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管理规程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 言为加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科2011231号)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共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管理、附录等。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
2、审查人:主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1 总 则1.0.1 为加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1.0.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技术规程的管理应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要求。1.0.4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1.0.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2 术 语2.0.1 工程建设标准化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3、,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条文说明:该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在标准制定方面,包括标准的计划下达、编制、审批发布和印刷出版四个环节。在组织实施方面,包括标准的执行、宣传、培训、管理、解释、调研、意见反馈等工作。在标准实施的监督环节,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2.0.2 工程建设标准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
4、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条文说明:地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发布实施,市、县(市)不得发布实施其市县的工程建设标准。2.0.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在江苏省内执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2.0.4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2.0.5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
5、,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3 基本规定3.0.1 江苏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3.0.2 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1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江苏省具体实施办法。2 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3 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任务。4 组织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5 在江苏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6 负责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条文说明:江苏省以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的形式
6、代替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3.0.3 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组织实施、解释等。3.0.4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4.1 编制立项4.1.1 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应当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4.1.2 江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明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4.1.3 江苏省工程
7、建设标准编制应依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编制计划组织实施。4.1.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应由主编单位申报,并应符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申报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申报重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立项申报表可参考附录A填写。4.1.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主(参)编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属于主(参)编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省内先进水平。2 主编单位宜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宜不超过5家,第一主编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履职能力,能保证编制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编制任务及时有效完成。3 主编单位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能有效协调其他参编单位。4
8、 编制经费有保障。4.1.6 在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较为突出的,同时未具体承担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参加单位。4.1.7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 熟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内容,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2 了解工程建设标准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编制程序等;3 熟悉申报项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具有良好的文字处理能力,能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进行清晰和科学表达;4 编制组负责人应由主编单位在岗人员担任,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在所申报项目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拥有高级职
9、称。4.2 编制4.2.1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经过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和报批阶段。4.2.2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应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签订编制合同,明确进度、质量等要求。4.2.3 主编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完成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4.2.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中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列出)1 具有技术先进性、操作可行性、经济合理性。2 有确定的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3 有确定的标准编制原则和技术依据。4 有可靠的技术内容、明确的技术路线,章节内容清晰。5 与现行
10、的相关国家、行业及江苏省内标准协调一致,不重复,不矛盾。6 标准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总则、术语、相关技术章节、附录。7 条文说明与标准条文对应,恰当正确。I. 准备阶段4.2.5 应由主编单位筹建编制组,按照参加编制工作人员的条件与各编制单位协商,进行组织落实。4.2.6 编制组成员应包括所有参编人员,参编人员应具备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应在标准文本内有编写成果。4.2.7 编制组在项目计划前期工作和进一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应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宜包括下列内容:1 标准的主要章节结构。2 编制原则。3 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
11、问题。4 必要的试验验证项目。5 工作进度计划。6 编制组成员分工等。4.2.8 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制组成立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1 宣布编制组成员。2 学习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文件。3 讨论确定工作大纲。4 形成会议纪要等。4.2.9 编制组应根据已经通过的工作大纲进行调研活动,调查的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应就调研的结果提出专门的报告。4.2.10当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编制组应当制定测试验证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II. 征求意见阶段4.2.11编制组根据编制任务要求及大纲形成江苏省工
12、程建设标准初稿。初稿应包括前言、目录、总则、术语、相关技术章节和附录等。4.2.12编制组完成初稿后,主编单位应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提出初稿审查的申请,初稿审查的申请可参考附录B填写。4.2.1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初稿进行审查。4.2.1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初稿审查专家应从标准初稿的名称、编制框架、技术内容等方面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写附录C审查会签到表。4.2.1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初稿审查会议的建议和意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编制组第一次会议确定的编制大纲,并结合调研、测试验证、专题
13、论证、初稿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编制征求意见稿。2 征求意见稿应经编制组讨论通过,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3 编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4.2.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编单位应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申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发送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可参考附录D填写。2 同时应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3 征求意见的期限宜为1个月。4 征求意见期间所有反馈意见应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统一收集和管理,并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III. 送审阶段4.2.17编制
14、组应完成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送审文件,可参考附录E填写,送审文件宜包括下列内容:1 送审报告。2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3 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4 专题报告。5 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4.2.18送审报告的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1 任务来源。2 编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和涉及节能减排的条文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4 与国家和其他地方标准的对比。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的预期效益。6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7 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4.2.1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应将反馈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
15、根据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可参照附录F填写。4.2.20编制组完成送审文件后,应报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应对送审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可参考附录H填写形式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应将形式审查意见报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进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审查。4.2.2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应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函审等其他形式的审查。4.2.22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参考附录C填写签到表)
