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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docx

1、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第四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

2、,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

3、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

4、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监事长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一名监事或由监事会推举一名监事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有责任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秘书处应有一名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一名,由监事会从本会秘书处选任。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是:(一) 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二)

5、负责将理事会、会办公会议和本会的其他工作会议的开会计划,及时报告监事长,以便监事长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三) 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四) 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五) 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六) 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七) 根据监事长的指派,将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决议等转载到深圳市律协网站上,并在网站上了解、收集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馈意见和动态。(八) 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九) 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理

6、事及理事会; (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四)秘书长及秘书处;(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一)对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一)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二)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提出意

7、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考核;(五)处理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六)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章及侵犯律师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监督意见;(七)通过监事会联络员征求和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和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活动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8、。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委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监事长列席或监事长委派的其他监事列席,会议应为列席的监事设立专席。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监事长有选择性地委派监事列席,也可由秘书处根据监事长的意见委派秘书列席。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至迟在三天前须将会议通知和议题书面通知监事会。第十九条 监事长应在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之后将会长办公会拟提交理事会议决的事项和监事会秘书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成监事会议题,并于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集监事会会议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发

9、表意见,对于议决的实体问题,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章、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监事长报告。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列席会议的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应将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某项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或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时,以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仅

10、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应会议再次议决。(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程序和实体内容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过提示、协调又得不到改正时,发出监督意见,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或会长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或监事长。理事会或会长不接受监督意见或逾期不答复的,监事会可提议召集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审议或提议成立由律师代表、市司法局代表、律协党委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对该监督事项进行评议和裁决。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11、会会议一般应在会长办公会议之后理事会召开之前召开。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如有相关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第二十六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日之内召开。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至迟应于会前二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

12、席。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若监事会未达到法定有效召开人数,则应暂停召开,经充分协调各监事后再次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二) 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三) 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四) 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已的意见,每次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要求,在获得安排后进行。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第三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

13、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发布。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发律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律协党委及律师代表,同时报送深圳市司法局。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服从行业整体工作需要。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监督执行或由监事长委派的监事执行。需要由秘书处执行的,由秘书处予以落实。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监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指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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