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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可编辑.docx

1、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可编辑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 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 钟育周水 毒品是世界公害,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引起广泛社会问题, 故严惩毒品犯罪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刑事政策。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如一般没有直接被 害人,缺乏有迹可查的犯罪现场,直接证据相对匮乏,侦查取证难度大等。为逃避制裁,犯罪 分子还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新型毒品也不断出现。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手段高度隐蔽化、 智能化,国际化甚至武装化等一系列特征。为加强分析研判,笔者试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 为样本,针对热点、难

2、点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 、 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观 “明知”的认定推定的运用及其限制 I案例一l琳某走私毒品案 2008年11月30日,琳某乘坐EK362航班从迪拜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 申报任何物品。广州机场海关关员对琳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在该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两 袋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为盐酸甲基苯丙胺,净重3006克,含量为891。广州中院于2009年 73q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琳某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 : 一 被告人未供认对行李箱内藏毒品事前知情,能否认定其有走私毒品的主观犯意? 合议庭评析认为:

3、第一,琳某辩称涉案行李箱是从朋友房间里拿的,拿的时候朋友不在 家,行李箱放在衣柜上很显眼的地方。如行李箱事先藏有如此数量的毒品,放在显眼位置且由 他人随意取走不合常理;第二,该行李箱是一个不大的革质拉杆箱,如事先已藏三公斤毒品, 琳某应留意到其重量异常;第三,琳某辩称来华进货,其在国籍地每月收入1500美金,但却只 携带1000美金和几件夏季所穿轻便衣物,不远千里来华亦不合理;第四,琳某在过关时走无申 报通道,亦未申报行李箱系向他人所借,毒品夹藏于行李箱两侧夹层中,携带方式高度隐蔽。 因此,认定被告人琳某对所携毒品 “应当知道”,其走私毒品罪名成立。 二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可运用 “推定”认定主

4、观 “明知”,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两高一部”2007年12月26日颁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08年 12月1日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大连会议”纪要 规 定: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 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 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本案例为 2009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案。本案例及案例二、六部分内容参考了广东省法院刑一

5、庭陈超、翟键锋 所撰写 毒品案件证据规则实证研究部分案例内容。 70 口日 其 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 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 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 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 执法人员检查 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的; 4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 带、运输

6、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 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 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 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虽然上述 “意见 和 “纪要”未明确使用 “推定”一词, 但其显然是 “为解决证明上的困 难,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从而达到认定推定事实效果的一种案件事实认 定机制 , 故当属推定。 三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对其他罪名 “推定”的使用也

7、有类似规定。 例如,2007年5月9日 “两高”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明知 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列举了四种情形。 又 如,2002年 “两高”和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也 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并具 体列举了六类情形。 再如,相关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对 “集资诈骗”等金融类诈骗行为人是 否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 “巨额财 产来源非法”等相应事实的认定,都允许通过相应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

8、。 国际公约对 “明知”的认定也允许 “推定”的运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五 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四 推定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推定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由于推定规则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法 则和逻辑推理来认定某些待证事实的成立,具有盖然性,与无罪推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 定程度的背离,且从本质是是一种不利于刑事被告人的定罪机制,故不应滥用,应根据法律或 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适用且适用时必须十分慎重。刑事案件强调以证据事实说话,作为证明不 能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推定作为证明的一种特殊补充方式。

9、第二,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允许适用推定方式 证明,而且,对基础事实的查证应细致,全面,以便从充分的客观事实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最高检公诉厅于2005年4月25日出台的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 试行 明确规定在上述类似情形下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樊崇义、史立梅: 推定与刑事证明关系之分析, 法学2008年第7期。 该 “解释 列举的四种视为 “应当知道 的情形是: 一 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 机 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 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

10、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 以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该 “意见 列举的六类应认定 “明知 的情形包括: 一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 物、物品的; -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 河 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 驳载 、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 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 出 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 出 口业务的; 六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1 广东法学 2013年第3期 第三,适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

11、人主观明知 ,应当允许行为人作出解释并提出反证加以推 翻,推论过程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程度等综合分析,避免客观归罪。对行为人 作出的解释和提供的线索,应当必要的调查核实才作出评价。 二、技侦手段的运用及材料的证据 “转化” 【案例二】 闫某运输毒品案 2006年10月4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广州到北京的 CZ372航班,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将随身携带的一件黑色拉杆箱行李交付托运。广州白云机场 安检站的工作人员在对该航班随机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拉杆箱内藏有可疑物品。随 后,公安机关将准备登机的闫某抓获,当场从该托运的拉杆箱内搜缴到黑色胶布包装的

