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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docx

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坚定规则是:总则、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文书、其它规定、附 则。患者在就医期间,医护人员因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应尽快挽回损失。针对如何解决赔偿问题和院方责任大小,往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很高,相关机构要在一定规则下操作。那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2、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

4、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

5、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

6、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7、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

8、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六)对患者进行检查(对女性患者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七)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定场所,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鉴定讨论中,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定专家的意见,不允许以资历、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定专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笔录。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应

9、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时限的除外。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 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 需要增加鉴定事项的; (三)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定意见的; (四) 原鉴定意见论证不够充分、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

10、,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的; (三)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鉴定人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五)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六)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由于鉴定机构的原因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四章 鉴定文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过错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表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第二十九条 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 根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1、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分为: (一)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有过错、主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三)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有过错、次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五)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 (六)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

12、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七)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因客观原因不能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文书的格式和有关要求应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鉴定文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委托方,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制作好鉴定文书后,应当连同送达回证及时送达委托方。 送达回证应包含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编号、送出时间、送达人、被送达单位、被送达人以及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应

13、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方提出,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定文书或对原鉴定文书予以更正: (一)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 (二)鉴定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 (三)鉴定结论或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相符合的; (四)鉴定文书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回复或其它形式予以答复、解释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

14、出庭接受质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由通知出庭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出庭费用。 第四十一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或者过错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它类型案件中需要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机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文整理了一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告诉了大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在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了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及赔偿范围,所以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时,要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等原则,确保得出的鉴定结果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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