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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区城管理办法.docx

1、肇庆端州区城管理办法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三章 管理运行和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化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端州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湖泊保护、公共客运、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实行统一领导

2、、依法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城市

3、综合管理工作,实施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落实辖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组织检查落实;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牵头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区市容市貌综合管理与整治工作。(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七

4、条 城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公安、消防、交通、农业、水利、卫生、教育、旅游、市场物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能,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市综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动员、指导社区内单位和居民积极参与相关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和物业

5、服务等单位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管理服务范围内按照职责及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 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应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规定维护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力度,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将城市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性公共资源的开发经营与管理,规范有偿使用行为,把城市资源用足、用好、用活,提高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6、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社会公德和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社会氛围。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 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立面

7、容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审批时要求的形态和色彩,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二)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有序,防盗网、遮阳棚、晒衣架、防护栏、太阳能热水器、空调机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影响城市容貌;(三)门面及建(构)筑物顶部、露台、阳台、外走廊、外墙无堆放或吊挂除花草以外的其他杂物,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四)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临街店铺应在其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

8、场所内营业,不得超越经营场地范围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室外作业或堆放、展示、销售物品。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设摊摆卖、食品经营等活动。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落实辖区内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规范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确保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储(化)粪池、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

9、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区按各自责任辖区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二)公共场所、街区道路无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无蚊蝇鼠蟑孳生地,公共厕所内部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三)运载液体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体物料,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泄漏、遗撒,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四)国家、省和本市、区对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 端州城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东起端州区与鼎湖区的界址,西至黄禁,南起江滨堤路(含西江河滩),北至北岭山脚不得违规饲养

10、鸡、鸭、鹅、猪、兔、牛、羊等家禽家畜。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边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坚固的实体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内侧的堆放物高度不超过围挡顶部,围挡以外不堆放物料;工地出入口道路应硬底化,保持平整坚固;夜间照明装置设置规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洁;(二)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网(布)覆盖、固化或者简易绿化覆盖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有序,渣土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密闭清洁;安全文明施工,在规定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三)工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确保净车出场;施工灰浆、泥浆及污水等按规定经沉淀处理

11、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无污水、污泥外泄沾污路面;(四)在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施工单位按规定清理和平整场地,及时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进行修复;(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平整、安全,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出现坑洼、塌陷、缺损等情况及时修复;(二)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 路灯及景观照明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道路路灯与主

12、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做到路通灯亮;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统一、整齐、协调;(二)路灯及景观照明设施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景观效果良好,防止光污染;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产品; (三)景观照明设置符合夜景规划,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四)照明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断亮、无频繁闪烁现象;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路灯及景观照明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排水管网设置符合规划,管道通畅,井

13、(沟)盖齐全完好;(二)泵站设备完好,排水正常不外溢;(三)排水管道定期疏浚维护,渍水及时排除;(四)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标准;(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城市公共排水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树木品种适合本市气候特点,按照统一规划的规格、品种、树穴栽种,不影响交通信号灯和指示牌等设施的使用,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三)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保持叶面洁净美观、树形整齐,枯枝死树及时修剪、砍伐,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

14、,病虫害处理及时;(四)提倡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古树名木;(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园林绿化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 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排水疏涝等公共服务作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作业时间安排科学、合理,作业频率符合规定,作业时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二)作业机具外观整洁,使用状况良好;作业结束,现场清理及时,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三)养护作业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作业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作业标准、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四)国

15、家、省和本市、区对作业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对已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有序、安全运行,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道路交通,不影响道路整体景观;(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四)相关管线单位必须统一使用道路已建成的地下综合管沟,避免道路重复开挖,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城市

16、管线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二)燃气经营场所设置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燃气设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四)国家、省和本市、区对

17、燃气设施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文字、图标、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广告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残损的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或更新; (三)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四)光源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影响路灯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18、志的正常使用;(五)公益类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版式、内容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六)国家、省和本市、区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二)施工符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无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观设计或侵占公共区域、损害公共设施;(三)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处置;(四)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三条 停

19、车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二)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应在交通停放标志及泊车标线规定的停泊位内有序停放,并沿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停车,车轮不超越泊位线;(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停车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四条 交通秩序管理应当达到

20、下列要求:(一)车辆、行人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通行;(二)道路障碍物及时清除,交通事故及时处理,交通拥堵有效疏导;(三)国家、省和本市、区对交通秩序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五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运营线路设计符合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方便出行;(二)站点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三)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标识统一规范,车身内外保持整洁完好,尾气排放达标;(四)驾驶员、乘务员操作规范、安全,文明服务;(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业、施工工地、商业服务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

21、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三)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相关管理部门可对噪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四)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七条 油烟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无污染环境;(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控制标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按规定粘贴相应的环保标志,并在指定的相应区域内行驶;(三)国家、省和本市、区对油烟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八条 星湖水体保护管理应当

22、达到下列要求:(一)星湖水资源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与星湖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二)水面无垃圾,水体无污染,水质达到专项国家标准;(三)星湖码头、堤坝、涵洞、闸门、排水工程等附属设施运作正常,安全完好;(四)湖内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应根据景观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湖泊水体保护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九条 西江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利用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二)堤防安全,涵闸等附属设施完好,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三)经批准的河道采砂作业符合相关管理标

23、准和要求;(四)河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河道滩地无弃置物堆存;(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城市河道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四十条 城区绿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总体景观良好,治安秩序井然;(二)绿道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设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作正常,完好整洁;(三)国家、省和本市、区对绿道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一条 集贸市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市场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

24、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五)国家、省和本市、区对集贸市场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二条 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正常;(二)路面平整、排水通畅;(三)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四)国家、省和本市、区对社区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三条 城区内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产生的排泄物,应即时清除;饲养犬类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无证犬只进行清理。第三章 管理运行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推行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现

25、城市管理全覆盖。第四十五条 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监督、协调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评价信息;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对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下派的城市管理问题及时转派、督导和反馈,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评价信息。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超出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相关

26、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依法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可提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当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

27、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人员录用、教育培训、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管理、执法水平和效率。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调查取证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

28、及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制定管理手册、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等途径,将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办事流程、故障报修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和及时核实查处,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事项,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者移送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9、。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协管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劝阻、制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协管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着装上的标识应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30、法权益。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四)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

31、法行为。第五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形态、色彩或设置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

32、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或吊挂除花草以外的其他杂物的;(二)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三)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五)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或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体货物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八)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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