12、白色块 状物1o g 经检验,净重203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8 。闫某一直辩解称,有新疆 人将其从北京带来广州找工作,因没有成功,二天后又帮忙买了机票让其回北京。涉案的拉杆 箱是新疆人让其捎回北京的,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其是被骗的。 评析: 一 从公诉机关最初提交的证据看,被告人闫某的辩解有悖于常理,其所托运行李箱内 装一棉被,内夹藏有十块以黑色封口胶裹着的毒品,其行为符合以隐蔽方式藏匿毒品,蒙骗海 关走私,可认定其有主观 “明知 故意,定罪似乎没有问题。 但是,合议庭经细致审查证据,发现此案证据存有以下疑点:其一,闫某辩称其原先所查 看过的新疆人托其带回北京的行李箱内装鞋子和衬

13、衫,与查获的行李箱内装物品不同,且该行 李箱是否有上锁侦查机关未及时勘验和固定证据 ,不排除行李箱被掉包或中途被更换内藏物 品;其二,本案毒品的藏匿方式并非高度隐蔽,除查获的行李箱外,被告人还托运了一个装自 己行李的箱包,符合其来穗找工作的辩解,且其提供的本市棠景路某酒店住宿登记显示案发前 二天其和一新疆人住同一房间;其三,从庭审情况看,闰某反应迟钝,言语有障碍,智力低于 常人。虽经鉴定其案发时无精神病,但病历显示其曾因 “精神分裂样精神病”住过院,病休并 自称长期头疼。同仓在押犯证实闰某举止异常,性情孤僻;其四,闫某在其托运行李箱被开包 检查时神态并无异常。 二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 ,合议

14、庭从线索来源入手,要求侦查部门提供案件侦破详 情。此后,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情况说明,证实某新疆籍贩毒团伙为将毒品从广州运到北 京,派人在北京劳务市场物色人员,以找工作为由骗到广州,随后又以无法找到工作为由送其 回北京,帮忙买好机票并托其带行李箱回京,在其查验后又将行李箱调包。案发当日该团伙还 有人同机回京,但未被抓获。据此,结合前述材料,广州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闫某明知或意 识到所携行李箱内装毒品而运输的证据不足,宣告闰某无罪。 三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监听、监视、手机轨迹监控、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等秘密侦查 手段成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侦查方法。由于技侦是在犯罪嫌疑人不察觉的情况下进行,所取 得

15、材料真实度高,因而对破案、查明案情及法院判案都具有重要意义。闰某运输毒品案得以破 案及最后得以宣告无罪终结,技侦手段的运用和技侦材料转化为证据并为法庭所采纳,无疑起 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 国家安全法 和 人民警察法对侦查机关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都作了规定, 尽管1996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 ,但 “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本案例为 2007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9号案。 72 见疑难 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 刑事诉讼法均规定通过技术侦查 前 者称为 “特殊侦查措施 所取得的材料可作为定案依据。后者规定应采取 不暴露有关人 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及

16、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但庭外核实 的证据未在法庭经控辩双方质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且庭外核实证据费时、周折,不应成 为技侦手段所获材料转化为定案证据的常态。 四 特殊侦查措施所获证据材料长期以来在我国不具备证据能力,必须”转化”为犯罪嫌疑 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或由侦查部门出具 “破案经过”、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等形式的书面 证明材料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由此导致其完整性、真实性被质疑,或因侦查机关迟迟 不提供而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笔者认为,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如物证、书证、各类录音录像视频资料或其他 电子数据,只要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收集和提取,来源合法,形式上符

17、合要求,内容和制作过程 真实可靠,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则可确认其有证据能力,可直接采纳为证据使用,无需再 行转化。但在公开此类证据时,对可能危及有关人员安全或过分暴露技术方法等严重后果的, 应采取必要的屏蔽或过滤措施加以防范。至于这类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 综合审查判断。 三、人 “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如何审查判断同案人指证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 【案例三】 吐某等贩卖毒品案 2006年12月13日18-,t许,阿丽娅受人指使携带毒品海洛因到本市广汕路燕岭大厦旁的人行天 桥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黄某在同案人的指派下,去到上述地点 “接货”。当阿丽娅把毒品交 给黄某时,公安

