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源期刊网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作者:黄宣植来源:法制博览2012 年第 05 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的生活日益变化,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免会有这样那样的 的问题出现,这时,就有合同法的出现,来保障一部分人合法的权益。所谓的不可抗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所规 定的不可抗力是一种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够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下,列举具体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约定应当无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不尽相同,在很多责任承担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关键词】不可抗力;履行责任;合法权
2、益;免除责任;公平;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责任事由适用的一般性规则(一)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取消,而不仅仅导致了继续履行责任的免除 和取消。(二)不可抗力的发生可能使一方完全免除违约责任,也可能只是免除部分责任又或者是 推迟合同的履行,这一部分虽然有着不合理性,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债务人仍然需要去履行合同中的规定或者去承 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合同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四)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有通知的义务。义务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 相辅相成的,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就有着微妙的关
3、系,所以即使不能履行,也有着 通知对方的义务,这是对彼此负责的一种态度。二、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责任事由的具体性适用(一)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迟履行合同时的责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的延迟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仍然要求其继续履行责任,则延迟 方仍要继续履行责任。但应当免除因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合同目的落空,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该合同应当解除。不得有任何的理由或者借口 进行推脱或者延迟。(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的责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部分履行,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决定不履行一方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其未履行部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毫无意
4、义可言,则应当免除不履行一方 的履行责任和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部分,则未履行的当事人应 当继续履行其能履行的部分,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制约,是十分 必要的。(三)以不可抗力引起的不适当履行的责任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应当参照部分履行责任处理。这样对于可以继续履行或者可以采取补救 措施的部分不得免责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则考虑可以免责。因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该按照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处理。这样既能够有效 的处理这类问题也能够避免很多问题的产生。(四)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这种情况下,
5、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必然面临着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 条明确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 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去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况 下,可以免除包括信赖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但对于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仍然不能 免除。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和责任履行人都有着比较公平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损失承担问题和责任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关键的。因为这不仅仅关乎其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甚至社会的利益。然而简单的去运用不可 抗力免责规则从而进行免责,是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情
6、况发生,所以对损失的承担问题和责任 的承担问题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重要意义。但是如何在当事 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损失,划分责任,从而达到合理的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不可抗力制 度在这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可抗力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会将 责任和利益的损失成都进行详细的分析。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各部门要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抗力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抗力制度中要求和规定的责任的履行和当事人履行人 的责任,合同的终止或者继续生效都要一清二楚。明确每一个细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合同中的规定和当事人本身需要履行的责任,都要清楚的了解。义务和责任同等重要,在 合同法规定,一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不履行责任,但是有义务去通知履行人的同时,当事人一 定要遵守义务。不可抗力十分重要。它的存在更是为我们的社会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参考文献1杨妍冰.完善陕西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研究D.西北大学,2011.2吴小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D.西北大学,2011.3代宝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0.4赵婷.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0.5戴耀伟.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0.(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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