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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docx

1、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实现“招标市场”和“工程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20143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是指对被评价企业的投标行为和标后履约行为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

2、信用评价考核以进入宜兴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为载体,考核对象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第四条 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信用评价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开发及日常维护,协助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在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 投标行为评价考核第六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一)投标行

3、为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满分100分,由市招管办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及时进行记录扣分。(二)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制度,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至合同备案全过程的各环节由项目监管人员即时考核计分。如遇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扣分情形,应当追加计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次扣分的,原则上只记最大分值。(三)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每年汇总一次,于每年度的1月份对投标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扣分作相加累计计取,扣完为止。年度汇总分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3月1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第七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记分程序(一)市招管办

4、对投标企业的日常考核扣分实时同步至宜兴市招投标网“会员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企业。投标企业应确保“会员系统”中联系人手机的畅通。(二)投标企业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系统”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三)市招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四)对投标人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新的年度汇总分公布前处理结束。第三章 标后履约行为评价考核第八条 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日常考核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或者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形成的

5、合同要约,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工程进度、质量、配合与服务、整体履约等情况,在每年1月份对承包商上年度整体履约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承包商在1月份之前已合同履约完毕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完成该项目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工作。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第十条 履约评价信息采集:建设单位除现场采集承包商履约信

6、息外,还应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的采集,以及跟踪审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反馈的各类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准确采集记录各项考核信息。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十二条 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程序(一)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考核应当在发现或认定承包商不良行为后及时扣分,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

7、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并存档备查。(二)承包商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扣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三)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商书面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四)对承包商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前处理结束。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计分方法(一)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范围以2016年1月1日后至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为准,在此之前中标并已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再列入评价范围。(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建设单位按照评价表(详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分应当100-承包商年度日常

8、考核扣分之和。(三)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以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汇总(一)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综合评价分按其在本市所有工程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计取。(二)市招管办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按年度汇总并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3月1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

9、和实际要求,调整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内容和计分标准,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标准,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第四章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 市招管办通过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年度发布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十七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中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参考依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时,按投标行为评价分,标后履约行为综合评价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企

10、业信用评价结果(如有),同时参考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评价,按一定权重比例合成后得出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具体应用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等环节参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第二十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招管办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

11、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附件:1.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2.标后履约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3.标后履约行为年度综合评价表附件1: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投标行为考核采用扣分制,总分100分,根据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一、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1分:1、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2、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或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注册建造师或项

12、目总监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二、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0、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的。11、上传投标文件后,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1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约谈或答辩的。13、投标人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15、投标人在质疑、投诉

13、中查无实据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或上访的。16、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17、投标人擅自离开开标现场,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询标或确认的。18、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三、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10分: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24、不同投标人的

14、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2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2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2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9、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30、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31、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2、招标文件规定应同时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的。33、隐瞒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情况的。34、隐瞒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15、35、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36、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3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20分:38、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提供虚假类似工程业绩的。39、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40、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41、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暴力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或单位,或开标评标现场的。4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附件2: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标

16、准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扣分不封底。除下列考核内容外,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增加和细化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一、施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1、中标项目经理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扣5-10分。2、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按规定更换的,每一位扣3分。3、因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机械设备,导致无法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扣3-10分。4、施工现场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施工资料滞后、不齐全、拖拉、未按要求签字的,扣3-5分。5、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

17、理人员(甲方、监理)管理的,每次扣5分。6、专项措施费用未按要求投入的,扣3-5分。7、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要求整改没有及时整改的,扣3-5分。8、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20分。9、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扣3-10分。10、采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扣3-10分。11、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扣3-10分。12、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扣10-20分。13、

18、违规变更工程项目与工程量的,扣3-10分。14、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扣10-20分。15、项目经理明显属于挂靠的,扣20分。16、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发包人行使权利,或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扣20分。17、违反廉政规定,施工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扣20分。二、监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1、中标项目总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的,扣5-10分。2、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更换未按规定的,每一位扣3分。3、未针对监理项目的特点,编制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未按编制的监理规划进行落实,履行监理职责

