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65.72KB ,
资源ID:65183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65183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

1、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

2、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据的; (七)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3、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

4、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5、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

6、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7、20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七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

8、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