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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docx

1、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附 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

2、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

3、行预拌混凝土(GB/T*)、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第八条 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原材料须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且材料品种规格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混凝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质和混料,并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 第十条

4、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第十一条 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可参加开盘鉴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开盘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

5、性; (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四)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预拌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分钟。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六)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交接检验均应由施

6、工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和混凝土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监理单位应指定旁站人员抽查交接验收过程,并将抽查情况记入旁站记录。交货检验主要包括: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关于取样的要求,指定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准养护和管理,用于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对涉及结构安全特别是用于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应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十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结合供货实际,及时向需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复试

7、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十六条 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管理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三)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全过程管控;(五)规范保存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生产过程调整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定记录、生产前对计量设备的检查资料、混凝土计量偏差检查记录和生产过程计量等记录资料;(六)负责质量事故分析,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混凝土企

8、业如对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有特殊要求,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实施监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单位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预拌混凝土监理方案,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在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的同时,通过完善技术手

9、段,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主要监管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存在指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2.是否存在指定或暗示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虚假质保书、篡改或伪造质保书的行为。(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未与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2.是否存在采购合同中未载明预拌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或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的行为;4.是否存在浇筑、振捣、养护违反有关

10、规范、规程、标准的行为;5.是否存在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行为;6.是否存在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三)监理单位1.是否存在未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实施监理的行为;2.是否存在对交货检验流于形式,让不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行为;3.是否存在发现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或因监理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行为。(四)混凝土企业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行为;

11、2.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行为;4.是否存在配合比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行为;5.是否存在66666666.6.6666455464646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行为;6.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行为; 7.是否存在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不齐全,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行为;8.是否存在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行为; 9.是否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

12、职的问题; 10.是否存在试验室人员、设施、仪器设备等不能满足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不能满足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需要的问题;11.是否存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无法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质量及试验室试验能力的问题;12.是否存在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三)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

13、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置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3.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五)对试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等资质管理规定对有关企业资质进行处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14、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省厅将建立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保体系不健全和质量行为不规范的混凝土企业名单。第二十三条 对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附 件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编号:企业名称试验室编号工程名称及部位合同编号供应数量(m)供应日期强度等级或品种坍落度(mm)配合比试验报告编号配合比名称水泥水细骨料粗骨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掺合料品种、规格厂名或产地质保书编号复试报告编号原材料用量(kg/m)混凝土试验报告试件编号抗压强度(MPa)试件编号抗折强度(MPa)试件编号抗渗等级( )报告编号强度值报告编号强度值报告编号结论强度评定结果合格评定结果其它指标均值(N/mm)标准差(N/mm)最小值(N/mm)采用的评定方法组数结论填表人: 技术负责人: 企业盖章: 签发日期:注:质保书编号指原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编号或出厂试验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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