19、不到位的,扣3-5分。4、监理资料不齐,记录、签字不及时,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3-5分。5、未发现或发现未按程序处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计量、签证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况,且给予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扣5-10分。6、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扣10分。7、发现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扣3-10分。8、因监理监督不力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扣3-5分。9、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进行监理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20、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扣3-10分。10、项目总监明显属于挂靠的,扣20分。11、违反廉政规定,监理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扣20分。三、设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1、项目设计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扣10分。2、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的,每次扣5分。3、项目负责人工作协调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够,扣5分。4、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沟通不及时以及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扣3分。5、现场踏勘中,不能提出预见性意见,后来又出了相关问题的,每次扣2分。6、未到沿线单位走访,收集意见,对沿线单位大体

21、情况都不了解的,扣2分。7、项目配备的设计人员专业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人员配备低于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更换设计人员的,每一位扣3分。8、因项目图纸不全,各专业图纸相互矛盾,导致工期延误或返工,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扣3-20分。9、设计文件未达到设计合同的深度要求,不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扣3分。10、设计图纸不能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每次扣2分。11、设计图纸未按设计合同要求反应管线迁改、临时交通疏解、临时措施的,扣2分。12、未按合同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化,未全面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规范,未按合同合理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扣2分。13、不按规定提出书面设计交底文件或设计交底文件无项目设

22、计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签字的,扣5分。14、违反规范、标准、规定,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概算严重错漏,影响项目报建工作进行的,扣5分。15、不能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每次扣2分。16、没有及时协调配合甲方或专项设计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没有及时做好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每次扣2分。17、图纸会审不到场,后期服务不到位,每次扣3分。18、出具虚假或与实际施工不符的设计变更的,扣3-5分。19、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20分。20、因设计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变更增加造价超过施工承包合同价10%的,扣20分。四、勘察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1、勘

23、察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或擅自变动项目配备的勘察人员的,扣5-10分。2、勘察负责人专业协调能力不强,专业协调中出现许多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或知道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次扣2分。3、现场踏勘中,不能提出预见性意见,后来又出了相关问题的,每次扣2分。4、勘察探测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每次扣5分。5、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6、资料收集归档不标准,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7、图纸不全,参数不完整且不能反映场地岩土情况的,每次扣2分。8、勘察文件深度不够,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或者没有达到勘察任务书和规范标准的,扣5分。9、不能及时按合同要求完成勘察任务书布置的工作,每

24、次扣5分。10、不服从甲方安排或不按时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的,每次扣2分。11、配合各项目参与方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12、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20分。13、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次扣5分。1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的,每次扣5分。五、材料设备供货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1、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供货的,扣3-5分。2、交货验收时,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说明书、提货单,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提供的,扣3-5分。3、现场抽样检测产

25、品质量有不合格记录的,扣3-10分。4、交货验收后,发现问题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扣3-10分。5、因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扣10-20分。6、经多次催告仍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导致项目暂停或影响项目进度的,扣5-10分。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一般事故的,扣5-10分。8、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扣10分。9、售后服务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最低零售价格)的,扣3-10分。10、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或借故拖延、简化、变更技术支持服务的,扣3-10分。11、承诺提供培训、巡检、产品配件而未提供或延

26、迟提供,导致最终用户利益受损的,扣3-10分。12、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扣10-20分。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扣5-10分。14、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自身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扣5-20分。15、履约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扣20分。16、违反廉政规定,履约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扣20分。附件3:标后履约行为年度综合评价表项目(标段)名 称建设单位评价类别施工 监理设计 勘察货物 其他承包商合同工期工程进度是否完工是;否评价内容评价等级得分扣分理由说明人员到位(20分)优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较差(8分);差(0分)进度控制(20分)优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较差(8分);差(0分)履约质量(20分)优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较差(8分);差(0分)配合与服务(20分)优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较差(8分);差(0分)整体评价(20分)优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较差(8分);差(0分)年度评价分上述五项评价相加年度扣分年度所有扣分相加备 注年度评价分100-年度扣分业主代表(签字): 业主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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