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 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 纠正的难易程度、 船舶装载情况、 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
2、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二 )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
3、前纠正 ( 17 ) , 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九)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二、
4、船舶滞留原则(一) 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 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合下述 1 至 14 项目, 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
5、效地通信联络;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如果对上述项目 1-11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 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 ,则
6、不应被滞留。(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三、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缺陷处理代码说明06船籍港纠正10缺陷已纠正15下一港纠正1
7、6十四天内纠正17开航前纠正18三个月内纠正( ISM/NSM )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1限制操作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43驱逐船舶出港60船员记分99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检查行动代码说明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99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一)缺陷处理代码1.代码 06 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2.代码 10 缺陷已纠正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3.代码
8、15 下一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4.代码 16 14 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16 。5.代码 17 开航前纠正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 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
9、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 30 ,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 ISM (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 /NSM ( 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
10、缺陷处理代码是 17 ,则应用 99 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 17 代码 , 应酌情判断 , 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 ,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6.代码 18 三个月内纠正( ISM 或 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 ISM/NSM 缺陷(类别 2500 系列) ,对于重大不符合 ISM/NSM 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 30 。7.代码 30 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 / 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 )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
11、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 30 更改为代码 99 。( 2 ) 采用代码 30 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8.代码 40 禁止船舶进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 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其进港。 (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 应当责令有
12、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 停止作业, 禁止进港、 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9.代码 41 限制操作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10.代码 42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11.代码 43
13、 驱逐出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12.代码 60 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 )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 )引起 60 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13.代码 99 其它措施(文字说明)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
14、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二)检查行动代码14.代码 45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15.代码 50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 (滞留) 、 40 (禁止船舶进港) 、 43 (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
15、港海事管理机构。16.代码 70 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 (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1 ) 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2 )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 3 ) 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4 ) 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5 ) 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6 ) 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
16、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17.代码 99 其它文字说明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 99 (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栏。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 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 如 45
17、(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 、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 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 , 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 -99( 行政调查 )”的标注。六、依据的填写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 30 (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依据应用规范书写格式进行表述。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 第四篇第3 章 2.4.1 条”可写成“海 04/4 篇 /3 章 2.4.1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 第 7 篇第 2 章 2.1.2.1 条”可写成“河 04/
18、7 篇 /2章 2.4.1 ”。可参考下表:规则规则缩写国 际 航 行1992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 921994 年海船法规修改通报 (1992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 94 修1995 年海船法规修改通报 (1992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 95 修1999 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 99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3 年修改通报国 03 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年修改通报国 04 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年修改通报国 05 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国 08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9 修改通报国 09
19、 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0 修改通报国 10 修澜沧江 -湄公河商船检验技术规则( 2001 )澜 -湄 011999 年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 99 拖1999 年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 99 起国 内 海 船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海 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海 0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6 年修改通报海 06 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年修改通报海 08 修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7小海 07内1999 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河 99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河 04航内河船
20、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7 年修改通报河 07 修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年修改通报河 08 修船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7小河 07舶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 ( 2004 )河库 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 ( 2004 )河京杭 0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 部 ( I) 令七、缺陷处理建议表的使用(见附件 1 和附件 2)(一)本导则提供的缺陷处理建议表供检查员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的缺陷处理和填写检查报告时进行参考使用。该导则所列举的缺陷为较常见缺陷,对于未列入导则的其它缺
21、陷,检查员应参照同类型的处理代码和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 对该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后,自行作出处理代码。本导则不妨碍检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具体缺陷根据专业判断做出其它适当的决定。(二)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结合发现的缺陷情况,可以参考指导原则中的缺陷处理建议表进行处理,尽可能采用首选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代码时,才可采用备选代码。(三)检查员须注意:建议表中对于缺陷的描述仅是缺陷程度的简单描述,面对具体缺陷,检查员应用准确、简洁的文字对缺陷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模糊和歧义的词汇。例如仅使用“未按规定” 、 “不符合规定”字样而不做具体描述
22、的现象。(四)在缺陷处理建议表中首选和备选的使用说明:1.表格中 30/17 ,说明首选为 30,备选为 17;2.表格中 17/30 ,说明首选为 17 ,备选为 30 ,如果船舶总体状况良好或没有出现 2 个及以上的 17/30 缺陷的应尽可能采用首选;3.表格中 30-99 ,说明首选为 30 ,此 99 为行动代码,指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提醒。应在检查行动代码标注区域进行标注。在处理意见栏中只填写 30 ,而非 30-99 的组合代码。4.表格中 17 , 说明首选为 17 , 如采用其他处理意见, 由检查员自行做出采用除 30 、 40 、 41 、 42 、 43 以外其他处理代码的
23、判断。缺陷代码项目首选备选备注0100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0101国籍证书无国籍证书3017国籍证书过期失效3017国籍证书不在船170110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薄无船舶法定检验证书3017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过期失效3017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薄不在船170111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薄无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薄17其他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薄过期失效17其他0120船公司符合证明 (DOC) 副本无船公司符合证明 (DOC) 副本3017船公司符合证明 (DOC) 副本过期失效3017船公司符合证明 (DOC) 副本不在船170121安全管理证书( SMC )无安全管理证书( SMC )3017安全管理证书( SMS )
24、过期失效3017安全管理证书( SMS )不在船170130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017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失效3017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在船170140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无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17其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过期失效17其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不在船170150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无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3017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过期失效3017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不在船170160船舶签证薄无船舶签证薄17行政调查未签证17行政调查船舶签证薄不在船170170法定值班日志、记录船上无
25、航行日志、轮机日志17其他行政调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记录不正确99- 下 次操/ 记录时 纠正0180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通用)船上无有效的救生筏 / 静水压力释放器年度检修证明17/3015无电台执照17其他无 CO2 称重 / 管路吹通报告17/30150199其他0200船员证书和值班0210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过期无效3017高级船员选 30船员适任证书不在船170220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无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失效3017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不在船170230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或无证3017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在船1702
26、40船舶配员缺船长、轮机长3017缺高级船员3017缺普通船员170250船员服务簿无船员服务簿17其它船员服务簿内无任职相关内容记录17其它船员服务簿所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17其它0260休息时间船员休息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30170299其他0600救生设备0601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及标识救生艇、 筏、 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船舶实际配员的需要3017救生艇、筏无标识(船名、船籍港、乘员定 额等)17救生艇艇体无反光带170610救生(助)艇(艇体、艇机等)救生(助)艇艇机不能起动3017救生艇艇机油门调节器故障17其它燃油储备不能满足救生艇在额定航速下连续航行 12 小时17救生(助)艇舵杆
27、、舵柄和尾轴支架严重锈 蚀、变形或断裂3017救生(助)艇艇体破损 / 内部储备浮箱破损3017救生(助)艇视窗玻璃破损、模糊不清其它0611救生(助)艇属具划桨缺失 / 损坏17艇底塞缺失17排水手摇泵不能工作17手提灭火器缺失 / 失效17烟火信号缺失 / 失效17淡水、食品配备不足17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3017救生艇存放位置未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17其它0620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筏外壳破损17其它气胀式救生筏无法使用17/3015全部救生筏无法使用选用 30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失效17150625刚性救生筏0626救生舢板、浮具救生浮具的材料、隔舱、型式不符要求17其它救生浮具的首缆、把手索缺失17救生浮具属具缺失(自亮灯、可浮手划桨、 救生浮环等)17救生浮具无标记(主尺度、乘员定额、制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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