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览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第一篇: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号: (20_)红民二初字第253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单位职员。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309弄1号501室。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辉展览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华兰生物公司于20_年5
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颖辉展览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_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颖辉展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兰生物公司诉称:20_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参展申请及合约,邀请参加20_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同时颖辉展览公司传真了一份展览会介绍,其中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等信息,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华兰生物公司于20_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
3、等内容填入参展申请及合约的相应栏目,同意参加展览会,并于20_年7月10日向颖辉展览公司预付了参展订金61500元,20_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_年5月在上海举办,此后华兰生物公司从颖辉展览公司站得知,该展览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华兰生物公司在20_年3月2日发函颖辉展览公司,指出颖辉展览公司虚构展会实况,有欺诈故意,华兰生物公司决定不参加展览会,并要求退回全部参展费用,此后华兰生物公司多次向颖辉展览公司催要展费,颖辉展览公司则一再推脱,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华兰生物公司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退回
4、展费6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有:1、20_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简介,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中注明,举办的展览会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0_年7月3日参展申请及合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参会邀请,原告同意并参加了签约;3、20_年7月10日汇款单及支款通知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汇入被告公司账户61500元展费;4、展览会延期通知书,证明20_年2月22日,被告发来延期通知书,原定20_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_年5月底召开;5、20_年6月7日参展申请
5、及合约,证明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参展合约,展会于20_年4月在上海举办;6、20_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会简介,证明被告公司提供的信息中依然注明,在上海举办展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被告公司站关于20_第二届中国(上海)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介绍,证明会议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商业会”,大会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公司站宣传的研究主题不符;8、20_年3月2日华兰公司通过传真给被告公司的函,证明原告公司告知被告公司,因实际情况与原先的信息不符,原告无法参加会议;9、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是以邮件方式打印出来的,予以证明被告承办的展会存在欺诈行为
6、。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做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_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20_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和参展申请和合约,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邀请单位等信息,邀请华兰生物公司参加20_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的信息,华兰生物公司于20_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等内容填入参展申请及合约的相应栏目,同意参加展览会,传真给颖辉展览公司,并于20_年7月10日向颖辉展览公司预付
7、了参展定金61500元。20_年2月22日,颖辉展览公司传真告知华兰生物公司,原定于20_年5月26-2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因故延期至20_年5月底在上海举办,在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上的主办单位依然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_年6月7日,华兰生物公司填写了颖辉展览公司寄给华兰生物公司的参展申请及合约并加盖了其印章,同意参加于20_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20_年,华兰生物公司从颖辉展览公司站得知,20_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
8、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而非颖辉展览公司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情况说明中注明的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华兰生物公司于20_年3月2日发函颖辉展览公司,指出颖辉展览公司的站上的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与先前给华兰生物公司提供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不符,因主办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之前达成的参会要约的先决条件已经不复存在,故华兰生物公司无法参会,要求退回定金61500元,并向颖辉展览公司提供了华兰生物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开户行名称,但颖辉展览公司没有答复,也没有向华兰生物公司退还定金
9、,华兰生物公司也没有参加20_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展览会。本院认为:颖辉展览公司向华兰生物公司发寄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情况说明、参展申请及合约共同构成了颖辉展览公司向华兰生物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华兰生物公司参加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华兰生物公司填写参展申请及合约是华兰生物公司对颖辉展览公司要约的承诺,双方合同自承诺到达颖辉展览公司时生效,后华兰生物公司发现颖辉展览公司的站上发布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和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与先前给华兰生物公司提供的20_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书注明的的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
