条款2.7许可证。在产品安装之前,买方须获得并支付产品所需的一切必要*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检验证明。供方不对产品或其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标准负责。3.订单3.1本协议下的产品提供与采购须以买方向供方发出的各订单为依据。供方收到订单后,须书面确认。若订单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除非双方另行明确同意以订单为准。3.2订单取
9、消 买方有权在订单发出后最多三十 (30) 天内,通过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取消任何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此时,供方须停止与被取消订单相关的所有工作,但有权向买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证明而要求买方对发出订单取消通知之前的准备工作涉及的费用做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人力成本。3.3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 任何对于供方在产品交付地点提供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的要求须在订单中写明,该等人力成本,包括加班补贴,须经双方协商。4.规范4.1产品须符合本协议附录 C 中载明的规范或双方随时书面同意的其它规范。 双方承认,该等规范需根据在买方工厂进行的*性能/质量测试而做出调整。 供方担保,任何对*供方或供方的供应商
10、的产品制造工艺或原材料的更改都须提前至少* 个月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任何可能出现的对*产品买方制造工艺的副作用与买方商讨,且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执行更改。4.2不管本协议第 4.1 条如何规定,对于为了符合法律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法规的要求而做出的调整,供方有权不经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对产品规范进行调整。4.3产品更改,延误 买方可在产品交付之前*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对产品或对本协议或订单中包含的规范或图纸进行替换、修改或增删(简称“更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将适用于该等更改。若该等更改或其它在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供方的延误,买方同意向供方赔偿该等延误所造成的有文件支持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
11、于产品储存、维护、修理、翻新、愈期、人力和材料投入的增加所造成的费用以及附加费用。一经买方要求,供方须向买方提供具有文件支持的该等费用的明细表。此时,买方同意宽恕供方的延误,且接受供方适当推迟的工作完成日期。5.检验和试验5.1所有产品在交付后* 天内须经买方检验。 买方保留在产品交付后最多* 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拒收下列产品的权利:无商业价值、与期望用途不符、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遭受损害以及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指出的规范的产品。倘无上述通知,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产品。 5.2拒收的产品将在发出拒收通知后立即返还,费用由*供方买方承担。 供方可选择向买方退还拒收产品的采购价款(包括保险和付运
12、费用)或不收取额外费用而换货。5.3订单和验收单须指明产品测试规程和计划。6.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的可选条款 6.1*供方/买方拥有产品的全部权益、所有权、利益和孳息,包括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6.2一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数据、图纸、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不能成为接收方的财产,且只能用于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它们不能被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数据、图纸、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的提供不能解释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任何所有权赋予接收方。关于供方授予买方许可的可选条款6.3授予许可。供方授予买方(及其指定联属公司,如适用)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
13、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使用许可,但供方拥有其产品/产品组件在第 6.1 条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前提下,买方可将产品/产品组件中的权利再许可给其指定联属公司,这些指定联属公司必须是买方已向其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产品、或直接从供方(或作为供方代理的任何第三方)采购产品的联属公司。再许可的范围与供方在本协议下对买方的许可范围相同。关于产品修改部分的所有权的可选条款6.4产品修改部分的所有权。在买方与供方之间,除了第 6.1 条规定的供方对*产品或某些产品组件的所有权外,买方对于任何经买方允许且代表买方做出的产品修改及其衍生成果拥有其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包括其中的全部知识产
14、权。买方以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方式许可供方使用和复制产品修改部分,并允许供方将产品修改部分及其衍生成果再许可给被许可人,但不能再许可给第 2.2 条描述的公司。本第 6.4 条并不能解释为允许买方不经供方明确书面同意而擅自修改产品或制造产品的衍生物。7.买方最低订购标准7.1最低订购额。为了维持第 2.2 条授予的专有权,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每年至少须从供方订购以下数量的产品:(a)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b)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及(c)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
15、合计为* 美元 ($)。7.2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但总共订购了最低数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 (75%),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须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发出额外的订单以补足前一年度的最低订购额,才能继续维持第 2.2 条中的专有权。7.3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且未能按第 4.2 条予以纠正,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供方可终止第 2.2 条中关于供方仅出售某些产品给买方的限制。7.4为了确定买方是否下发了满足本条标准的足够订单,“订单”应定义为包括所有以下形式:(a)供方收到买方发出的书面订单;(b)买方收到供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订单确认;(c)
