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9.11KB ,
资源ID:661687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661687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新法官法全文包括总则、职责、义务与权力、法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嘉奖、惩戒、公子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附则共十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特地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

2、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与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隐秘和审判工

3、作隐秘;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当法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当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当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

4、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详细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肯定期限内,可以将担当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当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

5、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打算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 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特地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6、、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方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纳考试、考核的方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缘由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连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

7、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觉,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觉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 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8、、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当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当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

9、升方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开除、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方案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

10、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担当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果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嘉奖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果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赐予嘉奖。 对法官的嘉奖,实行精神鼓舞和物质鼓舞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赐予嘉奖: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果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阅历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接受,效果显著的; (四)爱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

11、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接受或者开展法制宣扬、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爱护国家隐秘和审判工作隐秘,有显著成果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嘉奖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嘉奖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隐秘或者审判工作隐秘; (七)滥用职权,侵害

1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峻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依据审判工

13、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根据规定晋升工资;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根据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支配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支配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值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14、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训练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依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处处分、处理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需根据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打算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

15、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准时予以订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赔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 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当。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