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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1、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私募基金扶持政策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 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0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 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补贴额度不超过 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 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 40% 30% 30沧放;后两年补贴 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 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2、 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 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 可考虑适度增加。3、 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

2、改增)、利润总额形 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 50%5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 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4、 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 10亿(以申报时 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 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 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原则上申请 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5、 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 给予一定人才补贴。(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 40% 的补贴。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

3、长、总经理(总 裁)、畐U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 员。(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 力20%勺补贴。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 务的人员。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 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4、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 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 1000万元(含)至 5000万元,给予 100 万元二)注册资本 5000万元(含)至 1 亿元,给予 300万元。三)注册资本 1亿元(含)至 5 亿元,给予 500万元。四)注册资本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给予 1000 万元五)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万元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1 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 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 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 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 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

5、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 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 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 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享受本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 20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2 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 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3 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 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

6、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 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 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 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3 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 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 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 1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 20 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 部,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

7、每 人 20 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 总行运营管理中心 等,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二)对注册资本金在 2亿元(含)至 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 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 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高管安家补贴 (每人 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 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4 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 在浦东新

8、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 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 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补贴。第九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6 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 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贴。第十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5 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 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 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 三年内给予 20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第十一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 是指

9、:(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 万元。(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 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第十二条 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 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 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 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 拥有三年 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 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 50%。对证

10、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 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 执行。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 基金公司分公司、 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 领导职务的 2 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 贴 20 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 10 名。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 解释第二章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 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

11、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 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 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 (单位:人 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 (含)至 15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15 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含)以上的, 给予 1500 万元。(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 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 募集资金

12、达到 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募集资金 达到 3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 万元。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 准。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1 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 是指: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新引进企 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 条规定的高一级注

13、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 足部分。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增资后累计 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 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 , 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 补足与实施 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补贴力度。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3 点所称租房补贴,指在 陆家嘴和张江开发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 内,三年

14、内给予 500 元/平方米 /年的房租补贴(包括 2008年至 2010 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4 点所称购房补贴, 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购房房价给 予 1.5%的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 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日常运 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第六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 指:(一)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 到 5 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 到 10 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 补贴 20 万 元。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一次性住房

15、(租房)补贴,在 2011-2015 年 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 5 亿元, 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新增管理资本达到 10 亿元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 20 万元。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 对应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本。(二)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的高管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 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监事长(督察长) 、投资总监职务 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

16、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 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 50%。第八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第三章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下 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 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 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并按实 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享受落户补

17、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 1 亿 元。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给予 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 元(含)至 10 亿元,给予 1000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 给予 1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1 点所称增资补贴,指根 据增资规模, 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扣除企业已 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 万 元。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3 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 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贴。第六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

18、具体 是指: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或增资规模 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二)对到位资本金 1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 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监事长(督察长)职务的人员。所称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以下、 部门副职以上的人 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 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 拥有三年 以上(含三年)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融资租赁企业享受 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

19、人员总数,不超 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 50%。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2 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一)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 10 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 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二)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 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 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三)对现有的到位增资额 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 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第九条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 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0.5%的补贴;对为新区 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

20、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 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 重复享受补贴, 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 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第十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 备,按照合同金额的 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 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 1%,给予融资租 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 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第十一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 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 10 万

21、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 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200 万元。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 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 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 五年 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的 各类单项补贴,于次年统一受理。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 解释第四章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 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符合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

22、评估和信用评级机 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 金融法律服务、 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享受本办 法扶持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新区的其它财政扶持。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资产 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国人民银 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 ( 2)取得中国证监会 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 (3)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 评级资格。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 1 点所称租房补贴,是指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 500 元/平方

23、米 /年的房租补贴。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 贴。第四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 指:(一) 对新引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 给予每人一次性 住房(租房)补贴 20 万元。(二)对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高管人员、 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 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第五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担任机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 过 2 名。享受人才补贴的高管人员、 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总数不 超过 10 名。第六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第五章 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上市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

24、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新区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 浦东新区的企业;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细则所称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股 份报价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第 1 点所称一定补贴,指新 区企业在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 30 万元补贴;新区企业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并收到证监会受理函后给 予 70 万元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后,给予 50 万元补贴。同种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迁入浦东的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上市

25、,另给予企业 50 万 元奖励。第四条 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给 予企业 50 万元补贴。此类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中的各项补贴。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对为企业提供上市服 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一定补贴” ,是指新区企业上市后,对为企业 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奖励。 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券商保 荐第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予券商 50 万元奖励;保荐第二家至第五 家新区企业上市,分别给予券商 60 万, 70万, 80 万,90 万奖励; 从保荐第六家(含)新区企业上市起,每多保荐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 予

26、券商 100 万元奖励。如一家企业由多家券商联合保荐, 给予几家券 商保荐团队奖励的总额,与券商单独保荐一家企业上市的奖励相同。对新迁入浦东的企业, 如在迁入两年内上市, 另给予辅导企业改 制上市的保荐团队 50 万元奖励。券商每推荐一家新区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给予主办券商20 万元奖励。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对其新区贡献增量部 分,给予一定补贴”,是指以公司上市前第四年新区贡献为基数,对 公司上市前一年新区贡献的增量部分, 给予一定补贴; 以公司上市前 一年新区贡献为基数,对公司上市当年及第二年的新区贡献增量部 分,给予一定补贴; 若该公司上市前有注册于浦东新区的股权投资机 构参与投资,则将补贴期限延长至三年。企业上市后,对上市企业所 在区域招商主体给予一定奖励。第七条 新区企业在海外上市比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第八条 本细则所包括的场外交易市场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 展情况调整范围。第九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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