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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1、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

2、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

4、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5、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7、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

8、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

9、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

10、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围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

11、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

12、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

13、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

14、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15、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

16、务标准等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

17、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的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的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

18、。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 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

19、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

20、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

21、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常作业的

2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活

23、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24、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

25、、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2月1日开始,如果你垃圾分得不正确,可能面临两种麻烦被罚款或是被小区物业拒收垃圾;住酒店的游客,请自备洗漱用品和拖鞋

26、,酒店将不再提供免费的一次性用品了。 这一切,和1日起要实施的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垃圾管理条例)有关。 作为全市首个跟垃圾相关的条例,它的规定很细很全面,共9章74条,分别对生活垃圾设置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收运处置等10个方面做了规。 哪些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将被“严管”?近期公布管理区域 垃圾分类试点已推广了五年多,现有1836个小区,涉及94.47万户家庭,生活小区分类覆盖率80%以上,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考虑到一些县市及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垃圾管理条例的适用围只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具体由各区县市自行设定并公布。 西湖区11月24日

27、就已公示了实施区域,包括北山街道、西溪街道、灵隐街道、翠苑街道、文新街道、古荡街道、转塘街道、留下街道、蒋村街道、三墩镇,只有双浦镇不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围。 个人错分垃圾有什么后果?最高将被罚200元或是被拒收垃圾 根据垃圾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乱投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市城管委直属副大队长王兆丰说,条例实施后,会通过执法队员进小区抽查、发动小区物业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市民正确垃圾分类。 另一方面,执法队员还将对垃圾清运、处置的企业以及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家

28、庭装修垃圾、公园绿化垃圾都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家里的装修垃圾以及公园里的绿化垃圾都不算生活垃圾,如果把这两类丢进生活垃圾桶也将受处罚。 比如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楼下的垃圾桶归谁管?物业公司或是居委会将是责任人 每个楼道都有垃圾桶,里面的垃圾分得对不对,城管执法队员不可能天天进小区,到底谁来管这事呢? 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类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比如在城市居民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当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

29、居委会当责任人。 小区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分得不对,可以要求投放人重新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发现这个小区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对的,则可以要求该区域管理人重新分拣,不分拣的垃圾也将被拒收。 每个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责任人,怎么管好小区所有的垃圾桶? 市城管委市容中心副主任胜全说,一些小区已在考虑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模式,即街道或是社区把管理垃圾分类的活(包括垃圾分类宣传、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等)外包给第三方,然后由责任人对第三方进行考核,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的质量。 为什么禁止酒店免费提供“六小件”?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对垃圾减量 从1日开始,如果

30、你的亲朋好友要来旅游住酒店,请告诉他们带好洗漱用品和拖鞋,因为根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酒店免费提供包括牙刷、牙膏、香皂等“六小件”在的一次性用品(部分酒店可能会以有偿方式提供)。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为什么还涉及酒店的“六小件”? 主要和垃圾减量有关。 作为市主城区垃圾处置的主力,市环境集团天子岭处置场最近几年一直在超负荷运作。 以11月29日为例,天子岭处理生活垃圾超过5000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4.02%,是设计处理能力的1.92倍。 为了避免“垃圾围城”的窘境出现,所以垃圾管理条例对源头减量方面做了多项规定,对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也提出了细致要求 比如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

31、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市发改、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将对住宿、旅游、餐饮等场所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督促经营者停止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既然条例禁止,如果酒店依旧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会怎么样?市旅委工作人员说,这就算是违背条例,要接受相应处理。 另一方面,菜场、果蔬批发市场也要减量: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要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条例实施后三年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市城管委公布投诉,市民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情况,可跟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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