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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沙坪坝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是指各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并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由财政负担工资并缴纳五险的工作人员。第二章 人员聘用第三条 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

2、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二)有本区城市或农村户口,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男同志60周岁以内,女同志50周岁以内。(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做到凡进必考。(四)到社区见习的大学毕业生,特别优秀的,有意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可直接吸纳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按照以下操作程序。1、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镇辖区人数和社会救助工作量等情况,统一安排各街、镇工作人员数量。2、各街、镇将需要招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所在社区以多种方式向辖区内群众公告,原则上每个社区1-2人。3、个别社区进行人员调整,需要重

3、新招用人员时,应先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同意后,再将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所在社区向辖区内群众公告。3、各街、镇按照谁用人谁招聘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报名人员组织实施考试,把好用人入口关,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聘用。4、将新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安排社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第三章 合同签定第五条 各街、镇应与聘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结合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聘用劳动合同书,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街、镇或社区

4、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各街、镇根据聘用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依合同期限决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应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八条 聘用

5、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续签聘用合同;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备案后,可变更或解除。第九条 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条 街、镇、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

6、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因组建规模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

7、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性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因工(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不设定试用期,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待遇第十五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经费包括基本工资,代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奖励经费、工作经等几大类构成,列入区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沙坪坝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情况视情况商定,适时调整。区财政局依

8、据区民政局核准的人员数量和标准按月拨付经费到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拨付到各街、镇。第十七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由各街、镇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的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拨付,个人应缴部分自理。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限及有关待遇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各街、镇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发给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病或非

9、因工(公)死亡的,参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十九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公)负伤,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其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待遇。因工(公)死亡的,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十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二)婚假、丧假三天、生育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基层社会救助作人员归口其社区所属街、镇

10、统一管理,区民政局有权根据全区情况进行调配。对不能胜任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街、镇有权进行重新选聘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 把好用人关,对新聘用的基层社会救助作人员一律考试后择优录取,做到凡进必考。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一)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从区、街(镇)、社区(村)三个层面,分别组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学习政策、文件,区民政局每月拟定出学习重点,各街(镇)、社区(村)每周安排一次以上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学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二)建立实战模拟学习制度。各街、镇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实战模拟培训学习,每年不得少于2次,模拟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实例,测试

11、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临场应变能力。(三)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区民政局每年组织1次全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具体政策内容进行培训。第二十三条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监督,在每个社区聘人以上的社会救助群众监督员,让群众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六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1、负责主动向群众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同时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2、负责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做

12、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5、负责承办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6、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查和上报工作。7、负责对及时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手续。8、负责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9、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做好低保与就业联动工作。10、负责社会救助基础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台帐建立、数据录入、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11、负责有关社会救助情况和数据上报工作。12、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二十五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遵守

13、以下工作程序。1、接收本辖区城乡居民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及时了解情况,对符合城市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按工作程序审批。2、严格执行市、区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社区听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社会救助待遇。3、坚持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三公开,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就业等原因导致收入增加的,应及时调整直至取消收入变化的救助户的救助资格,对取消救助的,填写取消通知书一式三份社区、社区、本人各一份,对因病死亡的人员要及时取消,对搬迁到其它社区的救助对

14、象应及时迁出,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4、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就业,通过就业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救助对象给予必要扶持。5、认真落实救助对象在低保、医疗、临时救助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救助等政策。6、严格遵守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严禁营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11、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救助对象档案。12、对社区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检查,并提出调整救助待遇意见。13、积极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或低偿性劳动。14、对救助家庭实行明察暗访制度,常期补助对象实行每季度查访一次,每年上户明察一次,非常期补助的

15、对象每季度至少暗访二次,上户明察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15、对申报城乡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社区听证会通过,其他救助必须通过方能上报,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八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核制度。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纳入对各街、镇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同时,制定考核细则,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年终评比,奖勤罚懒,形成激励机制,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采取以街、镇考核与区民政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辖区内群众满意度作为参考

16、标准,对连续2年在所在街、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考核中位居末位的,实行末位淘汰制。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九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在合同期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有违法、违纪、违章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第三十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与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由自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所在街、镇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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