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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x

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区发改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方式行使层级1固定资产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2价格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依申请服务县(区)3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发布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发布主动服务县(区)4节能宣传与推广宣传节能

2、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配合推广技术标准、有关节能技术、产品和机制主动服务县(区)5价格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服务县(区)2.区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类别行使层级1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为学生资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2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3普通话宣传推广开展普通话宣传推广服务主动服务县(区)4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系统七五普法规划主动服务县(区)4.区公安局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类别行使层级1户口簿遗失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

3、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依申请服务县(区)2准迁证遗失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4、依申请服务县(区)3迁移证遗失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依申请服务县(区)4暂住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城市、城镇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

5、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农村(城乡属性为乡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依申请服务县(区)5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依申请服务县(区)6居住证换、补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依申请服务县(区)7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

6、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依申请服务县(区)8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服务县(区)9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

7、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依申请服务县(区)10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换领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

8、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依申请服务县(区)11临时居民身份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服务县(区)1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

9、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居住证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依申请服务县(区)1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依申请服务县(区)14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出具

10、证明工作规范(试行)依申请服务县(区)5.区民政局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类别行使层级1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提供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区划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2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提供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3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为社会提供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4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培训,重点提高社会组织管理的能力;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强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动服务县(区)5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提供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

11、6慈善工作政策咨询提供慈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7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提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8社会工作政策咨询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黔组发20135号);贵州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421号);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黔民函2018210号);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5号);历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社会工

12、作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依申请服务县(区)9志愿服务政策咨询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1号)依申请服务县(区)10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6.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类别行使层级1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依申请服务县(区)2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机构和人员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

13、点)、贵州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服务依申请服务县(区)3法治宣传教育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主动服务县(区)4法律法规案例检索服务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主动服务县(区)5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主动服务县(区)6法律知识普及服务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14、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主动服务县(区)7推广法治文化服务全国、省人大决议和“七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主动服务县(区)8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服务中共贵州省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文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黔政法2018118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依申请服务县(区)9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依申请服务县(区)7.区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服务理由(服务依据)服务类型实施层级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16、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依申请服务县(区)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18、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依申请服务县(区)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9、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依申请服务县(区)4参保单位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

21、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依申请服务县(区)5职工参保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22、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依申请服务县(区)6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

23、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

24、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依申请服务县(区)7个人基本信息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

25、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

26、(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依申请服务县(区)8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7、(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依申请服务县(区)9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28、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依申请服务县(区

29、)10缴费人员增减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依申请服务县(区)11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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