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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

2、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

3、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第六条 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二)取得采矿许可证;(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4、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 企业申请计划应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第九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

5、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

6、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2.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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