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
2、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
3、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第六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二)省内法人机构所
4、在地不在本市的,应当在宁德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县(市、区)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动态监控
5、、应急处置能力;(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
6、的授权书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数据备份系统的说明,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
7、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私人小客车合乘除外),经营区
8、域为宁德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6年,有效期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许可相对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据第七条规定,结合许可相对人在经营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
9、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包含预付消费的清算方案及清算结果,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技术参数、车龄、价格的具体要求为:1.采用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1
10、)发动机排气量为1.4T或1.8L及以上;(2)车龄3年以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2.采用新能源车型的:(1)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车型;(2)车辆以新能源为动力时,动力电机功率不低于90千瓦,最高时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3)车龄3年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3.车辆外廓尺寸: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车长不少于4700mm,车宽不少于1800mm,轴距不低于2700mm(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新能源车型的,轴距不低于2650mm;4.车辆价格应不低于车辆经营区
11、域同类主流巡游出租车车价。车辆价格以该车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年车型应税价为准;(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规定,车辆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保险标准高于当地巡游车保险标准;(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不得与当地巡游车混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
12、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第十五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车辆准入条件先行审核,条件符合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二)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
13、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函原件;(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级以上)原件;(六)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及车辆所有人驾驶所申请车辆的承诺书;(七)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八)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区域为申请经
14、营服务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和要求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注销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原发证机关应按规定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辆所有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原发证机关应按规定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
15、经营期限自动终止,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和要求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3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前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16、63号)中准入条件的(一)、(二)、(三)项内容,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第二十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进行条件核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并向社会公开,指定考核机构,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应符合出租汽车运
17、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先行赔付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高于当地巡游车保险标准
18、;性能安全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六)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
19、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20、,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21、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
22、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送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十三)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四)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
23、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六)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八)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九)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十)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
24、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三)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十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
25、者终止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第二十八条 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预付消费服务的,其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预收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商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的预付消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26、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交通、宣传、经信、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商务、税务、工商、网信、通信、金融监管、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质检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发展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27、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
28、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
29、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联合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商、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组织开展网约车驾驶员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活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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