16、供方收到买方百分之十 (10%) 的预付款;及(d)供方持续收到买方及时对某一订单支付的开具书面付款通知的付款。就本第 7 条而言,买方或其联属公司直接下发的订单,或间接通过授权代理、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或供方代理,应视为买方向供方下发的订单。8.技术支持在协议生效日后一百二十 (120) 天内,双方将协商并达成独立的技术支持协议,规定供方就产品使用而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支持。9.价款9.1本协议附录 D 列出了买方对产品的应付价款,其中不包括税项、包装、保险和付运费用。9.2在本协议持续生效期间,供方有权通过向买方提前至少*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而提高价格。提价后的价格适用于该通知日后买方发出的
17、订单。可选条款 价格上限9.3价格上限。买方将对供方出售的(包括供方或其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代理或供方授权的第三方出售的)产品按附录 D 列明的价格清单和定价方法进行付款。在协议期内(不包括续约期),供方对买方的产品增价幅度不能高于在增价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 *消费价格指数 (CPI)的增长的*四分之三 (3/4)。本协议中,*CPI意为适用的十二 (12) 个月内的*。第 9.1 条列明了任何续约期内的产品价格。9.4订购量优惠。在本协议期及其续约期内,供方须按下列标准向买方提供产品订购量优惠:(a)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为*金额范围,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
18、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六 (6%)。(b)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超过*金额,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八点五 (8.5%)。(c)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超过*金额,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十 (10%)。(d)为了确定买方是否下发了满足本条优惠标准的足够订单,以及确定某一订单是否是在获得价格优惠的年度下发的,第 4.4 条中关于“订单”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条。
19、(e)在买方决定的每一个续约期(定义见下文第 7.2 条)内,供方可向买方提高产品价格,提价幅度为在增价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 *消费价格指数 (CPI)的增长的*百分之百 (100%)。10.付款10.1买方就产品而支付的价款,包括任何保险和付运费用,须在供方开出书面付款通知后最多* 天内足额支付。供方应该在收到买方支付的价款之日起 天内向买方开具正规发票。 若买方在产品交付后最多* 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产品的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指出的规范,则买方的付款并不构成对该等产品的接受。10.2若买方在货款到期日及之前未能向供方支付款项,则供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且对欠
20、款在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期间内按天数计算收取*指定利率的年利率。关于价款预支的可选条款10.3买方应就所有订购的产品向供方支付如下款项。在收到供方的订单确认后十 (10) 天内,买方须向供方预支采购价款的百分之十 (10%) 作为(a)预付款或者(b)定金。此后,供方须就原料成本、制造、安装和其它服务的进度款在每月*一和*十五号向买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买方须在收到书面付款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对书面付款通知进行付款。买方将保留采购价款的*百分之十 (10%),在产品安装完成及在订单规定的工作范围完工后*十五 (15) 天内支付。关于买方装运费用付款的可选条款10.4除采购价款之外,买方须
21、对所有装运费用、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动产税)、进出口税以及营业执照费用进行付款。对于买方的上述付款义务,供方可在*十五 (15)内向买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除非买方向供方提供适用的免税证明或直接付款证明。买方须赔偿并防护供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前述税款或费用而提出的索赔。11.无供货能力11.1若供方由于任何原因而不能根据本协议第 3.4 条所述供货预测中规定的买方需求进行产品交付,不管产品由其自身制造或借助第三方提供,则买方有权从其它渠道采购产品的不足部分。对于因此而使买方承担超出根据本协议第 9 条应付给供方的费用,供方应负责赔偿。12.产品交付12.1所有产品由供方交付至*供方交付地点/
22、生产地点,买方负责将产品从该地点运抵买方场所或在相关订单上指明的买方场所,所有保险和付运费用由供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且由买方承担。关于交付和储存地点的可选条款12.2地点条件和买方的准备 买方应自身承担费用在交付地点提供至少*一个码头入口,一台码头平路机、一间完全封闭的用于保护供方设备的机房,防水、供电、供水、供热、通风等设施,电话服务、临时办公地点、灯光及其它设施,以及用于安装产品的设施。 若买方的升降机或启重机可用于交付地点,则供方可免费使用该等设施,用于在安装过程中搬运物料。 买方允许供方在安装开始之前进入交付地点检验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关于交付地点及安装条件的附加条款可在订单及订单确认
23、中写明。13.保险及产品损失风险13.1产品一经交付,其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13.2保险。买方须自身承担费用为产品购买并维持至少相当于采购价款的保险金额,涵盖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风险。该等保险须指定供方为被保险人,且为了所有被保险人利益的而放弃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产品运抵交付地点之前,供方负责承担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风险。供方须自身承担费用为正在制造或装运至买方的产品购买并维持等于或大于的产品价值的保险金额,涵盖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风险。13.3时间关键因素 时间是所有本协议和相关订单下的产品交付的关键因素。 若产品未能在相关订单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买方有权选择 (A) 取消
