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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1、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 是指收集、 输送、 处理、 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 程和自用排水工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 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 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 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 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 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 查处超标排放等

2、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 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 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 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 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 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 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 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 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 实雨污

3、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 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三) 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 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 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 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四) 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 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 湖

4、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 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 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 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 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 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 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 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 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黄埔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

5、管项目以及市水投 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二)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 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 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区、增城区的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 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三)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 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核发;公 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第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 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 状水体和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 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 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 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 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 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 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 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

7、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 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一) 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 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二)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 减,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 统。(三) 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 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 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 70%(四) 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 50%乍为用于滞留雨

8、水的下沉式绿地,用 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 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 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 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 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 间不超过24小时。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 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 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 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一条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

9、排水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 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 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 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 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10、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意见;(四)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 料;(六) 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七) 接驳设计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 办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 驳的决定。第十四条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 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一) 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 500立方米以上的医 疗单位;(二) 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 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 常年存栏量达到 500

11、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 头牛的养殖业;(四) 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五) 垃圾处理场(站);(六) 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七)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八) 其他月排水量 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第十五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 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 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第十六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 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 03)S515】要求设计

12、, 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 500毫米以上。第十七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 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 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八条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范设置隔油池:(一) 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 食用油的;(二) 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第十九条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 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格栅栅条的间距为 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二) 格栅的安装角度在 80度以下(与水平面

13、夹角);(三) 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 满足使用要求;(四) 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第二十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 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第二一条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 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 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

14、部门要求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且通过验收的重点排水户,应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定期 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二) 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 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 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 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 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 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三) 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第二十四条

15、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查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 予许可的决定。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 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二) 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 驳;(三)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 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 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

16、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 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 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和隔油池。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 维护的位置。(二) 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 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 用管道收集。(三) 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03S702) 要求选用。(四) 隔油池根据国家建

17、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 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五) 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 30分钟计算确定。(六) 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 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七) 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 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 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 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八) 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 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九) 排水口不超过三个,

18、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 行清晰标示。第二十七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施工作 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放施 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 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 50厘米。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外运处置。第二十九条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 现场进行检查,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 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 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

19、应当书面报告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 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 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 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第三十二条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 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 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 则附录III 。总汞、

20、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 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 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 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 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 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排水 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第三十六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的 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 料:(一) 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档案资料;(二) 监督检查

21、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第三十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 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 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 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 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 案备案的,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 料:(一) 申请函;(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建筑红线图;(三) 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四)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九条施工作

22、业单位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回执。施工作业单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方式报送材料,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施工作业单位。第四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第四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 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 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

23、安全 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 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附录I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附录II :平流式沉淀池参考

24、样式图附录III :行业检测项目表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1排水工程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排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设计流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7建筑给排水 错误!未定义书签。地表径流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雨污分流改造 23排水泵站 错误!未定义书签。污水处理单位 31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施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1排水工程设计1.1排水工程规划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

25、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 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1.2设计流量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 1.2.1采用。表1.2.1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区域名称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L/cap d)广州市中心六区;萝岗区、南 沙区、花都区的区所在镇和番 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 南站区域;从化市、增城市的 市所在镇300-380萝岗区、番禺区、南沙区、花 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主要 城镇及中心镇200-300农村区域120-250注: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 埔六区。2南沙区、花都区、萝

26、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 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 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 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3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 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

27、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 推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 设计暴雨强度。1.区间公式(推荐米用):P (年)区间参数公式1n()b()A()1-102n()b()A()10-1003n()b()A()q=167A/(t+b)n2.暴雨强度计算总公式:3618.427(1 0.438lg P)(t 1 1.259)0.750其中:q 设计暴雨强度(L/ (s hn)P设计重现期(a)t 降雨历时(min),t = ti+mb, ti为地面集水时

28、间(min), m为折减系数,t 2为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地面集水 时间11 一般采用10min。1.2.3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设计重现期一般不小于 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下沉隧道)重现期不小于 10年,其他项 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 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选用 2年。可采用综合措施实现区域排水系统的标准要求 (见第133条)。1.2.4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 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在同一 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者不同截流倍数,取值可参考表1.2.4。表1.2.4合流管渠截流倍数取

29、值区域范围截流倍数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n o4中心城区、II -皿类水体地区(除饮用水源保护区)n o3IV - V类水体地区及其他水体地区n o21.2.5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应当采用 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1.3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应按照本段流量和 上游转输流量之和进行水力计算。132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不能重力 流接入时,应在用地红线内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 距离公共排水管网 较远的地区,排水户应按照规划自建污水输送系统或者按照环境保护 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133设计重现期标准

30、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排水设施,应采取排水管渠 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 排涝达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时应同步解决内涝问题。1.3.4立交桥的最低处应设置雨水口及落水管。立交桥底、低洼处和 道路交汇处的雨水口应采用平侧结合型式, 并适当减小雨水口的设置间距,宜为10-25m其余地方雨水口宜采用平侧结合型式,道路侧 入式的雨水口宜采用图1.3.4型式,利于树叶等漂浮物随水排走,防 止垃圾堵塞。图1.3.4 道路侧入式雨水口设计示意图1.3.5新建、改建、扩建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应考虑管道维护和接 驳工程对止水的要求,当管径为 800mn以上(含800mm时,宜在管 道

31、交汇处和间隔约1000m的距离处设置闸槽井。闸槽井宜设置在隔离 带、绿化带或者人行道上,便于维护管理。1.3.6公共雨水管的最小设计管径为500mm雨水口连接管管径宜采 用300mm公共污水管(截污限流管除外)的最小设计管径为 500mm1.3.7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不应倒虹。必须倒虹的地方应加大倒虹管设计流速,米取措施方便清疏。138截流井的设置:1在合流管渠上截流污水,应设置截流井。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 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边环境 等因素确定。2截流井应设在原合流管渠上,截流井内应设截污限流管将污水 截流入截污管,截污限流管应顺流方向接入截污管。3截流井溢流管管径应大于或者等于原合流管,溢流水位应根据 原合流管水位确定,并宜在设计洪水位或者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闸门或者拍门等防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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