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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1、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管理人: 托管人: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

2、托管人在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境外证券投资和将委托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目的的合法性,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5、管理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

3、承诺。6、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7、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8、本合同应当适用本条第1款所列示的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本合同各方应及时作出相应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4、该等变更或调整向监管机构报备。二、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名称: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管理人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代):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托管人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 2、管理人: 3、托管人: 4、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5、委

5、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等;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 ;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7、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境外证券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8、特定投资目的:指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或用于委托人指定的资金用途;9、交易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1

6、0、工作日:指托管人及管理人日常营业日;11、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具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1项所述含义,指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送达管理人的当日。12、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包括境内托管账户、境外资金运用结算账户;13、委托资产收益: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14、委托资产总值: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15、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16、委

7、托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资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资产净值的过程;17、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委托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委托资产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1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19、证券系统:指通常履行证券存放机构职责的公认记账或其他结算系统、结算所,而在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托管职责的司法管辖区内,惯常利用该系统进行证券结算活动包括利用该系统转让、结算、交割、存放或保管有证或无证的证券。该系统包括为其服务

8、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或结算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四、声明与保证1、委托人的声明、保证和确认(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委托人保证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通过拆分转让本计划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形;【委托人保证其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有限合伙或公司型私募基金本身作为委托人的情形。如不适用,请AM删去。】(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

9、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其从事本合同项下境外证券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其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保证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 ,【委托人保证【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将【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境外证券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

10、定;】【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委托资产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情形。如不适用,请AM删去。】【委托人保证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委托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委托人保证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委托人将该等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用于本合同项下境外证券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

11、为委托人的情形。如不适用,请AM删去。】(4)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已经妨碍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5)委托人保证委托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任何资金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以及向其客户做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说明中,涉及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委托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其任何产品名称、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中使用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简称或logo时,应取得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6)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

12、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7)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对委托资产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和方法以及相关风险的介绍,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本合同附件五)的相关内容,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委托人独立自愿做出投资决定并承

13、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8)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或保证;(9)鉴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将用于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特定投资目的,委托人声明并保证其将委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符合中国、投资所在地以及有权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已为将委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取得境内、境外所有必要的资格、许可、批准或备案等。委托人对特定投资目的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

14、,并不依赖于管理人的讲解和判断,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用于该特定投资目的的一切风险和责任;(10)委托人或委托人所代表的投资者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名义持有人)不是拟投资的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现有股东,和/或该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其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管理人员、现有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11)委托人或委托人所代表的投资者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不是由拟投资的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或该公司任何其他核心关连人士、或任何香港承销商或国际

15、承销商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支持的(为免生疑问,香港承销商或国际承销商提供的保证金融资除外)(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12)委托人确认,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有权而无需事先通知委托人而a、将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指令、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客户的指令合并执行;b、如果没有足够的证券在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客户中分配,则管理人将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c、在任何种类、性质或类型的投资交易中,为管理人、其关联方、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客户,向委托人销售或与委托人交易,且管理人可以为其自身使用或保留任何因此产生的利润;d、当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介入与委托人拟投资的新股发行

16、、增股、收购或类似交易(包括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可能发起、承销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交易),则管理人有权无需事先通知委托人而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该等交易。(13)委托人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不借助本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2)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管理

17、人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向委托人介绍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或保证;(3)管理人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揭示了相关风险,并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3、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

18、)委托人的权利a、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b、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c、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d、在符合中国、委托资产所在地、投资所在地以及有权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向管理人书面指定、调整、变更特定投资目的;e、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管理人及托管人查询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f、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听取并获得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g、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9、利,并可授权管理人或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h、按照本合同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资产;i、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a、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和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人及境外投资顾问。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或称推广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义务,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

20、相关文件;保证其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或称推广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或称推广机构;b、确保委托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c、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d、积极协助并提供托管人开立账户所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完成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人及委托资产的(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e、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

