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qct770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技术条件网上拷贝1QCT7702006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技术条件网上拷贝1QC/T 7702006(2006-12-17发布,2006-05-01实施)前言 根据全国主要汽车制造单位的主要车型对空气滤清器性能要求的调查结果,根据近年来我国主要引进车型有关空气滤清器的技术文件并以空气滤清器当代世界水平为目标制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试验用灰尘采用国际标准 ISO 12103-1:1997道路车辆-滤清器评估用试验灰尘-第1部分:亚利桑纳试验灰尘规定的ISO 12103-A2和IISO 12103-A4灰尘。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
2、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汽车研究所(排放与节能试验研究部)、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成都市泽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日高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友滤机有限公司和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伟、罗宏伟、施旭文、彭晓刚、韦宏、王珂、沈刚、林进修。QC/T 7702006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s for dry type air cleaner assembly of automobil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体积流量为4
3、000m3/h以下的汽车(不含乘用车)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以下简称总成)。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船舶和固定动力用的干式空气滤清器也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QC/T 32-2006 汽车用
4、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QC/T 32-2006和GB/T 3730.1-20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技术要求4.1 总则总成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2 性能4.2.1 原始进气阻力。在额定空气体积流量下,总成的原始进气阻力应符合表l的规定。注:有多级预滤器组成的总成,其预滤总效率达到B类或A类,则该总成的原始进气阻力和总成试验室寿命也按B类或A类相应的指标执行。4.2.2 原始滤清效率。在额定空气体积流量下,总成的原始滤清效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4.2.3 预滤效率。在额定空气体积流量下,本标准中各种型式预滤器见附录A
5、(规范性附录)的预滤效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4.2.4试验室寿命。在额定空气体积流量下,当总成达到试验终止条件,即进气阻力达到6 kPa或滤清效率下降到99%时,总成试验室寿命应符合表4的规定。注:1.试验灰尘为270目石英砂。2.根据总滤灰量,不同类型的滤清器全部按lg/m3的加灰率计算总成的试验室寿命。4.2.5 密封性。总成各密封部位应密封可靠,在滤清效率试验或总成试验室寿命试验结束后,立即拆开检查,总成各密封部位不允许有漏灰痕迹。4.2.6 进气阻力复原性。总成试验室寿命试验结束,对滤芯进行复原性处理后,总成的进气阻力复原率应大于85%。4.2.7 总成耐振动疲劳性能。总成按装车(机)的
6、方式安装,按QC/T 32-2006汽车用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中10.2规定的参数进行振动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开裂、变形等缺陷。4.3 防锈处理总成所有金属件表面应经防锈处理。4.4 外观总成外表面应无明显的伤痕、磕碰、拉毛和毛刺等缺陷,涂、镀层应无裂纹、脱落、流挂、露底等缺陷。5 试验方法5.1 性能试验方法按QC/T 32-2006的规定。5.2 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6 检验规则6.1 每只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 出厂检验:6.2.1 检验项目见本标准4.1、4.3、4.4。6.2.2 订货单位抽检产品时,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和合
7、格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6.3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应两年进行一次检验;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项目,总成耐振动疲劳性能试验项目为可选择试验项目。6.3.2 抽样方案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不能少于3件。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7.1 每只产品上应标明:a) 厂标或商标;b) 产品型号和执行标准;c) 使用说明。使用说明要明了扼要,标志应明晰,部位、尺寸按产品图样的规定。7.2 每只产品包装前应干净,并经防锈处理。进、出口应采取防尘措施。7.3 包装好的产品,应装入衬有防潮材料的干燥的包装箱内,并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伤,包装箱外应标明:a)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b) 产品名称、型号和执行标准;c) 出厂日期、数量和毛质量;d)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mm;e) “防潮”、“小心轻放”等标志。7.4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单位应保证产品在12个月内不致锈蚀。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预 滤 器 的 型 式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试 验 灰 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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