16、,包括下列人员:1 管理部门代表。2 有经验的专家代表。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和管理组的代表。4.2.23由专家代表组成审查专家组(可参考附录J填写审查专家组名单),专家代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少于5人的单数。2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特殊专业除外。3 主(参)编单位以外的人员。4.2.2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在会前15d寄送相关人员。4.2.25审查会议程应包括要点陈述、专家质询、答疑解释、通报审查结论等。4.2.26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包括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等。2 应围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
17、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展开论述并形成审查结论。3 对有争议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4.2.27送审稿审查过程中以下情况认定审查不通过,编制组须修改后重新送审直至审查通过:1 数据无相关实验报告依据,且不能满足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2 章节体系不完整,重要内容缺失。3 专家组半数以上反对该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通过审查。IV. 报批阶段4.2.28编制组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完成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稿。4.2.29完成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稿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文件编制,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函、报批报
18、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汇总处理汇总表,根据需要还可以包括专题报告等,报批文件可参考附录K编写。4.2.30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1 任务来源;2 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3 强制性条文和涉及节能减排的条文等重点内容的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4 与国家或省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5 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4.2.3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报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经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4.3 批准发布4.3.1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统一编号和批
19、准发布。4.3.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标题及公告号;2 标准名称和编号;3 标准实施日期;4 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5 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6 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7 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3.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编号采用“DGJ32 J20”表示,无强制
20、性条文的标准编号采用“DGJ32/TJ20”表示。4.3.4对有强制性条文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5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 印刷出版4.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4.4.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印刷出版应统一格式,并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4.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组织统一出版、发行。其著作权归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专门工作机构,编制单位和个人享有署
21、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制。违者按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4.4.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授权合法的发行机构发行,发行工作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4.5 局部修订4.5.1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1 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 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 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4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4.5.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专门工作机构或主编单位
22、,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对符合修订要求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提出局部修订报告和修订建议方案,报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宜适当简化。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稿应吸取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报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宜采取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及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4.5.5局部修订后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
23、告。4.5.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4.5.7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修改条文的编号不变。2 对新增条文,可在节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也可按原有条文编号后加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编号。3 对新增的节,应在相应章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4 对新增的章,应在标准的正文后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4.5.8局部修订中新增或修改条文应在其条或节的编号下方加横线标记。删除的章、节、条应保留原编号,并应加“此章、节、条删除”字样。4.5.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应在指定的刊物上发表,条文说明应紧接在相应条文后编排
24、,并采用框线标记。4.5.10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按经批准的局部修订的条文和条文说明排版印刷,并应加印局部修订公告和标记。在封面和扉页中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名称的下方应加印“年版”的字样。5 实施管理5.1 宣贯培训5.1.1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5.1.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应根据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5.1.3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科技进步奖范围及单位和
25、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参与编写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5.1.4 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主要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5.1.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工程建设标准宣贯班、培训班。5.2 执行5.2.1 江苏省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当没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时应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2.2 未经批准、备案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5.2.3 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应根据标准条文的用词确定其严格程度,强
26、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严格程度的典型用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5.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5.3.1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应在实施三年后进行复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复审:1 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2 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
27、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3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4 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5.3.2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应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提出,经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5.3.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宜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包括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5.3.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 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建议修订。2 全部技术内容
28、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建议废止。3 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建议合并。4 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建议继续有效。5.3.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的复审结果应按以下规则处理:1 对需要修订或合并的标准,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纳入标准的修订计划。2 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应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3 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4 对确认为废止的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应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
29、管部门确定。5.4 解释和反馈5.4.1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5.4.2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应明确技术内容的解释单位,解释单位宜为标准的第一主编单位,也可指定其他主编单位。解释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的,应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备案,否则解释无效。5.4.3 未经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5.4.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专门工作机构应记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适时反馈主编单位。对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专题论证。5.5 实施监督5.5.1 江苏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30、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5.5.2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5.5.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法规令其整改和进行处罚。5.5.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发现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某些条文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附录A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立项申报表标准名称类型标 准/标准设计/推荐性技术规程英文名称制 定/修 订第一主编单位盖章地址(邮编)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第二主编单位盖章地址(邮编)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姓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承担工作编制大纲(可另附页)一、目的、意义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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