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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docx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

2、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

3、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内设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五)受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与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4、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积极协助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

5、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发布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6、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公开以下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的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

7、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中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本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调度统计数据; (十)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

8、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

9、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并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

10、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合依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制作或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1、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委托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或者该

12、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获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安全生

13、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

14、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收费。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

15、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和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

16、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

17、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督促下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

18、监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内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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