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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docx

1、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

2、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见义勇为

3、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制定本市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落实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

4、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九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条 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

5、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二章 确 认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四)有关单位

6、、人员的见证材料。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

7、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奖励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向肇庆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报并经其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发放抚恤

8、奖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三)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构成轻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四)没有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发放奖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第十八条 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如符合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见

9、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申报省的奖励。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援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急危重症的,应当优先救治。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通知本地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

10、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单位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扣减或降低其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从事原工

11、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或辞退。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享受本条第二款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

12、益性岗位。第二十五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给予优先救助。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困

13、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资助。见义勇为人员本人适龄的,教育部门按上述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供养人员优先安排入住供养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享受政府资助。第二十八条

14、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九条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先给予安排。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见义勇为人员适当的经济补助。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三十二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

15、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16、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第三十五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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