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发展与协调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武伯欣 张泽民【摘要】“测谎”,是日常概念,绝非科学术语。其科学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测试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说法很多。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现状,不容乐观;研讨其证据价值,必须首先对此状况及问题有深入了解。鉴于目前的混乱状况,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条件尚不成熟。近几年来,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出和引发讨论的一个问题测谎的结论能否进入证据领域?对于这个问题,说法很多,争论不休。毋庸置疑,当我们在专业的讨论中谈及“测谎”这个词语时,它只是一个日常概念,而绝非科学术语
2、。科学的称谓,应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为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实际上,这项技术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个其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在它的诞生地俄罗斯和美国,至今还有人对它的科学性、精准性持怀疑态度。如美国只有36个州的法院明确地将心测结论列入法庭证据。但是,这项技术伴随着心理学、生物学以及电子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取得新进展。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开展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接受、认可这项技术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它旺盛的生命力。在中国,民国时国民党主政时期,就已有将此项技术用于调查案件和相关的研究应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
3、,中国经历了从否认、批判这项技术,到近30多年来重新认识、研究并推进这项技术应用的过程。迄今,从国产仪器的研制到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都已达到了相当水平。公、检、法等部门查案、审案中的应用也已比较普遍。因此,证据领域是否可引入心理测试结论,日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此项技术在应用中产生的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以及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使得人们对它的科学性及应用等又不能不持保留态度。粗略归纳一下,中国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1.心理测试技术能用于刑事案件,但不能应用于民事案件。如果应用于民事案件,就是干预个人隐私权,进而导致侵犯人权的后果。2.即使可用于刑事案件,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4、主要原因是心理测试技术人员的素质普遍太低。而培养技术人才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一哄而起,需要经过一个发展成熟的过程。3.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可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关于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的内容。我国司法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个批复已经明确了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遵照执行。4.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绝对不能进入证据领域。如果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或辅助证据,将给中国的案件诉讼和人权保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原因,但又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不过,笔者并不想一一加以分析讨论,
5、因为对于一项科学技术能否作为司法鉴定证据使用、如何使用、证明力的强弱等,按照法学的理论原则给予恰当定位并得出结论,应该不是有多大难度的事。但是,如果在谈论一项技术能否作为法定证据时,却对那项技术的相关现状并不大了解,或只了解些皮毛,那就是盲目决策了。比如,在谈到这项技术的准确率时,有人称达到了90%以上,但据笔者所知,就全国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办案的有关数据,从来就没有进行过专门统计;实际上,这样的准确率,对于有些测试人员是对的;而那些使用直接引进的测谎方法的人,肯定达不到这样的准确率。事实上,正是由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自身存在的问题,才造成了司法界对其反差极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因此,笔者在本
6、文中主要围绕着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及其现状谈谈看法,为相关的讨论提供一些必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希望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关注,最好能够亲自到公、检、法办案单位实地调研,掌握有关这项技术应用的第一手资料,并以此来全面客观地衡量它的利弊得失。一心理测试技术,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应用科学。笔者作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生导师组组长,除了完成教学工作之外,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实案测试应用研究上。长期以来,笔者实测过的案件已超过1300余起,测试了1.2万余人,涉及26种案件类型,其中80%以上经测后讯问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余的百分之十几,有的是排除了已有的嫌
