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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docx

1、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本办法所称农

2、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

3、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集体土地承包总体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总体方案以及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和产权变更(产权变

4、更总体方案)、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分社股东推选产生。分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三)表决通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应收款项减

5、免、坏账核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10亩以上(含10亩)农用地使用权出租,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借出款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非生产性单项开支等事项;(四)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

6、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表决通过10亩以下农用地使用权出租,50万元以下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非生产性固定

7、资产购建、非生产性单项开支等事项;(七)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下的物业出租;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

8、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

9、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

10、行表决。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审核和备案。第十七条 集体

11、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严格公章的使用程序,发生土地款使用以及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经镇按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盖章。第三章 财会人员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条件成熟的由镇委派会计主管。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12、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第二十条 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

13、组织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

14、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分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二十八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第二十九

15、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拟增加人均股东分红额幅度不超过当年纯收入增加的幅度、拟分红总额不超过当年纯收入比例(村级为40%、分社为80%)、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第三十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薪酬方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居)“两委”干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二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6、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镇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三条 经联社及分社的开支审批权限:(一)开支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经联社副理事长审批,党工委、村委、理事会成员中的1人或本分社的分社理事作证明人;(二)生产性开支金额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党工委、村委、理事会成员中的1人或本分社的分社理事作证明人;(三)生产性开支金额5万元以上(含5

17、万元)、5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必须召开农村班子联席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同意,通过表决程序后,由理事长审批,党工委、村委、理事会成员中的1人或本分社的分社理事作证明人;(四)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生产性开支、项目投资、资产产权处置,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实施后由理事长审批,党工委、村委、理事会成员中的1人或本分社的分社理事作证明人。第三十四条 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理事长的开支由副理事长审批,副理事长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

18、、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五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四)集体资产交易事项;(五)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六)新增

19、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30亩以上(含30亩)农用地使用权出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收款项减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借出款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等民主决策程序;(七)农村干部薪酬;(八)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九)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为进一步减少合同纠纷,集体经济组织在签

20、订合同前必须执行报送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前要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做好表决,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司法分局审核同意后,向镇农林水务局领取合同编号方可签订合同。若属重要合同还要经镇分管联系村领导审批。凡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为重要合同。重大经济事项包括: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30亩以上(含30亩)农用地使用权出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收款项减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借出款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评估,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以

21、及其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第四十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22、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及镇农林水务局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23、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

24、下属单位之间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

25、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石府办20173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零

26、星建设工程,可在本村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在镇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在本村指定场所自

27、行组织公开招标;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采购的,有效报名人数必须达到3家或以上。属货物类采购应当及时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经手人进行盘点验收。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的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

28、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该控制标准的,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

29、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村(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第八章 资产评估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涉及土地资源均要进行评估;(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四)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五

30、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需进行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账面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方式、评估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相关决策授权事项等。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发生镇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除涉及“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或镇政府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是否交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

31、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金额)。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第五十九条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结果。一旦复评,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第六十条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按股东大会或者

32、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第六十一条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会议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评估的,启动相应评估程序。第六十二条 属镇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评估的事项,无论最终采取何种评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审查。第九章 土地款管理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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