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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docx

1、牡丹江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牡丹江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三实两创”为统领,进一步激励调动市直机关各单位求实创新、跨越争先的积极性、创造性,引领各单位主动承重、勇于担当、争创一流,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突出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覆盖的原则;坚持跨越争先、适当加压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最大限度量化的原则;坚持阳光运作、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检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牡单位。第四条 考核分类:按编制所在序

2、列,将市直129家单位分为市委序列、市政府序列和中省直序列三大类,实行分类考核(详见附件一)。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直机关目标办)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目标制定程序 第六条 坚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年初,各责任单位上报本单位职能工作目标,各负责单位将重点工作和单项工作目标分解后报市直机关目标办审核后,交由各单位呈请主管市领导同意并签字,由市直机关目标办提交市直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下达。 第七条 目标要易于操作,凡是能量化的全部量化(量化指标应占单位目标总数的70%以上),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和所要达到的效果。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计

3、分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职能重点工作目标、社会各界评价。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不含创先争优工作目标加分和防控性目标减分),单项工作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30%。第十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40分)。其中,综合性目标(10分):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率、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上划税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各2分。为突出中心、强化责任,促进各单位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创新举措、优化环境、改进服务,上述综合性目标由各单位共同承担。负责单位权重100%,目标难度系数为1.2;协作单位按实际职能承担权重,目标难度系数为1

4、.1;参考完成单位目标难度系数为1.0。 计算公式:1=(完成情况/目标值-1)基础分值+基础分值指标难度系数。重点工作目标(30分):省委省政府、市委全会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及各专业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含年度利民实事、招商引资、向上争取资金及政策等)。计算公式:2=(完成情况/目标值-1)基础分值+基础分值 系数。第十一条 职能重点工作目标(41分)。其中,职能工作目标(20分):本单位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含工作效率、公共节能减排、“三优文明城”建设、公共文化示范市建设、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各10分。 自身建设目标(21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

5、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创新管理、依法行政、效能督办各3分。计算公式:3=(完成情况/目标值-1)基础分值+基础分值 系数第十二条 第十条中的重点工作目标、第十一条中的职能重点工作目标系数为:省级重点工作目标、市级重点工作目标、部门职能工作目标系数分别为:1.10、1.05、1.0、0.95和0.90。系数确定与核算分值的原则是:确定系数1.10的工作目标,为省、市级重点工作或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10%(不含10%)以上的;确定系数1.05的工作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系数1.0的工作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

6、相比在增减在5%(含5%)之间的;确定系数0.95的工作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系数0.90的工作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10%(不含10%)以上的。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评价(19分)。其中,省内同行业争先评价,即省内同行业排名情况(2分);领导综合评价,即市级主管领导评价(5分);社会各界测评,即社会各界评议和测评(10分);综合评定(2分)。省内同行业争先评价:排前4名得2分,以2012年为基准(1分)。每前进一位加0.2分,每后退一位减0.2分。市级主管领导评价:市委分管常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其所分管的单位,按总数35%的

7、单位打5分,55%的单位打3分,10%的单位打2分、1分或不打分。社会各界评议和测评:党代表2分、人大代表2分、政协委员2分、同级机关2分、企业和社区代表2分。测评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计分系数:“优秀”为1.0、“良好”为0.8、“一般”为0.6、“不评价”为0.5、“较差”为0。 综合评定:每年底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各单位的目标基础工作、推进目标的措施、完成目标的质量等情况进行1-2分的量化打分。计算公式:4=省内同行业争先评价得分+市级主管领导评价得分+社会各界评议和测评得分+综合评定得分。第四章 考核加减分 第十四条 创先争优工作目标加分(15分)。其中,奖励性加分

8、(5分):当年整体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部门)表彰的加2分;创新性加分(5分):争取全国性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并在会议上做主要典型经验介绍每项加5分;在其他全国性会议做典型经验大会发言的每项加3分,做书面交流的每项加2分。争取全省性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并在会议上做主要典型经验介绍每项加3分;在其他全省性会议做典型经验介绍每项加2分,做书面交流的每项加1分。当年工作创新做法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提名奖的加2分。勇挑重担加分(5分):主动承担目标外的阶段性急难险重工作,突破性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9、的,视具体情况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加1-5分。奖励性和创新性不重复加分;同项多级获奖按最高一项加分。第十五条 防控性目标实行减分(10分)。安全生产(5分):依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考核情况减0-5分;信访包保(5分):依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考核情况减0-5分。 第五章 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当年目标考核定为未达标档次):(一)当年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由于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群访事件的;(四)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职能重点工

10、作目标、各界评价总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六)在考核和奖金发放中弄虚作假的(奖金或津贴已发出的要限期追回)。 第六章 目标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领导体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落实,并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各单位要建立机构、明确责任,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第十八条 定期自查。各单位每月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解决目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目标考评系统将目标进展情况上报市直机关目标办。第十九条 跟踪检查。市直机关目标办对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跟踪检查推进

11、,每季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并向社会公告目标进展情况。第二十条 强化指导。市直机关目标办负责对市直机关目标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情况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第二十一条 集中考核。年末,由各负责单位提供各目标责任单位单项工作完成情况,由市直机关目标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整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核分,确定目标考核结果,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 档次划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4个档次。优秀、良好和达标比例分别按35%、55%和10%掌握,未达标档次不受比例限制。第二十三条

12、设立重点目标奖。奖励在推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专项行动中成效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奖励每项重点行动排名前三位的单位。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可根据其工作性质自行确定考核内容及标准,报市直机关目标办审核。以内设机构为单位,按照上述比例自行评定,考核结果报市直机关目标办。 第八章 奖金发放办法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单位,按照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其他在职工作人员三个层次核定奖金。对评为达标的单位发放达标津贴。未达标单位不享受奖金和津贴。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奖金发放时必须按照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并按职工总数的30%、60%和10%的比例,评出“

13、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四个档次,各档次奖金差不得低于10%。在发放奖金时,各单位需将考核结果和奖金发放方案报市直机关目标办审核后,由市直机关目标办出具奖励通知单,方可到市财政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发放奖金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人员,取消年度工作考评奖金:(一)受到党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二)当年旷工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的;(三)当年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的;(四)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五)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六)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对单位整体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目标考核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目标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第二十九条 中省直驻牡单位,只奖励其领导班子成员,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通报(中省单位的考核结果同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专职市长助理,市委、市政府专职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专职正副秘书长享受优秀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市级领导担任主要领导的部门中,主持工作或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享受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市纪检委副书记、秘书长享受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其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享受市直单位副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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