7、疑人,有的是虽认定嫌疑人但案件侦查暂无进展。所办案件均留有记录,可以随时备查。据笔者统计,在这些案件的区分无辜者与涉案人的准确率上,能够达到98%;而出现失误的2%主要存在着错把涉案人认定为无辜者的情况,还有一部分属于无结果,即测试后因找不到其他证据验证测试结果,对嫌疑人只能依法疑罪从无。在笔者测试的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是由公安部门承办的疑难刑事案件,一部分是检察院准备起诉的案件和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经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还有少量的民事案件。从应用的结果看,这项技术的优势十分突出,主要的有以下方面:1.能够有效地澄清案件事实。这项技术的主要作用在于检测测试对象与案件的相关程度及案件的事实
8、真相。当受测人经测试被认定为涉案人时,主测人可以根据其留在仪器上的心理生物反映图谱,对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及相关案件的基本过程获得一个比较完整明晰的判断。比如,笔者曾测试过一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投毒杀人案,因主要证据就是口供,原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通奸男女合谋毒杀女方丈夫,涉案的男女都被判了死刑。但是案件上诉到省高院,法官在审查中发现,二人的口供相互间既有印证也有矛盾,现在又都翻供了,如果使用常规手段去审查,难度很大。法官当时分析,此案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两个都是作案人,要么都不是,因为他们的口供是相互支撑关联的。然而,经过笔者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测试,最后得出的测试结论却是第三种结果:男的投毒,女
9、的不知情。此案中的女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2.能够有效地甄别嫌疑人,排除无辜,认定涉案人。大部分的案件,在侦查之初,被划进嫌疑人圈里的往往是数人乃至数十人,如何排除或认定他们的嫌疑,非得通过艰苦的调查不可,有时候通过调查也难以查清。而在排除嫌疑人方面,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由于无辜者并不具备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所以经过测试就能排除嫌疑。这方面的应用实例是大量的,在笔者测试的案件中,一个案件测试一二十名嫌疑人是常有的事。曾有一起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此案的证据主要是由口供来链接的。但被告人当庭翻供,原来的证据链便无法成立。笔者应邀重新研究分析案情并对被告
10、人测试后,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此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被告人无罪获释。3.能够帮助办案单位指明侦查方向。在案件侦查初期,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最能发挥作用,它不仅是对被测人是否涉案作出结论,同时还对案件的侦查提供参考性意见,甚至可以直接探测寻找赃物、凶器等罪证的大致区域。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心理测试获得线索的,找到被埋藏的尸体、血衣、凶器、钱物等证物,从而为破案创造了最佳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998年发生在萧山建设银行的港币失窃案。当嫌疑人仍在抗拒交代问题时,办案人员已经通过心理测试的提示,搜查到了被藏匿和存在银行的赃款,此案东方卫视电视台曾进行过详细报道。综上所述,
11、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对于查案、审案的辅助作用是显著的。在侦查阶段,是摘清案情、认定或排除嫌疑人的一项有效技术手段;在审判阶段,除了具有上述作用外,还能为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提供参考依据。笔者曾经数十次应邀为法院测试案件,最后的审判结论中虽然多数没有提到这项技术的鉴定结论,但对案情的认定却是采纳了心理测试所获得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关于心理测试技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讨论,对于最终确立这项技术的司法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是大有裨益的。二然而,考虑到中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现状,笔者对于将其测试结论列为法定鉴定证据,又是心存忧虑的。众所周知,曾经震惊全国的云南昆明杜培武冤案,在2000年被媒
12、体曝光后,人们才知晓此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曾两度对杜培武使用过所谓测谎技术。第一次测谎是由在美国商业测谎学校学习过的测谎专家进行的,测试的结果认定杜培武说谎,认为杜的妻子和其情人被杀害就是杜所为。审讯人员坚信测谎结果,对杜培武采取了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最终迫使杜培武做出有罪供述。此案经过一审做出死刑判决后,杜培武本人和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书,直指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但是,办案单位又请来另一位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第二次测谎,这位测谎专家还向法庭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由此导致二审终审也判决杜培武有罪。2001年被全国媒体曝光的安徽芜湖刘明和冤案,又是一起由所谓测谎专家先认定说谎,随后出现
13、刑讯逼供,进而导致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才被改判无罪的冤案。而对刘明和进行测谎的所谓的专家,就是曾经参与过杜培武案第一、二次测谎的那两个人。为什么同样是测试,在准确性上却有着天壤之别?问题就出在心理测试的理论及其方法是否科学上。笔者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有一些测试专家和他们所培养的测试人员,都是使用美国过时的所谓“测谎”理论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使用美式准绳测试法等,其主要内容是来自上世纪40年代美国里德学派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心理学渊源是华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其实质是把人的复杂的心理活动简单化、生物学化。他们认为人在说谎时的紧张情绪与生物指标变化是一对一的唯一关系,这种机械、僵化的认识,必然导致对实案心
