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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征地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docx

1、博罗县征地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博罗县征地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和村企合作行为,推进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解决我县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号)和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

2、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第四条 管委会、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日常监管、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资料初审把关和监督指导、资金监管和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合作项目建设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留用地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指导、组织材料上会、登记办证、出让金收取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环节

3、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有关税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留用地开发建设的原则、模式及程序第一节 原则及模式第五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的原则(一)留用地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标准、产业类型、环保和规划要求等,按照统一规划、集约节约的原则,依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开发。原则上要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分散、零星的留用地进行整合,统一开发、集中建设。涉及留用地的调整置换,按“统一规划、等值置换、集中安置”原则,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二)留用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

4、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符合合作开发的留用地且涉及原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文正式出台之前已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获得批复的国有留用地,按照原批复执行)。(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须明确合作开发物业分配内容。在符合规划要求可分割留用地的前提下,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分配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物业所占用的土地可以独立分割,单独办证,仍保留

5、原用地性质。保留原用地性质的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留用地,应当分别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办证、单独办理该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报批手续。(四)村企合作开发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村企合作建设正式实施方案、村企合作合同、挂牌招标公告等要求将相应的物业分配给本村(组)集体。留归本村(组)集体所有的物业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管理和收益,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居)民收益和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但不得擅自出售、买卖或转让、抵押等。需要对分配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物业进行资产处置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讨论、表决等,方可依法进行处置。第

6、六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的模式(一)政府主导置换物业方式。根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并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如由政府主导以物业置换方式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留用地置换物业方案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报县建设用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和交付事项等内容。(二)村集体自筹资金自主开发方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自主开发、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效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三)国有留用地使用

7、权公开转让方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号)第三条(七)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实施,通过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归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四)国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方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缺乏资金技术、开发经验、人才力量等客观原因不能自主开发,可以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

8、村企合作开发方式包括:()返还物业方式。由合作开发企业通过直接返还建成物业并提高返还物业比例补偿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方式进行合作。()返还物业货币方式。由合作开发企业通过以不低于规定的物业返还比例适当的货币补偿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方式进行合作。()股权合作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留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占股比例,通过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以货币投资入股的投资人或企业,共同组成股份合作模式的项目公司对留用地实施开发、建设和运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享有的物业分配权益,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9、()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所分配的物业价值不得低于留用地的土地价值。留用地土地价值的确定办法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中能够分配到相应比例的建筑物业。具体分配比例为:工业物业以上、商铺物业以上、住宅物业以上(上述比例均包括本数)。建筑物业的面积分配比例,须按照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及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本款所称工业或商铺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永久性收益的工业或者商业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办公等配套用房、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

10、住宅房屋。本款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符合居住使用功能条件、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村企合作建设正式实施方案、村企合作合同、挂牌招标公告等要求及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得的住宅和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停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在原村企合作合同(协议)约定的可建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另行提高容积率,增加可建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对增加的面积部分,由村企合作开发企业与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充分协商后进行再分配。()国有留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统一为,留

11、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政府补交地价;低于基准容积率部分,不作补偿。第二节 程序第七条 具备开发条件的国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审批工作流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留用地公开合作开发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村企合作开发初步方案并将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留用地权属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和村民议事规

12、则等规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的村企合作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基本情况(包括地域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不动产权证号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条件等情况),建筑物总面积,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比例等。(三)正式方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村企合作建设正式实施方案和村民(户代表)签名确认的表决结果情况,在本村(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日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表决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

13、企合作建设正式实施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村企合作建设正式实施方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签到表及签名确认结果、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及其公示结果说明、留用地来源材料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委托中介超市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估结果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门对土地(资产)价值进行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农

1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县财政部门审定土地(资产)价值作为留用地的土地价值并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确定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享有的物业分配权益。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情况报告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局。(五)县自然资源局发函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六)县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综合各单位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和留用地村企合作实施方案一并提交县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领导在村企合作项目呈批表和留用地入市交易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然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结果通知有关镇

15、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在年内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村企合作实施方案,组织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和招取村企合作开发企业的挂牌招标方案及公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转让。选取村企合作(合股)开发企业原则上采用竞价或竞标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求采用其他方式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超过年未委托挂牌招标的,不得再按原批准的方案继续组织实施,须重新对留用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重新组织拟定村企合作实施方案和留用地挂

16、牌招标方案,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予以实施。(六)挂牌招标成功的,留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即为村企合作开发企业的竞得人。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农村“三资”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转让成交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向竞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七)竞得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签订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村企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土地(资产)审定总价的,具体金额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及竞得人根据留用地的土地价值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物

17、业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竞得人应当自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存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竞得人三方共同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内,逾期未缴纳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且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八)竞得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天内付清成交地价款。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天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国有留用地转让合同和村企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将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九)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将公开转让成交价款转入镇(街道办)财政账户,镇(街道办)财政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出让金票据,并将成交价款

18、按相关政策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一)竞得人到县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县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书。(十二)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县自然资源局经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开发建设单位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第八条 具备开发条件的留用地村集体采取自筹资金自主开发建设、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方式的参照本意见第七条国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要求执行。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保障措施第一节 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第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村企合作双方的共同申请

19、并经核实后,配合村企合作双方按如下方式分期分批无息退回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给村企合作开发企业:(一)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日内,退回总额的;(二)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办理完毕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并实际交付使用后日内,退回总额的;(三)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相应的物业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日内,退回总额的;(四)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村企合作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日内,一次性无息退回。若合作开发企业在合作项目申请报建时已向

20、建设主部门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则余款随本条第(三)款的款项一并退回。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物业与合作开发企业的物业连成一体的,退回的时间与比例为:(一)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并实际交付使用,且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分户房地产权证手续后日内,退回总额的;(二)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日内,一次性退回。若合作开发企业在合作项目申请报建时已向建设主管部门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则余款随本条第(一)款的款项一并退回。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竞得人逾期未付清成交地价款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企合作合同和国有留用地转让合同或缴纳税费的

21、,则终止交易,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按规定缴交成交地价款或者依法纳税的,由国土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配合。第十二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相应的物业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和实施的程序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对本辖区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

22、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或者少批多建的;(二)违反本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定留用地开发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协议)的;(三)擅自与开发企业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私自提高容积率的或再次私自签订其他合同的;(四)未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转让的,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博罗县辖区范围内尚未完善用地手续的留用地按照本意见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调整有关政策,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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