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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docx

1、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卫联发20095号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财政局),市妇幼保健所: 按照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放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09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印发长春市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望认真执行。 附件:长春市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卫生局 长春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六日主题词:卫生工作 妇幼卫生 实施方案 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印发联系人:唐旭东 联系电话:84

2、692060 (共印50份)附件:长春市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长春市两个规划目标,根据吉林省2009年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项目背景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已开展多年,2006年国家调整了监测点,扩大了监测范围,我市国家监测点由1个区增加到4个区,我市按省级要求开展了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目前,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内抽取4-5个乡(镇、街)为监测点(南

3、关区的9个乡、镇、街均为监测点)共计46个;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二、项目年度目标(一)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机能)考核合格率80%;(二)以县为单位网络直报率达到100%。(三)继续加强人群监测县(区)的督导,使监测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四)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县(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三、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46个监测点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

4、县级及以上的53个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国家监测点4个区,分别为南关区、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其中,南关区同时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二)项目内容1、在市、县、乡、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中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级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2、加强人群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3、市、县、乡、村各级要

5、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培训、网络直报质量、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质量、数据收集、漏报调查工作。四、项目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1、市卫生据成立工作组,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2、县(市)区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二)资金安排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用于县、乡、村各级在完成以上“三网”监测工作中。如人员培训、质控人员的交通、住宿和补助、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现场调研、资料搜集、上报和评审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办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要求,并按规定开展工作。资金由项目办统一管理

6、,设立项目专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独立核算,按时做出财务预算和决算。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信息报告经费发放细则如下:1、孕产妇死亡监测完成1份完整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10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20元)、资料的收集、入户调查、病历复印等支出费)。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完成1份完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4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10元)、资料的收集、入户调查、病历复印等支出费)。3、出生缺陷监测监测医院填报1例完整出生缺陷卡,给监测医院填卡医生监测经费10元。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各市、县(市)区第一报告人明细表和报表

7、质量,每半年将监测信息报告费拨至各市,各市负责将经费转拨至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经费发至监测医院、乡(镇、街)卫生院和第一信息报告人。各县(市)区上报报表的同时,要上报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第一报告人一览表(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告的死亡本人姓名(或父母)、现住址、死亡地点)。五、项目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六、项目监督与评估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

8、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专人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杜绝1人负责多项监测工作。3、各级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4、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项目终了后向省卫生厅报送项目年终总结。七、项目工作具体要求(一)资料的搜集和上报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搜集“三网”监测报表信息。村级每月报乡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9、季报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乡、县、市每季对报表进行逐级审核和上报,同时逐级对辖区内通过网络直报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库数据进行审核、上报。继续做好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和监控工作。(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现场调查发生孕产妇死亡市、县两级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孕产妇死亡相关资料。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县级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三)孕产妇死亡监控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报

10、告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所对全市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监控,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进行调研,查找高发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及时进行干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四)评审市、县两级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进行评审。县级组织专家组对本县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和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孕产妇死亡随时发生,随时评审;5岁以下儿童死亡每半年评审一次。市级组织专家组对全市死亡的孕产妇(含在辖区内居住,转诊死亡的孕产妇)及监测点

11、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每半年评审1次。(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落实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市、县、乡按要求每年对“三网”监测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质控督导。1、市州级质控督导工作2009年度市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2次。(1)2009年4-5月完成对各县(市)区2009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半年质控督导。(2)2009年11月完成对各县(市)区209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全年质控督导。2、县级质控督导工作2009年度县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4次。每季质控1次。深入乡、村两级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对“三网”监测工

12、作进行质控督导。3、乡级质控工作每季进行1次自查工作。4、质控范围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吉林省妇幼卫生监测质控方案执行。5、质控内容(1)核查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基本设备配备:是否按要求配备用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计算机和开通宽带网。 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要求配有专人负责“三网”监测工作。 培训工作情况:是否对基层人员进行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业务培训(查培训档案),考核信息管理人员对监测指标理解是否正确,了解培训效果。 妇幼卫生监测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情况:是否对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基层反馈。各级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反馈情况:妇幼保健机

13、构是否按要求对死亡信息进行逐级反馈。机构妇幼卫生监测质控工作情况:查看质控记录,是否按吉林省妇幼卫生年报生工作考核量化标准要求逐级完成质控工作。(2)核查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质量6、质控方法(1)县(市)区级在相关部门寻找死亡线索,了解人口数、出生数的差异等。医疗机构:包括辖区内有妇产科、儿科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厂矿医院和部队医院等。(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抄录所有的死亡与抽查县(市)区上报的死亡卡相核对。抄录抽查乡(镇、社区)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需要追踪转归信息。)妇产科:查出入院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本、分娩登记本、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抄录孕产妇死亡名单以及危重而转院的孕产妇名单,对于