14、理测试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的心理活动统统都不考虑;根据这种理论设计的测试题也不可避免存在着简单化和程式化的弊病。使用非科学的美国测谎理论和编题方法测试案件,当遇到民事案件和案情简单、嫌疑人摸得比较准的刑事案件时,似乎能起点儿心理压力的作用,有时也能拿下几个案子来。但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比如面对多个侦查方向、多条线索、多名嫌疑人的情况,肯定就会出现所得结论要么是谁的嫌疑也排除不了,要么就是错认无辜者为嫌疑人,继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上世纪80年代中国从美国引进“测谎”仪器时,美国厂商所提供的就是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美方在侦、听技术上对中国一直是采取封锁态度,根本不可能把最先进的心理
15、测试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毫无保留地让我们引进。对于美国的那套测谎理论,笔者在最初也经历了一个由使用到怀疑、摈弃以至创造的过程。其中最根本的理论分歧是:心理测试技术所检测的对象究竟是什么?通过大量实践性的研究,笔者认为,心理测试技术并不是像美国测谎教材所说的检测口供的真假,而是检测与案件相关心理痕迹的有或无。笔者认为,由于中西方在民族、文化、个体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美国的测谎理论决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照用。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研创适合我国国情和中国人心理特征的测试理论和方法。笔者通过二十年对大量案件的实证性研究,提出并创立了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和六大技术阶段理论和方
16、法等。按照我们自主研创的检测违法犯罪心理痕迹有或无的理论;按照我们自主研创的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综合法编题、测前访谈、实测操作与同步评图、测后评判结论、测后谈话与讯问等六个技术阶段使用;按照我们自主研创的自我认知检测法、违法认知检测法、现时心态检测法等实测方法,我和各地学生在十几年实践中所达到的办案效果,却是美国的那套商业“测谎”理论和方法所无法企及的,也是目前任何单一的测试方法所无法相比的。笔者认为,只要按照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六大阶段技术一步一步认真到位地做下来,同时使用经过科学审定的适合中国人心理特征的手控可调节仪器,所得出的检测结果才会有把握。因为,笔者所创立倡导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17、从理论到方法,是以许许多多的疑难案件实测为实验支撑的,符合科学原理,经过科学验证,并随时可以接受相关的科学检验和审查。但是,有些测谎专家在办出错案后,并不从心理测试技术专业角度认真总结分析其中的谬误,而是为了推销仿美的测谎仪,获取商业利益,不断使用过时的美国商业测谎学校的“教材”举办培训班,致使国内司法界许多地方的测试人员都在使用仿美国的自动仪器和测试方法。有些人在传播不科学的测试方法时竟说这是“百花齐放”,甚至美其名曰“学派不同”,而根本不管它究竟能不能起到辅助办案的作用那些推广美式测谎方法的专家实际上连一个像样的疑难案例都拿不出来,而他们还一度把杜培武案作为成功的案例放在他们的商业测谎培训
18、教材中介绍。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因“测谎”出错而延误案件侦破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不断出现。由于心理测试技术在实案中的应用,并没有专门的统计制度,办案单位一般也不会对测试情况予以统计。所以,对于心理测试的准确率统计,从总的情况看,实际上处于无人过问、监督的死角和空白状态,即使个别地方有统计,也是不公开的,只是办案单位和测试人员心中有数罢了。笔者近几年经常应邀测试并纠正被美式测谎方法搞错的案件,基本上每年都在30起以上。由此推论,由于各地的所谓测谎专家们滥用测谎仪导致的错案不会是一个小数目。笔者以为,当法律工作者们在讨论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时,首先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三我
19、国的心理测试技术,除了有在实案测试上存在的问题外,在仪器的技术规范、生产以及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规范等方面,也是比较混乱的。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目前对心理测试仪的生产、销售、维修尚无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前两年内部出过一本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的小册子,似乎想对仪器的呼吸、血压、皮电等技术指标作出规范,但是研制仪器的有关专业人员说,这个规范标准问题相当多,根本不可能执行,只能引起混乱。比如,其中列出的呼吸指标,要求量程200次/秒,怎么可能有人一秒钟做200次呼吸呢?目前,国内生产此类仪器的大大小小公司有六七家之多。这还不包括从境外通过不同渠道买进的国外仪器。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现有不同质量、
20、型号的心理测试仪近千台,在这些仪器当中,主要分自动和可调控两类。笔者在实案测试中曾经做过调查,这些不同型号的自动测试设备,普遍存在缺乏实验样本实案和检验的支持;违背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的研究规律;无视人与人之间的身心差异,不尊重案件类型的客观差异等等。可以说,目前国内各商业公司仿制美国自动测谎仪硬件、软件,毫无科学依据。其一,没有中国人实测大样本的数据预研基础,直接照着美国仪器仿制,不顾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事实。其二,无视人与人生理生化存在的差异和变化的客观规律,假设人脑电、皮电、呼吸、血压无差异或仅几档差异。其三,无视中外文化、民族差异,无视人与人心理特征、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存在客观差异