18、人员将两人人赃并获 ,当场从黄某手上缴获圆柱状物品65粒 经鉴定,净重 451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6 。阿丽娅供认是受吐某的指使前去送货,公安人员遂 根据其供述在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民医院门诊部抓获吐某,并用在吐某身上缴获的钥匙打开本 市淘金路189号之四501房,从该房缴获白色粉末2包 经鉴定 ,净重共534克,检出海洛因成 分 ;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吐某另一租住地广州市淘金东路139号507房查获人民币153900元、港 币10700元、澳门币200元。破案后,阿丽娅作了两堂供述,指证其受吐某之命前往送毒品,被 取保后弃保潜逃;吐某否认参与贩毒,称501房毒品系阿丽娅的,507房毒品

19、是其丈夫的;黄某 辩称其按 “雄哥 要求去拿货,但事前不知是取毒品。 评析: 一 本案证据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许多关键证据由于侦查机关的疏忽,没有及时固定或者 收集,虽经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没有办法补救,导致本案证据存疑。详列如下: 1 根据阿丽娅的供认,搭载其前往交易现场的摩托车搭客仔胡某是吐某打电话招来的,而且 其前一次帮吐某送货时亦是由胡某送其前往交易地点,在阿丽娅与黄某交接完毒品后,胡某在 现场被一起抓获。胡某是本案一名重要证人,但侦查机关未对其作问话笔录就将其释放。 2 淘金路189号之四501房的房主将其房屋在中介公司放租后,根本不知道谁才是真正的租住人。事 隔几个月后,其

20、对租住房屋的 “马小姐 已经没有什么印象,其虽然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 人吐某是租客,其并不能肯定,只是觉得有点象。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给其辨认的一组照片 中,只有吐某是新疆人,却要求房东从中指认租房的新疆女人,明显带有误导成份,因此该辨 认笔录不能采信。 3 阿丽娅供述称吐某使用1XXXXXXXXXX与其联系,对其进行遥控指挥。但 本案例为 2007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12号案。 73 广 东法 201 是,经对阿丽娅的手机号码1XXXXXXXXXX查询及打印通话清单,发现并无与1XXXXXXXXXX的通话记 录11。吐某案发时使用的1XXXXXXXXXX号码手机与阿丽娅手机亦没有通话记录11

21、抓获吐尔逊娜依 时 ,从其身上缴获的两部手机均没有电话卡 ;阿丽娅的手机1XXXXXXXXXX与另一个号码 1XXXXXXXXXX在案发当天有27次通话,但后一号码未能查明机主是谁。 4 查获的毒品包装物上 均未能提取指纹或其他痕迹。 二 关于能否认定吐尔逊娜依的行为构成犯罪。从全案证据看,虽有阿丽娅指证吐某遥 控指挥其贩毒,另有两名公安人员的证言证实对淘金路189号之四501房进行搜查时,是用从吐 某身上搜出的钥匙开的门,后从该房搜缴了部分毒品。且吐某以化名租房,对住处被查获大量 现金的来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但鉴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 “罪疑从无”的原则,法

22、院宣告吐某无罪。 三 人 “货”分离且只有同案人指证,而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判断同案 人口供的真伪,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从本案的证据分析及审理结果,我 们可从中摸索出解决这一难题的一般思路 1 要详尽、细致录取同案人的认罪和指证他人犯罪 的供述,对其供述中出现的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和不吻合之处,既要让其作出解释,也要对其辩 解尽量予以查证,以便判断其真伪; 2 对证据的提取、收集和固定要及时、全面、细致,特 别是间接证据,对定案往往有决定性影响,在取证上不可忽视。例如,本案中对同案人和证人 问话不细致或未作问话笔录,事后无法补充;手机通话记录及机主未能及时提取和查找;

23、毒品 包装物上未能提取指纹,等等; 3 调查取证一定要遵循合法程序进行。如本案组织房东对吐 某辨认时程序违法导致相应证据无法采用,明星是一个教训; 4 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在于甄 别同案人口供是否客观真实,从其本身是否符合情理之外,重点还在于考察其与其他间接证据 之间在细节上是否吻合一致,是否自然、合理,是否有栽赃陷害的合理怀疑,从而在直接证据 和其他证据之间建立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使所处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毒品含量的鉴定与刑罚裁量 【案例四】 傅某走私毒品案 2007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傅某在香港为赚取 “阿东”承诺给予的300元酬劳,携 “阿东” 提供的一装有美沙酮