14、危重而转院的孕产妇要一追到底,查明转归情况;抄录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高危人群(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Apgar评分低、双胎等)、先天性畸形(无论严重与否)信息(包括母亲姓名、住院号、详细住址)。急诊科:查看急诊记录本、死亡证明存根,抄录育龄妇女死亡和儿童死亡名单,追踪危重孕产妇转归。负责死亡网络报告的部门(医务科或保健科):查死亡证明存根,抄录死亡孕产妇、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的姓名、住址、家属(联系人、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病案号等信息。儿科:查看出入院登记本、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及死亡登记本,抄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情严重未痊愈(包括好转或自动出院)、先天性畸形、极低体重(尤其是年龄小

15、、住院时间短)的0-4岁儿童的信息(住院号、姓名、父母姓名、住址)。120急救中心:查接、转诊登记中有关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了解120司机和接诊医生在接、转诊过程中死亡在家中、途中、门诊抢救室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病案室:查看死亡登记本,查找所有科室有关5岁以下儿童、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并追查死亡育龄妇女病历,了解月经史,以便确定是否为孕妇死亡;根据抄录的死胎死产名单,查看母亲病历,了解分娩过程及Apgar评分,以查找有无新生儿死亡;查阅抄录的死亡者及高危人群的病历,了解其父母姓名、电话及详细地址等查找漏报。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辖区及抽样乡(镇、街)的卡介苗应接

16、种人数(即当年出生数)及实际接种人数;查看监测地区死于传染病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名单。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了解辖区及抽样乡(镇、街)的出生数,询问统计时限(一般为上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还要了解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查看监测地区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 县(市)区公安局:在户籍管理科了解辖区及抽样乡(镇、街)的出生数,询问统计时限(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根据死亡销户记录,查看监测地区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核实医院等机构抄录的死亡情况,了解是否有销户记录。 其他:从民政部门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中查找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线索。

17、 (2)乡(镇、街)级 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将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及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乡(镇、街)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 乡(镇、街)派出所:将乡(镇、街)派出所的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与乡(镇、街)防保站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核实从医院等机构抄录的出生、死亡情况,了解死亡者是否有销户记录,查找户主的姓名、住址;查防保站没有核对上的出生母亲户口信息等。 乡(镇、街)防保站:将抽样居委会(村)的04岁儿童花名册与乡(镇、街)卫生院的分娩登记本、出生医

18、学证明、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互相核对,了解抽样居委会(村)活产漏报情况;查阅乡(镇、街)防保站近5年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对预防接种中断的儿童进行追踪;将死胎、死产、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与儿童死亡登记册核对,是否漏报死亡卡;将在医院、公安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生委抄录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乡(镇、街)防保站的O一4岁儿童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孕产妇死亡记录及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核对;注意翻阅乡(镇、街)防保站近5年内的04岁儿童花名册,了解是否存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登记而漏报死亡卡的情况。 (3)居委会(村)级 将从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乡(镇、街)防保站、公安、疾控

19、中心、计生等相关部门抄录活产及死亡名单和本地掌握的该居委会(村)(原有登记本)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村医、村接生员(保健员)、村妇女主任、村会计等的有关出生及死亡记录核对,并人户调查从医院等各部抄录的危重儿转归情况。随机入户访谈,了解本村(委)出生(包括从各部门抄录的该住址儿童与本地核对不上的儿童)、死亡情况。 八、人员培训和信息反馈 (一)人员培训 逐级组织辖区内“三网”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县(市)区级按照国家下发的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国家、省、市级培训要求对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统计人

20、员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监测人员等进行培训,南关区还有重点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培训,每季召集乡级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审核乡级报表,培训相关业务、督导监测工作。通过RTX腾讯网络平台发布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及时指导监测工作;下发监测工作要求;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的平台,交流各地区工作经验,促进我市妇幼保健工作。(二)信息交换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要收集和上报本地所有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出生缺陷(42天前诊断)信息。上报的非本地的死亡信息由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交换给相关地区。各级在质控中发现死亡发生地有漏报,不论是否归属受检地区,均按漏报扣分。九、年度工作总结 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召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此调动各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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