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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docx

1、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定(2008年9月修订)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第三条 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改变一考定成绩的弊端,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第四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

2、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一章 组 织 管 理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纪委、监察部门领导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第七条 各学院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学院领导期末考试工作会;教师及监考人员培训动员会;学生考试动员会。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

3、考试的具体日程,在考试前公布本科各年级考试日程表;考试周期间,教务处组织校机关人员巡视考场;非考试周期间,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负责巡视本学院开课课程所在考场及分配监考教室所在考场。第九条 考试周内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应在岗值班,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教学干事应坚守岗位,协调解决临时问题。第二章 考 务 管 理第十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在上报教学任务分担时一并上报,考试时间安排应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在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不能过少或过多,各学院应统筹、合理安排。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1.课程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教务科安排确定。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2.考场安排新生第一学期按自然班,其余年级各学期按教学班安排。3.监考人员根据教室内课桌桌面上的考试座位标记“”,安排考生就座。第十二条 监考1.主、副监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监考任务。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指定教师担任,每个考场应有1名主监考;主监考负责携带考试试卷、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考场门牌、考场学生名单,并须参加考试的学生签字,签字后的学生名单由主监考带回随试卷一起装订。副监考由各学院按教务处分配的监考任务安排,考生人数不足30人的考场,应安排1名副监考;3060人的考场,应安排2名副监考;6090人的考场,应安排3名副监考;9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4名以上副监考

5、。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3.教务处和各学院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1.试题格式要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在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质量科。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对试题保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教

6、研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4.教务处、各学院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学生答卷的情况。第三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 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注重平时考核、能力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情况。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于开课后第3周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1.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要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应有利于引导学生的创新思维。2.试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和审定。努力做到考、教分离,学校和学院对试题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得投入使用。有条件的课程应尽早建立

7、试题库,由试题库调出的试题,教研室要组织审核,如发现试题不符合要求要进行调整。3.凡笔试课程要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4.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学院主管领导及责任教授(或主讲教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第四章 试 卷 评 阅 与 成 绩 评 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经过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课程(环节)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总

8、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实验、测验等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不能低于2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平时成绩不能低于30,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决定。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验、平时成绩定为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资格。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中各个环节(如习题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课堂讨论的表现等)所占的比重,教师均应在开课后四周内明确向学生宣布。第二十条 对于由多个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承担课程的院(系)或课程组应组织集中阅卷,采取统一阅卷时间、

9、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阅卷教师应在指定处签名。由某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第二十一条 阅卷老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公正科学。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教师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由主讲教授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对课程考试(查)成绩(包括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综合成绩)的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登陆教务处网站()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系统将自动生成成绩登记表和成绩统计表, 打印成绩单并签字。成绩一经录入,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更改

10、。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向主考教师查阅考卷,如对本人所得成绩有疑问,可通过教务处成绩核查程序申请成绩核查,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如有成绩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修改登记表,教研室主任(或系教学负责人)签字,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方式攻读课程。申请者必须先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学分,在开课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型、课程考核方式和要求同意后并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方为有效。申请表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留存开课学院。自修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结课考核,并完成该课程的相关要

11、求,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自修。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开课教研室对试卷的管理负责,教学干事对成绩的管理负责,教师阅卷期间严禁他人干扰,对影响教师公平阅卷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 考 职 责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严格履行职责,佩带胸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引导学生按教室内课桌桌面上的考试座位标记“”安排考生就座;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方,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主监考要于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本规定第七章考场纪律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监考期间

12、关闭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离开考场,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暗示。第二十九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考生与“一卡通”上的照片是否一致。“一卡通”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参加考试。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第三十条 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表现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物证(考生须在物证上签字)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对有替考嫌疑者应立即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

13、管领导,以便当场确认。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间,监考人员只回答因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试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任何人不得宣布与考试无关的事项,保持考场肃静。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当场点清妥存。要如实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并将主要情节在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中明确记载和认定,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要按本规定第九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执行。第三十四条 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泄题或丢失试卷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 巡 考 职 责第三十五条 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尽职尽责,敢于管理

14、。考试期间巡视所分管的考场,巡查监考执行监考职责情况和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纠正,督察监考人员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和违纪考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第三十七条 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第三十八条 在巡考期间,佩带胸卡,对所巡视考场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和考试巡视情况一览表;对出现问题的考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问题,并将书面材料于当天交考试值班室;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做书面总结交考试值班室。第七章 考 场 纪 律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

15、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第四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学生在考试时应出示本人“一卡通”证件,并将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对,“一卡通”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参加考试。第四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第四十二条 MP3 、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器材、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由监考人员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 闭卷考试的课程,学生的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第四十四条 半开

16、卷考试的课程,允许学生自带一张A4纸进入考场。A4纸上的内容应是学生自己对课程的理解总结(不得抄袭、复印他人总结的内容)。第四十五条 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试题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考场内不得说话、吸烟。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和试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学院主管

17、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四十九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急事必须交卷才能离场。中途得急症、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教师同意,应立即赴校医院急诊就医,凭当日就医证明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不须休假者不得缓考。第五十条 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1.考

18、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2.传接纸条或试卷,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5.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和纸条(不论看与否)等;6.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7.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9.未经主考同意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和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10.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11.考试中接听或使用MP3、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19、12.有其他作弊行为者。第五十二条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第九章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程 序第五十四条 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要果断处理,并向学生本人明确指出其错误性质及对其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确定,令其退出考场。对违纪作弊学生,主监考要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于考试结束后当日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试卷和证物一并及时报教务处。第五十五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

20、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六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第五十七条 以上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核实后,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对举报违纪作弊(材料)的,将及时到相关学院核实情况,违纪作弊材料一经确认,将按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附 则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考试期间如遇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及时与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联系,启动考试应急预案。第六十一条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求,对各院(系)分散进行的考试和期末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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