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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docx

1、安徽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试行) 年十月O一O二 第一章总 则 . 3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 4 第三章并网前期管理 . 7 第四章接入系统建设管理 . 10 第五章并网验收管理 . 10 第六章并网合同管理 . 13 第七章关口计量管理 . 15 第八章调度运行管理 . 15 第九章结算管理 . 16 第十章附则 . 17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徽省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 规范和第一条完善电源并网接入电网工作流程,促进电源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是指电网公司对

2、电源项目在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至正式并网运行期间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网验收、合同管、关口计量管理、结算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符合国家、安徽省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服从安徽省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坚持以电网引导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电源是指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且接入安徽各级电网的常规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五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采用省电力

3、公司直接管理和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用省公司直接管理的电源是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电源项目: 1、统调电厂,指单机容量达2.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110万千瓦及以上,且直接接入5达电厂; 2、与省电力公司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非统调电厂,指非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有富余电量上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由自备转为公用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属于自备性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机组)。 采用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的电源是指与省电力公司非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电源。 除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外所有电源项目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均由省公司直接

4、管理;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 第六条 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出1 具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接入电网意见;、负责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投资计划2 工作;、负责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编制电3 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参与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工4 作,进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电源项目5 进展情况。 第七条 营销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受理电源新增(变

5、更)上网、用网关口申请,组织1对关口计量方案审查和关口计量装置竣工验收,审定、批复电源上网、用网关口; 2、审核电源上网、用网关口电量,组织重大差错电量的鉴定、核查和处理; 3、负责与自备电厂和非统调公用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审核、结算上网电量; 4、负责与发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审核、结算发电厂用网电量,按国家规定征收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 工作:、负责组织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1 网验收工作,指导电源项目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电源项目设计审查前主要设备的选型和重2 要技术参数的设计审查工作; 3、负责对市公司管

6、理的电源项目验收备案材料的审核; 4、参与电源项目并网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千伏及以下电网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10、负责接入5 建设工作。千伏及以上公用电厂送出工35 基建部负责接入第九条 程建设工作。调通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第十条 作:、负责管理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1网调度协议签订、并网条件认定、首次并网许可、转商运技 术条件的审核工作;、各级调度机构依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辖电厂2的并网调试、日发电计划编制、运行监控、设备检修管理、调度操作等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电力

7、交易合同,负责合同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并组织执行; 2、负责编制发电企业季度、月度发电计划,组织发电企业参与安徽电力市场各类交易,负责与发电企业结算电力交易电量; 3、负责办理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 4、负责向发电企业提供电力市场交易信息、问询答复等服务。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中财务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 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研中心)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组织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受业主委托对相应阶段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电源项目主体

8、工程的设计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电科院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承担电源项目并网机网协调项目验收测试工作,签,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订电源项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电源项目技术监督工作; 2、按照工作要求承担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关口计量装置测试、电能质量评估和测试工作; 3、参加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对并网调试和验收测试项目提出技术审查建议; 4、受省公司或项目业主委托,开展相关接入系统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省电力设计院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有关专题论证工作和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9、: 1、参与省公司负责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省公司授权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 3、督促和指导县供电公司规范管理接入县级电网的水电项目并网工作。 第三章 并网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电厂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国网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具体管理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接入电网意见。具体要

10、求如下: (一)项目业主取得省能源局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性质、项目业主基本情况、拟建电源概况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对于自备性质的发电项目须委托安徽省内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咨询。项目咨询工作主要论证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余热和余压量与发电装机规模是否匹配和初步接入方案。 (二)市供电公司应审核并网意向申请报告是否完整,根据项目报告及咨询意见,结合地区电网情况,研究项目是否具备并网条件。对于符合并网条件的项目,可向省电力公司

11、转报并网意向申请,明确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提出接入系统建议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转报,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三)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市供电公司及咨询单位意见,出具是否同意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的函。 (四)取得省电力公司同意函后,项目业主根据电源类型与省电力公司、所在市供电公司或县供电公司协商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专题报告设计工作。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工作。 千瓦以下的小型沼气发电项目和500对于装机容量在200千峰瓦以下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后

12、可以直接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五)电源接入系统设计包括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报送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省经研中心和所在市供电公司。 (六)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性质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通知项目业主委托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七)技术审查意见由组织审查的电力经济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印发,审查意见应包括系统一次和系统二次部分。 热电联产项目、生物发电项目中混燃发电项目和资

13、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应对“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明确要求和电厂端设备的配置意见。 (八)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市公司及县公司应加强与发电企业沟通,跟踪电厂前期工作进度。若电厂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或核准后2年内未建设以及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进度和外送通道路径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经各方协商,应及时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 (九)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向省公司申请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对于公用性质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并结合送出工程可研开展情况,出具电厂接入电网意见。对于自备性质

14、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电厂与营销部会签后,出具接入电网意见。接入电网意见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管理规定(皖电发展200754号)的规定出具。 第十九条 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开展接入系统前期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 第四章 接入系统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获得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根据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就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与电源项目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接入系统工程的投资方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

15、各阶段设计工作和设计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协商确定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送出工程列入省电力公司基建投资计划,按照电网基建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送出工程列入配电网技改计划,按照生产技改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对于项目业主自主投资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设计和建设标准必须满足国网公司的规定和要求,重要建设节点应及时通知省电力公司或市供电公司参加,接受监督检查,定期汇报工程进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电源项目主体工程涉网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等事宜,项目业主应积极主动与省电力公司或市公司联系,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并网验收管理 第五章第

