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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制.docx

1、完整word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制篇一:和事业单位如何签订合同进入编制一有编制和无编制的区别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编辑本段区别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

2、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编辑本段档案 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

3、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项调查表明,“体制外”人才普遍压抑感强、压力大,渴望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放弃人事、户籍档案从某大学出走,到宁波一家国营企业任职的杨博士坦言,由于传统体制观念作怪,“体制外”员工的地位不高,相应地“体制外”人才就有压抑感。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在编”的群体,在目睹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一个个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职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学习,虽然自己能力与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强,但却因为不在“体制内”而不能享受。不稳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乏干劲的同时,却也因缺乏可预期的上升通道而动力不足。首先,必须承认的是,针对体制内、外的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内外有别”、对劳动

4、者不能一视同仁的制度性歧视一直而且普遍存在。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巩固了这种制度性歧视。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制度性歧视、非制度性歧视待遇。另外事业编制的人员和企业编制的人员的差别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的

5、工资是政府全额或差额拨款,保障性强;工资级别调整的次数频繁(有专门规定),每一级别工资高于企业。退休工资也大大高于企业。每次职称的评定都有定量的名额,即有上报基本就可以评定。企业编制的人员工资为企业自收自支,工资是否照常发放取决于企业效益。工资级别调整是国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是否调整,职称的评定没有定量的名额,达到条件才能参评,但是否评上没有保证。就业时事业编制是优惠政策中的一条,到企业就业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如果享受到企业就业事业编制的待遇,可以先和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随后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最后与政府签订合同。以借用的名义到企业就业,如果两三年后,毕业生不愿

6、意继续在企业就业的,可以再回到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就业,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另外,在某些地方区,某些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根据所学专业任意选择工作单位,不受单位编制、职位限制,先进后出,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到用人单位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收,不实行见习期,上浮两档职务工资,三年内每年可享受500元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5年后,转为固定工资;专业对口的,一年后直接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有编制是签的什么合同 事业编其实不是合同制。确切的说是聘用合同制。在编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为在编人员受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调控,所以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才是合同制,因

7、为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法 在编人员是聘用合同,是人事局管不在编人员是劳动合同,那是和谁签订呢,人事局、派遣公司还是哪个主体是啊,对应劳动法,但是具体和谁签这个合同呢三、事业单位的工资得看什么单位。事业单位分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1.一般一个地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是一样的,只是因为单位不同,福利待遇不同而已,有的单位还有特别岗位津贴之类的,好的单位根本不会用到工资,光奖金、福利之类的就花不了,有的单位没有额外收入,因此只发财政统发的工资。这个得视单位情况而定;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是一样多的,差就差在单位自负那一块儿,理由和现状同上条;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凭单位自己的创收能力,有的

8、单位效益好,工资非常高,福利待遇也很好,有的单位创收能力差,连工资都发不下来。综上所述:不能笼统的说事业单位工资怎么样,要看具体地区、具体单位我是机关单位负责工资的,下属几个事业单位的工资我来审核; 级别工资是根据工龄计算出来的; 我们这里,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没区别的,试用期工资也是按照岗位和工龄来计算工资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有三类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人员人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专技岗位分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工勤分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不分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

9、准。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技和管理人员设65个薪级,工人设40个薪级。每一薪级对应一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人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2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问题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工资表上包括如下职务工资,津贴,教护10%,教护龄津贴,岗位工资,家属补贴,女工费,特岗津贴,移动通讯,液化,孩补,房补,电话补贴,司机补助,其它,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医保2%篇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

10、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 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

11、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

12、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

13、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对属于“保留”的文教卫生及科研类事业单位,目前用人情形比较复杂,正如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

14、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具体说来,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有,(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三、聘用制适用法律的现状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

15、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此我国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的两轨制。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

16、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第二部分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一、问题的提出劳动合同法

17、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机关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二、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该条释义

18、如下: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XX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

19、,卫生业占%,农业占%,文化业占%,科研占%。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就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XX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XX年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的51%。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

20、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

21、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

22、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

23、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

24、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承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管理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管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

25、却又抱住“实质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单位来讲,财政以及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论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

26、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与处罚又当如何大量的实践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凸现出来。三、其他专家学者专著对第96条的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田开友主编 农村读物出版社释义表述为“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度”,而没有涉及聘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务100讲曹可安主编 京华出版社没有涉及聘用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郑功成 程庭圆主编 人民出版社 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释义中涉及第96条,释义为“这样就把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黎建飞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释义为“

27、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该法”。5、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大众版)法律出版社释义为: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参照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3、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自然也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第96条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滕晓春、李

28、国志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释义为: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故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江平顾问、李欣宇、隋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直接表述为“聘用制劳动合同”,而根本没有涉及到聘用合同。从上述专著的释义或表述可以归纳为,第96条是针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即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劳动者(

29、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签订是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补充,更不是增加。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1、第96条没有必要对第2条进行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补充,正如第2条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直接增加即可。2、第96条所表述为三层:一是“实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员”;三是“劳动合同”,因此,从文意上看,只是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3、第96条设立的另一层意思是,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既有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又有对实行劳动合同某一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既是旧法又

30、是特殊法等情况,需要法律明示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姜俊禄、王建平主编)”。前者三点是符合多数专家学者对第96条的理解与释义。4、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笔者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显然是针对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这样的理解,其理由再简单不过,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受劳动法实体法的调整,而“缺乏实

31、体法依据”恰恰只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这条释义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问题。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96条引出的问题单从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条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诸多问题: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国办发XX35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员(全部编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没有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至今具体到哪个单位上班工作,相对人事关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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