10、不符,华兰生物公司在展览会召开前的几个月向颖辉展览公司提出因主办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参展,要求颖辉展览公司退回定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华兰生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颖辉展览公司退回参展费61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1500元,并自20_年3月3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逾期偿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1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38元,由颖辉展览公司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颖辉展览公司一并向华兰生物公司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郭 德 方审 判 员赵 爱 勤审 判 员张健二第二篇:展览合同展览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z20_020_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020e-mail:e-mai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展览装饰工程的特
12、点,甲乙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造价1、工程总金额为48000元整(含税)人民币大写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2、本协议所列的工程总额为工程材料、人工、布展、撤展费,不含电箱租金与电费、施工证件费定的内容、标准制作,保证工程质量及使用材料符合同附件要求,负责撤展及展台垃圾的清运工作。2 在正式制作施工前,与甲方确认合同及附件内容并签字(盖章)双方认可。3 对施工中甲方提出的不超出附件内容的合理修改意见,双方协商确认后及时修改;对超出附件内容的修改部分经双方协商甲方须支付超出费用;对超额部分乙方可现场出报价单,经甲方盖章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其更改意见,仍依约
13、按原方案实施。特殊原因无法修改的,双方协商尽量补救,力求达到满意的结果。4 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搭建工作并确保安全使用,乙方施工中出现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5 如因甲方人为损害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由于工程质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免费保修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失。6 整个项目有专人或小组负责,及时协调施工的管理和调度。现场施工期间遵守场馆相关规章制度。7 现场施工因客观原因(如展馆方所划分的展位图与实际展位图不符)必须改动展台整体大结构的,须与甲方协商,双方确认同意后,按双方协商所达成一致意见修改,乙方不得随意改动,
14、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8 撤展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四、付款方式:1合同总款:甲方以总款 ¥(人民币大写:元整)委托承担此次平米展台制作、施工、搭建等工作和相应服务。2. 付款方式:乙方完全按照甲方设计方案施工搭建,主体效果与设计方案一致。现场搭建验收合格当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即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五、违约责任:1. 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过的施工图纸,任何单方不允许擅自更改,否则追究其经济责任。2. 甲方需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期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一周款项未到账,乙方则向甲方收取按每逾期1日总费用3的滞纳金;并承担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15、而引起的一切后果。3.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罢工、骚乱、暴动、敌对行动、火灾、洪水、暴风雪、地震、火山爆发、爆炸、核事故或化学事故、海啸、任何自然事故)的外部条件造成场地、准备工作及运输被严重破坏,阻碍和影响交通、通信、住宿和其他的准备工作进行,致使定做物品或原材料损毁、灭失的,将取消或推迟展会活动,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 此次展会(活动)设计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复制、传播、使用。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收取甲方合同额20%的设计费用。 此次展会(活动)的电料、租赁设备及制作物品(甲方自带物品除外)归乙方所有,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提前书面声明,
16、乙方可相应追加其服务费用。5. 如果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能够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守约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还应赔偿因为不能执行合同而带来的损失。6 本合同(效果图、施工图、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执行。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明细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并盖章回传给乙方。8. 乙方若未按期完成工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工程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逾期超过两天(含两天),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因工程逾期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六、附加部分:1、 开展期间留电工、木工、美工展台值班以保证供水、供电、及现场正常。2、 开展期间每天早晨开展前及下午闭馆
17、后有值班人员清扫并擦拭展台。3、 展会闭幕后工人会在现场等客户将展品全部撤出展台后进行展台的拆卸并及时运出展馆。4、 桌椅租赁费用(普通商务洽谈皮椅、玻璃圆桌)由乙方免费提供。5、 如有其他服务或现场结构追加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产生费用由甲方支付。6、 此合同款为只包含报价单上所列项目。7、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方案在不增加材料成本的情况下做局部的调整。8、 若在此次展会开馆之前,乙方已将工程制作完毕,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验收或展台不能进场时,甲方应在3日内,按照合同总款的80%支付给乙方;款项到帐后,乙方保管展台的主体结构,并在1个月内不收取保管费用。(如在保管期间木质结构自然变型,甲方需增加修补费用。)同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未完成条款。七、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计4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其它未尽事宜或不可抗力原因,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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