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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docx

1、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市人大常委会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包括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 (四)撤销市政府和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政策主导、突出重点、公开民主、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

3、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市政府、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对预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等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对相关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对预算执行进行

5、监督。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支外),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分类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 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通报编制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

7、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提交的预算草案,一般收支编制应当到“款”,重点支出编制应当到“项”。 第十三条 收到预算草案的五日内,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预算工委组织预先审查时,可以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预先审查结束后,预算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的意见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的十五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

8、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是否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三)预算收支内容是否完整; (四)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七)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财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市

9、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市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发给全体代表。 财政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相关审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本年度的预算安排,保证本年度预算完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财政预算草案的内容按

10、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11、;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八)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上一阶段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加强调查

12、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市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

13、预算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 适时建立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与市财政、审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八月至十月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原批准的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支出的; (三)取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并安排相应支出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资金

14、调减的; (五)需要审查和批准的其他调整事项。 市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预算超收收入资金的使用,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预算超收收入一般用于充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还政府性债务或者用于重大民生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

15、报告。 财经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超收收入使用安排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报表。 决算

16、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绩效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市审计部门

17、应当同时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 收到决算草案后五日内,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或者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预先审查结束后,预算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的意见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二十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初步审查决算草案时,应当听

18、取市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汇报。 财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审查报告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19、。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20、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备案。 第四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高覆盖面。对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应当作为审计工作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预算相关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市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

21、、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应当听取市政府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听取相关部门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

22、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一)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对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 (三)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 (四)与预算相关的审计结果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应当在市级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各区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备案: (一)市对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的部分变更; (二)预

23、算执行过程中不同款级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单个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三)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四)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文件; (五)批复的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市级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等情况汇总后报财经委员会(预算工委)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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