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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docx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标准号: GB 50370-2005 发布日期: 2006 年 03 月 02 日 实施日期: 2006 年 05 月 01 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版单位: 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269 5- 文 2001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其中

2、,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

3、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

4、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 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6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 l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7 灭火密度 flame ex

5、tinguishing density 在 1O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人时,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9 浸溃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0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

6、力的开口。 2.1.11 过程中点 cour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 50% 时的系统状态。 2.1.12 无毒性反应浓度( NOAEI 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2.1.13 有毒性反应浓度( LOAEL 浓度) LOAELc oncentration 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2.1.14 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

7、胶,包括 s 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他型热气溶胶。 2.2 符号 C l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C 2 灭火设计密度; D 管道内径; F c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 F k 减压孔板孔口面积; F x 泄压口面积; g 重力加速度; H 过程中点时,喷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 K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K v 容积修正系数; L 管道计算长度; n 储存容器的数量; N d 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 N g 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 P 0 灭火剂储存容器充压(或增压)压力; P 1 减压孔板前的压力; P 2 一一减压孔板后的压力; P c 喷头工作压力; P f 围

8、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P h 高程压头; P m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 Q 管道设计流量; Q C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 Q g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 Q k 减压孔板设计流量; Q w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 Q x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 q c 一一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S 一一灭火剂过热蒸气或灭火剂气体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 T 一一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t 一一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 V 一一防护区净容积; V 0 一一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对 IG541 系统为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 V 1 一一减压孔板前管网管

9、道容积; V 2 一一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 V b 一一储存容器的容量; V p 一一管网的管道内容积; W 一一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 W o 一一系统灭火剂储存量; W s 一一系统灭火剂剩余量; Y 1 一一计算管段始端压力系数; Y 2 一一计算管段末端压力系数; Z 1 一一计算管段始端密度系数; Z 2 一一计算管段末端密度系数; 一一七氟丙烷液体密度; 一一落 压比; 一一充装量; k 一一减压孔板流量系数; P 一一计算管段阻力损失; W 1 一一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W 2 一一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0、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

11、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0 C .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 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2 最小保护高

12、度不应小于 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m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160m3 ;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l 0m , 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 6.0

13、m .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 2.0m 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2固体表面火灾;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 K 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扑灭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

14、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K 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干 3600m3;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 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

15、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荆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0 C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

16、本规范附录A中表 A-2 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 A 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 1 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 ;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l0s 。 3.3.8 灭火浸溃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

17、宜采用 20min ;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3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min ;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lmin 。 3.3.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6% 储存容 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 MPa (表压); 2 二级 4.2+0.1 MPa (表压); 3 三级 5.6 +0.1 MPa (表压)。 3.3.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120kg /m3; 2 二级 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

18、应大于 950kg / m3; 3 二级 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120kg / m3; 4 三级 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080kg / m3。 3.3.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 80% 3.3.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 1 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 20% 。 3.3.1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 3.3.13 ) 式中 F x 泄压口面积( m2); Q x 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 kg/s ); P f 围护结构承受内

19、压的允许压强( Pa )。 3.3.14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3.3.14 -1) 式中 W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 kg ); C 1 灭 火 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 ); S 灭 火 剂 过热蒸气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 (m3/kg) ; V 防护区净容积(m3) ; K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取值。 2 灭火剂过热蒸气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3.3.14 -2) 式中 T

20、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3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 ( 3.3.14 -3) 式中 W 0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 kg ); W 1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kg ); W 2 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kg ), 4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量换算。 5 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均可不计。 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计算。 3.3.15 管网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网计算时,各管道中灭火剂的流量,宜采用平均设计流量。

21、 2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3.3.15 -1) 式中 Q w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 kg/s ); t 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 s )。 3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3.3.15 -2) 式中 Q g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 kg/s ); N 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Q c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 kg/s )。 4 管网阻力损失宜采用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和平均设计流量进行计算。 5、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 3.3.15 -3) ( 3.3.15 -4) 式中 P m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 MPa ,绝对压力); P 0

22、 灭 火 剂储存容器增压压力( MPa ,绝对压力); V 0 喷 放 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 m3); 七 氟 丙 烷液体密度( kg/m3), 20 时为 1407kg /m3; Vp 管 网 的 管道内容积( m3); n 储 存 容 器的数量(个); Vb 储 存 容器的容量(m3); 充 装 量 ( kg/m3) 6 管网的阻力损失应根据管道种类确定。当采用镀锌钢管时,其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 3.3.15 -5) 式中 P 计算管段阻力损失( MPa ) ; L 管 道 计 算 长 度( m ),为计算管段中沿程长度与局部损 失 当 量 长 度之和 ; Q 管道设计流

23、量( kg/s ) ; D 管道内径( mm ) 7 初选管径可按管道设计流量,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 3.3.15 -6) ( 3.3.15 -7) 8 喷头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 3.3.15 -8) 式中 P c 喷头工作压力( MPa ,绝对压力);艺 系统流程阻力总损失( MPa ) N d 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 P h 高程压头( MPa ) . , 9 高程压头应按下式计算: ( 3.3.15 -9) 式中 H 过程中点时,喷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 m ) ; g 重力加速度( m/s2)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24、: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 c 0.6 ( MPa ,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 c 0.7 ( MPa ,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 c 0.8 ( MPa ,绝对压力)。 ( MPa ,绝对压力)。 3.3.17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 3.3.17 ) 式中 F c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 cm2); q c 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kg/ ( s cm2) ,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3.3.18 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应经试验确定,喷头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

25、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1 倍。 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28.1% ,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3 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 A 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3 当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 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 ,且不应小于 48s.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 1.3 倍。 3.5.2 S 型和 K 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

26、 l 00g /m3。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S 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 1308/m3。3.5.4 电缆隧道 ( 夹层、井 ) 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 S 型和 K 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 140g /m3 。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90s, 喷口温度不应大于 15090 ;在其他防护区 . 喷放时间不应大 120s, 喷口温度不应大干 1501C , 3.5.6 S 型和 K 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 5, 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8 灭

27、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 20min ;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 l0min, 3.5.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W=C2 Kv V ( 3.5.9 ) 式中 W 灭火设计用量 (kg) ; C2 灭火设计密度 (kg/m3) ; V 防护区净容积 (m3) ; Kv 容积修正系数。V 500m3 , Kv =1.0 ; 500m3 V 1000m3 , Kv =1.1; V 1000m3 ,Kv=1.2 。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网系统的储

28、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 IG541 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 ( 壳 ) 体等组成; 2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3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4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

29、应为 -10 50 ; 5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 ,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阁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盆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5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4.1.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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