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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docx

1、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2018年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请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

2、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某某右眼受伤一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了某某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某某右眼受伤一事,某某本人曾经在*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办法认定某某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说明了某某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安排的任务时受伤的情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某某的工作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 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某某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办法为*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办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始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

4、)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

5、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

6、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

7、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三)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

8、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

9、。20*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

10、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

11、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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