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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1、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

2、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第二章 评定内容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设立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三)纳税申报情况1.准期纳税申报率;2.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

4、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第七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

5、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八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

6、定。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级纳税人,实施级管理。(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1)虚开、代开发票

7、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十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

8、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第十一条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类。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县(市、区)以上国、地税务机关应联合设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办公室、法规、稽查、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县(市、区)级评定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

9、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并将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的名单报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第十四条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并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考评申请表,见附件2)。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考评申请表。第十五条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

10、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考核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各市(县)局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编制分级考评名单,交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考评申请表的纳税人,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可直接初定等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定标准,对相关指标做出考评意见。具体工作划分: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

11、,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计征部门负责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稽查部门负责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和个别事项考评资料。考评指标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交考评记录和个别事项考评资料。征管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考评记录进行登记、统计、汇总;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个别事项考评资料进行审核、登记记录,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3);并综合有关部门对考评做出初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

12、作的协调,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或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核定方式,报省评委会备案。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后,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各级国税机关将评定为A、B、C级的纳税人名单转同级地税机关作评定意见,同级地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回复评定意见。对地税机关提交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及评定意见,国税机关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各市(县)应在评定日后的45天内,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省级评委会复审评定。省级评委会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以

13、文件形式批复。第十六条对初步评定为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级评委会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级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评定的、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见附件4,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七条对评定为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级纳税信用单位”牌匾和级纳税信用

14、等级证,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第十八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二十条各考评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软件数据,认真做好考评记录和考评的初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下(含B级)的评定结果均应报省评委会

15、备案。第二十一条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整理归档。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第二十二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监控管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跟踪管理,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方面的相关变化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对两年内(自评定日起)、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经省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所辖纳税人日常税收管理事实,认为需要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的,应将拟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相关事

16、实、处理依据等情况说明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见附件5),上报原国、地税评委会共同审批调整,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6),并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经评定需变更、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级纳税人的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牌匾,并及时将调整的、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对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

17、,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各市县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第二十五条对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咨询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六条对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严肃追究违法

18、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严格审核纳税人上报的所有验证、年审资料,并根据需要实地进行复核。(三)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每次供应量不超过半个月的实际用量。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五)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在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实行重点管理。(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对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税收检查力度

19、,强化日常管理;(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属期是指纳入评定的连续的两个会计年度;评定年度是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年度;评定期是指在评定年度内评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结束之日;评定日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初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日期;确定日是指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确定信用等级的日期。第三十条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

20、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分别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三十二条级证书、牌匾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式样并统一制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3121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打印:周章红 校对:征管处 陈 品 份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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