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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docx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原文)2016-04-01泉佳美文章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

3、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二章金融服务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

4、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

5、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提高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可以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开展业务,促进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

6、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第十二条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完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加强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创新场外交易方式,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满足社员金融需求,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第十四条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适度监管要求,依法向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提高融资服务能力。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

7、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综合利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资产证券化、私募融资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鼓励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合理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创新公共管理服务,构筑保险

8、民生保障网,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农村保险,按照规定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登记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为融资抵(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金

9、融发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金融资金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征求人民银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10、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并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用地作出规划安排。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对外经济合作基础和区位优势,推进金融合作示范区和金融服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支持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设立、参股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设立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大或者补充资本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支持金融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融合,促进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新兴业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作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融资仓储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推动金融服务中心

12、、金融超市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积极参与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第三十条县级以上

13、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金融监管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第三

14、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15、。第三十四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五)交易品种明确;(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

16、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

17、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

18、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

19、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商务、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

20、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事件分级、启动机制、应急处置与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21、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二)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三)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

22、以处罚;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23、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

24、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25、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26、办公厅时间:2016-09-19 14:2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金融办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省金融办为加快金融业转型发展,更好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中央金融工作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

27、阶段性战略要求,立足于金融业发展实际,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金融服务现代化、便利化、普惠化为目标,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与我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相适应、市场化水平较高、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争取到2017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到2020年达到6%左右。一是金融服务功能显著增强。银行业存贷款年均增速达到10%左右,直接融资年均增长20%左右,保费收入达到3600亿元左右。普惠金融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的

28、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明显提升。二是金融组织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形成牌照齐全、有序竞争、差异化发展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各类资本、商品、要素市场协调有序发展。重点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地方金融资产占比达到40%以上。三是金融对外开放水平有效提升。“中韩自贸区”金融创新成果显著,自贸区金融创新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应用,“一带一路”沿线金融合作持续加强,“走出去”金融服务明显改善。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实力和创新水平全面跃升。四是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越。金融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人才环境、舆论环境、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

2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工作协调机制更加完善。金融稳定形势得以巩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一)加强对产业转型和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1.推动银行服务改进和业务创新。坚持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激发金融要素活力,保持信贷增速与经济增长合理匹配。支持全国性银行机构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直贷项目和单列指标,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增资扩股等方式释放流动性。鼓励灵活运用资产清偿、债务重组、转让处置、置换核销等方式,盘活沉淀信贷资源。围绕山东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引导信贷

30、资金定向精准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科技、绿色、扶贫等领域。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发展信用贷款,提高抵质押和信用贷款占比,降低互保联保贷款比重到30%以下。创新业务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提升金融综合服务水平。从严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推进银行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分类化建设,创新多样化还贷方式,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全面做好对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金融服务工作。2.拓展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优势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和产业转型。引导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显著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增设“科技板”。推进济南、青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其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加快建成区域科技金融高地。开拓利用债券市场,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发展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永续票据、绿色债券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借助债务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探索发展以高收益债为重点的区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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