16、二十四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调通中心等部门对省公司直接管理的电源项目于并网前提交的并网技术资料进行审查。非省公司直接管理管理的电厂向市公司报送相关技术资料,并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 1、新投产电源项目电气一次、二次设备及系统参数和接入系统的方式,机网协调项目接入控制方式; 2、电源项目装机容量,生物质、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资源利用量、供热量和发电量设计值; 3、风电场的装机容量、最近一年测风数据、风电场地形和风电机组位置详图,风电场升压站无功补偿设备配置与参数,风电机组、风电场控制方式和控制系统的模型、参数,风电功率预测系统资料; 4、光伏电站容量(峰值)、光伏电

17、站最近一年辐照度测试数据、太阳能组件阵列配置、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设备配置与参数、有功控制方式、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系统资料; 5、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其他涉网设备和系统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电源项目首次并网前应满足的条件: 1、按照政府审批权限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省能源局或市政府(特指水电)等各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已签订并网相关合同、协议; 3、接入电网的一二次设计审查报告、并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电源项目关键设备选型建议等已全面落实; 4、已与电力调度机构建立正常的调度通信联系; 、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波动、闪变、谐波、电压不5平衡等电能质量设计指标均满足

18、国家电能质量技术规范要求; 6、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已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系统),大中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数据同时远程传送到省公司电能质量检测中心,保证对电能质量的监控; 7、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光伏电站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在线监测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类电厂资源综合利用量监测系统等均已按要求建成、完成和电网公司的联网,出具验收测试报告; 8、其它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的并网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并网调试的电源项目应完成相关并网技术规程确定的各项调整试验工作。其中,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

19、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风电场、光伏电站按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开展项目试验工作。 1、电源项目基本试验包括新投产电气一次设备完整的交接试验、环保项目测试等; 2、涉网项目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发电机进相、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电力系统稳定器试验等; 3、风电场包括有功控制能力测试、有功变化率、最大有功出力测试,机组模型仿真验证,电压和无功控制能力测试,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连续 运行能力测试等;4、光伏电站试验包括光伏阵列标称功率测试、有功输出与辐照度/温度特性测试、有功和无功控制能力测试,

20、光伏电站低电压耐受能力验证,逆功率测试、短路与过流保护测试等; 5、形成分布式发电的小型电源项目并网前应开展短路电流校核、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并网同期测试等,并具备与电网调度进行数据通信和接受电网调度指令的能力; 6、各类电源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能力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调通中心、交易中心、电科院等对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开展并网验收,对并网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网技术条件满足情况、并网调试项目的完整合格、连续带负荷能力等情况进行验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电源项目应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接受技术监督检查。 各电源项

21、目以提交的原始技术材料或技术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二十八条 非统调及与市(县)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进行审查,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 并网合同管理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与以下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 第二十九条 合同: 1、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统调公用水力发电企业;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享受政府补贴和电价政策的公3用新能源发电企业。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与以下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1、非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2、有富余电量上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 3、由自备转为公用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 4、属于自备性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机组)。 其他发电企业的

22、购售电合同由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 第三十条 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前,省公司有关部门需确认发电企业是否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已取得行政许可,是否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发电企业,是否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厂并网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必要的并网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正式并网前,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家关于各类型电厂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等相关合同并规范执行。严禁发电企

23、业无核准手续并网、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无购售电合同并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合同范本精神,省公司有关部门应考虑各类型电厂的性质和特点,优化并网调度协议内容,细化明确并网、发电、运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购售电合同中关于电量计量、线损分摊、运行维护、电能质量、上网电价约定、电费结算、支付方式流程等条款的规定应准确清晰。合同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电力交易中心、营销部依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监会办市场200740号)和安徽省电力公司办理新建发电机组进

24、入商业运营工作规定(试行)(皖电交易200937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 第七章 关口计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电源上网、用网关口的审批及关口电量的审核,组织重大差错电量的鉴定、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电源项目计划投运前60天,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交关口申请材料,市公司营销部初审后向省公司营销部申报。省公司营销部审核、批复关口设置和计量装置配置标准。 第三十七条 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全省所有电源关口计量装置的配置、检定、安装、校核;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对统调电源以及所有与省公司直接结算的电源关口统一配置电能量采集装置并纳入电能量采

25、集系统;非统调电源关口计量装置的安装、校核,省电科院可授权各市供电公司实施,并纳入电能量采集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源关口的设置原则和申报流程按照安徽省电网关口管理规定执行;电源关口的计量装置配置标准、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执行。 调度运行管理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 凡并入安徽电网的电厂均要服从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调度规程以及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电厂每日应根据功率预测系统预测结果、燃料情况等信息按时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次日96点发电计划建议;调度机构应以有

26、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结合电厂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各电厂下发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第四十一条 各市供电公司应加强对自备性质的电厂运行管理,对供电营业区内电厂至少半年巡视一次,对重点自备电厂至少三个月巡视一次。对不符合规范的自备电厂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企业定期整改,并抄送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各市供电公司应跟踪企业自备电厂的日常运行情况,基于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在线监测系统,重点关注最大需量、电量、负荷、热电比、热效率、厂用电率等指标,如发现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认定标准情况

27、,应及时向当地政府、省公司汇报。 第四十三条 各市公司应加强对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厂日常管理、报表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转发至省调。 第九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公司电力交易中心、营销部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上网电量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皖电交易200858 号)进行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工作。第四十五条 公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收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执行。 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机组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后,予以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 第四十六条 财务结算时,发电企业需提供并网验收通过证明文件、发电项目投产证明文件、电厂接网工程证明文件、签订购售电合同、银行账户名称及账号、脱硫加价文件等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在具备财务结算条件后,财务部门依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电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电费计算,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电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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