21、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f、保证其境外证券投资和将委托资产用于特定投资目的的合法性,遵守并履行中国、委托资产所在地、投资所在地以及有权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其已获得必要和充分的授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用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及并用于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目的;g、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h、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本合同及其内容、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运作情况等;i、承担委托资产用

22、于特定投资目的等行为而产生的委托资产损失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违反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责任和风险;j、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目的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该特定投资目的所涉交易对手的资信等状况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h、若特定投资目的的交易对手或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i、委托人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管理人利益或导致管理人责任的行为,并应承担因(a)委托人违反特定投资目的项下的合同义务或(b)委托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或命令对管理人和托管人造成的全部损

23、失;j、履行特定投资目的项下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国及投资所在地等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自行履行权益披露等法定事项;k、【委托人同意作为配售人名册(Placee list)所列的获配售人;】【注:方括号内表述适用于委托人是拟投资IPO项目基石投资人的情形。如不适用,请AM删去。】l、委托人应根据中国及投资所在地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并对最终税务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m、如有权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颁布的客户身份规则(Client Identity Rule Policy)等)要求管理人

24、、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提供委托人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但在特殊的市况下,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在交易发生后不久获取数据),如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在若干情况下,例如当委托人担任第三方的代理时,委托人可能宁愿不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披露委托人的客户的身份。若委托人同意应要求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该项交易的受益人的相关数据,以及就该项交易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详情,则监管机构将视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已经履行其对客户身份的责任。因此,若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

25、方就委托人为另一名客户执行的交易(不论是否以代理身份或按背对背基准执行)接获监管机构的要求,委托人谨此同意如下文所述提供客户身份数据(如适用)。 1)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在接获监管机构的要求后,将向委托人寄发一份索取客户身份资料的要求书。委托人同意实时通知监管机构以下人士的身份、地址、联络数据及职业 a) 最终负责发出与交易相关的指示的人士;及 b) 收受交易的经济或商业利益或承担有关风险的人士;及 c) 为其执行交易的客户。 2)委托人应注意,就集体投资计划或全权委托账户而言,上文第a)及b)段所述的“人士”指集体投资计划或账户,及该集体投资计划或账户的经理,而并非持有该集体投

26、资计划或账户的实益权益的人士(例如单位信托的单位持有人)。 3)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已经为获取客户的该等数据而实施程序,并且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4)投资酌情权遭否决的通知若境外投资顾问就个别交易享有的酌情权遭计划、账户或信托的一名或多名受益人(或其他人士)否决,委托人同意将实时通知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有关实况。委托人同意在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发出索取客户身份资料的要求书后,实时通知监管机构就交易发出指示的受益人(或其他人士)的身份、地址及联络数据。 5)客户私隐法例委托人确认若委托人获一名位于执行客户私隐法例的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中介人提供客户身份数据,本条款将于该司法管

27、辖区生效,并且具有约束力,而委托人及委托人的最终客户为应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供所需数据而放弃任何私隐法例赋予的利益。 6)终止后的存续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委托人仍须承担向监管机构提供资料的责任。 7)适用性本条款适用于委托人与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达成或透过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达成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在本条款日期之前还是之后达成)。n、委托人知悉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须遵守的与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实施的制裁等)、反商业贿赂及反腐败(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FCPA)等)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规则,委托人已设置

28、必要的政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遵守前述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则;委托人不得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违反或有可能违反前述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行动,亦不得从事任何导致或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和/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违反前述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行动;承担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要求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本计划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投资回报等应税收益缴纳的增值税。o、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a、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用于特定投资目的;b、当管理人发现特定投资目的

29、违反中国、委托资产所在地、投资所在地或有权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给管理人造成的全部损失。c、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d、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境外投资顾问。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但境外投资顾问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委托人或委托资产受损的,由境外投资顾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e、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30、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f、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g、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购买本计划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h、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a、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投资目的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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