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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docx

1、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

2、1条,调整顺序2条。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

3、,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后,如某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比如104元委托为有效申报,可参与

4、竞价。只有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才被认为是无效申报。二、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1为何要取消?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2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在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买卖该股票,则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三、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

5、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1为何要取消?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2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本文由

6、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增加了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确定方式的判断条件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目前,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还

7、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这些判断条件有:(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明确了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几种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 (一)首次公开发

8、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

9、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0.04元。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修订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

10、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本次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二、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

11、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10%或5%)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修订将“中小企业板指数”调整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三、明确了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

12、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3、。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四、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了证券交易监督事项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以及通过虚假

14、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五、新增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本次修订在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

15、单位调整为0.001元。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二、引入了协议交易概念本次修订,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16、。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交易,预留空间。三、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本次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 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交易市场.2第一节交易场所.2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第三节交易品

17、种与方式.2第四节交易时间.3第三章证券买卖.3第一节一般规定.3第二节委托.4第三节申报.5第四节竞价.7第五节成交.8第六节大宗交易.9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10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11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12第一节转托管.12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12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1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13第五章交易信息.14第一节一般规定.14第二节即时行情.14第三节证券指数.15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15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16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18第八章交易纠纷.19第九章交易费用.19第十章附则.192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18、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

19、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

20、(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四节 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11:30、13:00 至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

21、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 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节 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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