24、药片的挎包从皇岗海关旅检大厅走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关员在其挎包 内查获美沙酮药片2400片,在其上衣口袋查获美沙酮药片140片,经鉴定,上述2540片药片共重 3835克。依该片剂的规格和含量,可计算出美沙酮含量为333。被告人提出美沙酮含量低,应 按实际含量折算毒品数量来量刑。 评析: 一 关于毒品含量是否折算,相关立法由折算到不折算的规定演进体现了对毒品犯罪打 击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 决定 和本解释中所 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1997年修订

25、的现行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由于毒品的纯度高低毕竟与其社会危害性直接关联, 死刑的适用对象是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为体现 “严格控制并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 司法政策,2008年1月 “两高一部”颁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本案例选自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撰稿人陈剑、黄超荣,审编人颜茂昆。 74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评析案例、问题及解决思路 又明确规定: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

26、年9月下发 全省部分中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进 一 步明确: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毒品含量应当在25以上。对毒品含量低于25的,按照 25的含量折算。” 二 部分类型的毒品除按查获数量计算外,还可按其针剂或片剂的数量直接折算,但不 能视为按含量折算,该类特殊类型的毒品即杜冷丁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具体可见2000年4月最高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该二类毒品一 般是从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流入非法渠道,生产过程中该二种管制物品的含量有严格标准要 求,含量相对固定且较低,故既可按查获的毒品数量计,亦可按针剂或片剂数量计算,不会造 成适用标准

27、上的混乱。 三 美沙酮的定罪量刑标准已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范。2008年1月 “两高部”颁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为 “其 他毒品数量较大 ;另规定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美沙酮作为一种人工合成的麻 醉药品,虽作为戒除海洛因依赖的替代治疗药物被广泛运用,但其制剂的规格和含量并无固定 标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不以含量折算。回到傅某运输毒品案,根据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案法院未将涉案的3835克美沙酮予以折算,按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幅度内量刑的标准,对被告人傅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恰当的。 四

28、如何对种类繁多、毒性大小不同的毒品给以科学的分类换算,并据此给予毒品犯罪 人较为准确的刑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将毒品犯罪作为严重的犯罪予 以打击。在毒品纯度是否影响量刑这一问题上,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 如,在美国,毒品犯罪的量刑最高为终身监禁,量刑时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如果折算成 纯品量刑更重的,则应当予以折算;对于高纯度的毒品,量刑时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且,对 查获的毒品都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了包括纯度在内的一系列关于毒品的信息。在英国,毒品 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亦为终身监禁,常见毒品的数量根据纯度折算,因为100纯度的毒品是不存 在的,不纯的海洛因

29、或安非他明都需要折算为100纯度的同样的毒品,根据折算后的数量定罪 量刑。商 五 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存在问题。在我国,2008年12月的 “大连会议”纪要除规定可能 判处死刑案件要做毒品含量鉴定外,还规定 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 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关于毒品含量确实较低案件能否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2000年4月4日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指出: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 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对于查获的毒品证明有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 时酌情

30、考虑。 一 般说来,毒品的纯度越高,其毒性越大,也说明涉及的行为人更接近毒品源头,更可能 是毒枭或者是毒品流转链条中的上层,而非直接面向零散购买者的下级,因此,同样贩卖5O克 海洛因,不同的含量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有极大的差别,但这种 “酌情考虑 显然将其 量刑仅限于从轻而不能减轻,如此绝对化是否公平、合理?能否根据查获毒品的具体特性和个 案情形,在立法上规定给予所涉毒品含量极低的被告人法定减轻,或者按照 刑法第六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特殊减轻?又或者是通过改变定性,从而灵活适用某些量刑情节来减轻处 袁登明: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66lawcrl81182shtml,2012年l

31、O,q4日访问。 75 广东法学 罚?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某些个案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相关案例之一,被告人赵某 某贩卖净重30865克的毒品海洛因针剂共163支 该毒品海洛因含量极低,318克针剂中纯海洛因 只有0205克 、杜冷丁针剂1支。法院认定赵某某贩卖海洛因318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 例之二,被告人吴某某从湖南郴州取得准备用于制作麻古的64077克配料 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 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12,经折算仅077克 和03克麻黄碱后,欲带回广州加工成麻 古。当其携带上述物品到郴州火车站准备进站乘车时,被人赃并获。起诉指控其行为构成运输 毒品罪,法院鉴于此案毒品含量极低,如按运输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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