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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docx

1、法律法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规则适用】投资者、本所会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

2、相关规定。第三条 【自律管理】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沪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 【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享有本所会员的权利。第五条 【申请文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公司章程;(5)沪股通业务规则、技术安排;(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7)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

3、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8)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基本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对联交所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第七条 【风险管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第八条 【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

4、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第九条 【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订沪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十条 【市场服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第一十一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第一十二条 【报告义务之一:申报事项变更】联交

5、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第一十三条 【报告义务之二:发生重大事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第一十四条 【资料保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二节沪股通股票第一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本所实施

6、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第一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

7、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第一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第

8、一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第一十九条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第二十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第二十二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第二十三条 【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第二十四条 【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

9、融券交易。第二十五条 【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第二十六条 【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第二十八条 【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

10、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四节 额度控制第二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第三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第三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第三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第三十三条 【

11、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

12、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

13、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第三十九条 【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

14、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第四十三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第四十四条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

15、管行为;(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港股通股票第四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第四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

16、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第四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

17、,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第四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第四十九条 【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第五十条 【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第五十一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

18、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二条 【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第五十三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第五十四条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19、但可以卖出。第五十五条 【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第六十条 【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

20、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第六十一条 【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第六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会员发送给客户。第六十三条 【交易、交收责任】对已经达成的交易,会员和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第六十四条 【停市处理】联交所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十五条 【

21、交易信息发布】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第六十六条 【记录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六十七条 【佣金、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六十八条 【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港股

22、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第四节额度控制第六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第七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第七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第七十二条

23、【总额度计算】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第七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4、(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第七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第七十七条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第七十八条

25、【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七十九条 【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十条 【本所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沪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

26、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第八十一条 【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联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公告予以转发。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

27、沪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第八十二条 【责任豁免】因港股通、沪股通交易异常情况,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八十三条 【跨境监察合作】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股票交易的监督管理。第八十四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本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第八十五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参与者发现投资者的沪股通股票交易

28、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并将获悉的情况及时报告本所。第八十六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第八十七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提请联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第八十八条 【沪股通投资者持股

29、比例超限未平仓的处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有权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第八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的处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九十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处分措施和恢复】沪股通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第九十一条 【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

30、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第九十二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九十三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措施】应联交所提请或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第九十四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

31、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要求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第九十五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检查】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九十六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违规处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九十七条 【

32、对本所会员的违规处分】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九十八条 【暂停沪港通股票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股票交易。第六章 附则第九十九条 【定义】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沪港通:指本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会员、联交所参与者的自营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托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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