21、和变异的规律,假定人的心理差异可忽略不计,或胡说什么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其四,不顾中国公、检、法、司、安全、部队保卫等部门实际案件的差异和应用领域差别,假设所有的案件都一个模式、编题一个模版等。其五,自动评分软件千人一个样,千案一个样,导致大量错案和不结论或无结论案。照此下去,心测技术真还不如掷硬币或掷骰子的结果清晰明确。笔者这样说的依据非常简单:尽管今天的人类可以计算出天体运行的轨道,但迄今为止却根本做不到自动记录并自动计算出个体心理生理的差别与变异,更做不到自动评分及评判!这些自动测试仪器所记录的信号、数据实际上掺杂了许多无法辨明的因素,由仪器自动来对这样的数据进行评判和解释,根本无法保证
22、办案的科学性,结果只能导致冤错案的发生。笔者了解到,许多政法单位挤出经费购买了这样的仪器,但因在实测中屡出错案而不敢使用,只好将仪器“闲置”。我国从事心理测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没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更没有受到系统科学的技术培训。除了国家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具有合法的专业系统培训资格以外,其他测试人员均是由自动仪器公司短时培训而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统计在册的心理测试人员约有600人左右,其中80%以上至今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培训。其次,近几年,我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急功近利、一哄而起之风愈演愈烈,从2005年10月开始又搞起了所谓的资格考试。这种考试,不仅未得到国务院和人
23、事部门的认可,而且又极不规范,如考前报名审核无条件限制,考题先行公开辅导,考试过程中存在大量舞弊等等。鉴于世界各国对心理测试技术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有用性普遍持肯定态度,我国的这项技术的应用现状,亟须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但是,我国近年进入这个领域人员的实际情况普遍是,从事此项技术的政法部门人员,缺乏合法的考核机制;主持测试的过程,缺乏客观性和公开性;对被测人使用的测试方法,很多人照搬使用美式测试方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测试,没有符合规范的书面结论;出具测试结论的人,没有合法的专业技术职称;实案测试的全过程,存在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比如:实案测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测试人员不按诉讼法规
24、定,合法客观地进行心理动态分析,编制测试题目,进行测前心理谈话以及实测、评图等规范的程序,而是采取听汇报、看口供、测口供方式,模棱两可地进行图谱评判,得出的结论有70%是错误的和无结论的。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将导致由所谓测谎技术造成的冤错案,还会继续大量地发生。这样的测谎结论又怎么可能成为法定证据?四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同所有的物证鉴定技术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足迹鉴定结论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其他物证鉴定技术是对人身特征及行为活动等物理痕迹的鉴定,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则是对人的心理活动痕迹的鉴定,获得的是心
25、理事实。形式不同,本质一样。但有些司法界人士认为,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主观性强,不宜作为证据。而我们认为,从现在实践中采用的证据看,含有主观认识特点的不是没有,比如证人证言,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迹检验等,均带有主观特征,但这种特性并不影响其进入证据的范畴。实际上,心理测试技术是一种通过人机结合得出的鉴定结论,其中既有客观因素(通过仪器记录下受测人的心理生物反映),又有主观因素(主测人对案件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客观分析及仪器测试结果的评判),其准确性确实有赖于主测人的专业水平。但是,像法医学鉴定、毒化检验、声纹鉴定、足迹鉴定,这些似乎是纯客观的科学鉴定,其准确性同样也与主测人的专业水平密切相关。
26、从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看,它完全能够满足诉讼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首先,诉讼证据的特点是针对事实有无的意见证据。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心理事实的有或无。其次,诉讼证据的特征必须坚持同一性的认证过程,即同一的比对标准、同一的比对方法,同一的比对过程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坚持对事不对人原则,按照案件客观现场进行动态心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题,用同一套题测试涉案嫌疑人,体现了同一性原则。但是,采用美国测谎的方法却不是这样,首先,它所检测的是口供的真假,即是否说谎。口供有可能真,也可能假,还有可能真假混杂,但是口供与客观证据不能画等号,即使说了假话也有可能与案件无关,这里面存在着许多难以区
27、别的变数。其次,美式“测谎”根本不尊重同一性原则,按照口供出题,每个涉案人的口供都不一样,出的测试题也不一样。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应用,客观上已经提出了应由诉讼法律来规范的要求。但是,基于当前中国心理测试领域的这种状况,笔者认为,目前让其进入诉讼证据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前应该优先考虑的是从加强专业建设的角度,确立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确立仪器生产准入标准、确立科学的实测理论和方法等,对实测结论评判合法有序规范以及实测结论使用合法有序规范等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只有在这些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心理测试结论进入诉讼证据才可能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唯此,我国的诉讼证据建设,才能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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