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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概述.docx

1、招标管理办法概述*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招标工作,有利于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维护集团公司经济工作秩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基本原则,对投标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合理低价

2、等因素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二)科学合理:技术与低价同步,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条件;(三)保守秘密:标底、投标文件等在开标前,均是机密,任何涉密人员一律不得泄露;(四)可追溯:项目招标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重要决定性文件承办人、责任人及监督人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在招标工作中的职责:(一)项目监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纪检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若干纪律规定,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订

3、管理的职能部门及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招标中的重要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项目招标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参与招标工作监督。(四)审计部依据*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由集团公司另行发文确定。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招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管理配套文件;(二)批准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入库;(三)审批子公司的招标计划,决定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四)领导、检查

4、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五)指导、协调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工作;(六)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决策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七)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招标活动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集团公司领导组下设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领导组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招标办设在集团公司项目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招标管理各类制度、办法和规定,就招标范围的调整向领导组提出建议;(二)审核子公司的招标计划并报领导组;(三)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主持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选取;(四)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并进行备案管理;(五)对招标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

5、管;(六)对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七)对招标相关文件进行建档管理,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移交。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招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办成员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有关部室的人员组成,纪检监察室承担监督办的日常工作。监督办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的领导,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接受招标工作领导组的指导和协调。第八条集团二级子公司是本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其领导决策机构的建立、所属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由二级子公司自主决定。二级子公司应建立或明确本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招标工作机构,明确职责,

6、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机构名称、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集团招标办备案。子公司招标工作机构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办的业务管理和监督。第三章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纳入招标范围。(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

7、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执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属于本办法上述第九条招标范围,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招标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第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8、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相关文件,经集团公司审核,可不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四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之招标范围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经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审核部门批准、认定的不公开招标文件,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

9、招标工作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如项目单位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审批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并建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随机抽取。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将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布代理机构入选条件及报名时应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提交完整资料的代理机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报领导组审批后入库。进入数据库的代理机构将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科学、

10、客观,保守秘密、依法招标,不可有任何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集团公司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发现徇私舞弊或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报请领导组同意后将终止其代理业务,并从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删除。第六章招标前期准备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在对项目审批后,应将批复文件抄送招标办,招标办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即着手建立项目招标档案。第二十条子公司对于拟进行的招标项目应向集团公司招标办上报项目招标计划书,计划书除对项目名称及内容、建设地址、工程量及标的大概金额、资金计划及来源、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概况进行报告外,还应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相应附送以下资料或文件的复印件:(一)集团公

11、司的项目批复文件;(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报告,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文件;(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各类批件;(四)投标人资质要求、资格审查方式;(五)总体和单项工程招标计划;(六)项目责任人、招标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电话等;(七)拟定自行招标的项目,提供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名单,并注明前述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从业年限、工作履历和业绩;(八)拟定邀请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内容,报送行政机关的批复或对项目的复杂技术、特殊要求、环境限制等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和解释。如集团

12、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专家会议对上述情况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 拟列入招标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将招标计划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经招标办审核、领导组同意后,即向项目单位下达准许招标通知书,项目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第二十二条对于代理招标,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范围,在集团公司监督办的监督下,由项目单位从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随准许招标通知书一并下达项目单位。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为了保证质量,节省成本,能够由生产厂商直接承揽的,原则上不选择代理商为投标人。第二

13、十四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在下达项目招标通知书时应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办。第二十五条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后,项目单位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七章 招标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一)项目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对接后,即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准确、全面、合规。自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其中设备、材料的招标,其规格型号要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填制,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标准。(三)集团公司招标办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权

14、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项目招标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一)标底和项目拦标价可聘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如项目单位有编制能力,也可自行编制。项目标底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标底的编制依据为国家及地方执行的统一预算定额,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统一施工图纸;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3、标底价应控制在总概算或计划投资限额内。(二)项目单位聘请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与项目潜在投标人、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项目单位聘请的造价咨询机构应书面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二十八条 负责招标项目的工作

15、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全过程工作。第二十九条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项目单位应把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适当顺延。第三十一条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如召开投标人资格预审会议,项目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的方式通知集团公司招标办。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办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资格预审,并提前3

16、个工作日回复项目单位。如有必要,项目单位应对投标人的作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报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技术交流和答疑的,由项目单位在开标前进行组织,并将交流答疑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工作程序、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单位的实际情况办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开标前召开开标准备会议,会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招标负责人、代理机构、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开标准备会议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的方式通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办视

17、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该会议。会议应有记录,对于存在或潜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达成的共识应形成纪要,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在开标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集团公司招标办,由招标办通知监督办,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延迟开标时间或变更开标地点需在原定的媒介和网站公示及说明延迟或变更原因。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办人员参加。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做好签到和记录,开标记录经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授权代表、集团

18、公司招标办和监督办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招标单位也可另加影音记录。第三十九条 项目评标由评标组执行。评标组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及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办共同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按有关规定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组按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人的授权完成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组,已经进入的或投标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办审查属实后利害关系评委退出评标组,评委重新抽取更换。第四十一条 经评标组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在评标组否决不合格投标人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则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四十

19、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评标组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在评标报告中,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据招标法规,确定项目中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四条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结果等文件应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九章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行为。合同文本可使用国家住建部

20、、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专项约定,该约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二份报送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四十七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工程量超过15%或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或300万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审批。第十章罚则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组成员等,必须在有

21、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从事本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项目单位负责人、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工作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招标监督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条在项目的招标工作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给予投标人约谈、集团内部通报直至禁止与其合作的处理。(一)不如实填写资质送审表或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经核实有串标行为的;(三)以欺诈手段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或协议;(四

22、)无故拒绝或没有履行合同意向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五十一条对于代理机构、评标组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在为项目单位招标服务的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做以下处理。(一)代理机构一般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退出集团公司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代理机构整体或主要负责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该机构从集团公司代理机构数据库中剔除。(二)评标组专家成员若违规违纪,集团公司内部通报并向*省评标专家库举报,当事人不得再参与集团公司此后的项目评标。(三)代理机构和评标组在评标工作中若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集团公司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追究其违法行为。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集团公司独资和控股子公司。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对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以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工作程序、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办理。第五十四条 涉及审计评估、清产核资等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选用办法,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项目监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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