24、该等订单,向其它另行采购该等订单中提到的产品。此时,上文第 10 条将适用;或 (B) 向供方要求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双方同意的基于诚信原则而估计的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即每延误一个星期,支付延误或未交付产品的采购价款*(不包括保险和付运费用)的百分之一 (1%)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为百分之(%)。14.税项产品价款*包括不包括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对于售出产品的应缴税项。为了避免产生怀疑,供方将单独负责利润税和其它对于净收入的应缴税项。 15.所有权15.1一旦供方收到全额付款,产品的所有权即全部归买方所有。15.2在不减少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前提下,供方有权以通知形
25、式要求买方将未全额付款的产品与已全额付款的产品分开储存,或将未全额付款的产品明显地标记为供方所有。16.协议期及协议终止16.1协议期 本协议的效力从生效延续至*日期(简称为“协议期”),除非根据第 16.3 条而提前终止。16.2续约选择权。在协议期终止至*日期的期间内,买方有权根据自身决定按以下价格方式和程序将协议期延长一 (1)年(每次延期称为一个“续约期”):通过在协议期或续约期结束后最多三十 (30)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买方可选择将协议期延长一 (1) 年。买方应就续约选择权向供方付出如下代价:(a)若在上一日历年度,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下发的订单金额合计超过*金额,
26、则买方可免费行使续约选择权。(b)若在上一日历年度,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下发的订单金额合计低于*金额,则买方可支付实际订购金额与*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百分之十五 (15),作为行使续约选择权的代价。(c)为了确定买方在某一日历年度是否下发了的订单,“订单”应定义为本协议第 7.4 条。16.3发出通知而终止协议。不管第 16.2 条如何规定,各方均有权提前*插入数字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在协议终止日之前终止本协议。16.4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协议。任意一方(“一方”)可在下列情形之一时通知另一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a)另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且不可纠正(不包括第 7 条所述不能满
27、足最低订购量要求的情形);或(b)另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但可纠正而未能在一方发出要求纠正的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进行纠正;或(c)另一方濒临破产、清算(不管是否自愿)或已为其资产或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指定接收人(不包括经一方同意的出于善意的合并或重组,该等同意不能无理拒绝);或(d)另一方停止营业,或停止或暂停支付其所有或大部分债务或出现这种可能,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e)另一方被国有化,或被接管,或被世界上任何政府机关没收其资产。关于协议终止的可选条款16.5供方或买方终止协议。供方可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通知买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a)买方试图做出第 16.3 条指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
28、或(b)任何不利于供方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法律生效,包括知识产权,或使供方在本协议下权利无效,或限制行使该等权利的任何重大部分。16.6条款效力。第 6、8、16.3 (条款效力)、17、 18 和 29 条的效力在协议终止后继续生效。17.保证和赔偿17.1保证。供方 声明并保证:(a)供方拥有根据本协议而出售给买方(或其联属公司)的产品中包含或嵌入的技术,拥有出售产品的合法权利,满足出售产品的所有适用的前提条件,其根据本协议而出售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b)供方有权签署本协议,有权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并有权授予本协议下的权利。此外,供方声明并保证已获得所有用于签署本协议和进行本协议下的交
29、易的法人批准、第三方批准和政府批准。(c)供方没有卷入且没有被通知与产品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潜在索赔、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供方在本协议期间将其知道的该等事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d)供方保证:(i)产品没有附加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或负担,但采购价款的任何未付款部分的留置权除外。(ii)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没有任何缺陷,符合附录 A 中列明的产品规范*且符合附于订单的技术建议书中定义的功能(若有);且(iii)产品是新货,若没有产品规范,则产品的性质与供方的常规生产一致。只要在保证期内供方收到产品缺陷的书面通知,则供方可自行决定将任何缺陷产品或组件进行修理或退货(费用由供方承担)。保证期始于第一次商
30、用日期和供方将产品用于商用的日期中较早的一个日期,保证期止于开始日期后一年。当供方不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时,有效商用日期为发货后*三十 (30)天,除非另行书面指定。17.2通知 在发生前述保证条款中提到的索赔时,买方须立即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允许供方检查产品的缺陷和不合格。若买方未能向供方发出上述通知,未能向供方提供检查的机会,则供方不对索赔承担任何责任。17.3供方在索赔中的责任 在供方履行本协议第 17 条义务的前提下,在本保证下发生的索赔中,买方的纠正措施和供方的责任中只限于对产品进行修理或对产品的全部或缺陷部分的换货。本保证不包括在交付地点发生的与索赔相关的工作 买方须根据普遍接受
31、的维护规程或在供方提供给买方的维护手册中载明的其它规程对产品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对于以下事项,供方不对买方负责,不承担偿付责任:(a) 第三方对产品的任何工作或修理,除非是双方同意分包商;(b) 产品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或 (c) 由于不合理操作或维护或正常磨损而造成的产品损失或损害。不管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在保证期内发生“严重故障”时,供方须提供一切必要部件和安装人员来进行修复。“严重故障”指产品的或其中某部分的故障,在按照技术建议书(若有)的描述进行操作,且买方的维护人员或承包商做出尽责的努力后仍不能修复的故障。若事后经供方合理确定该等必要的纠正措施在买方的维护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则买方应向供方赔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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