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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认定与处理.docx

1、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认定与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当事人(投保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方)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投保方经济损失,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方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险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交付保险费的一方叫投保方,接受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叫保险方。财产保险合同的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自己利益而为的保险和为第三人利益而为的保险。1995年6月30日第

2、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确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投保人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2. 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而同保险标的的危险负担意思表示一致;3.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4. 保险标的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特定的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

3、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

4、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三)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四)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

5、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二、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财产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

6、责任。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已经成立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确定或者可以确定;保险危险的种类和范围已为确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预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均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

7、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金钱给付为限;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使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可以依约选择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

8、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收到被

9、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给付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核定保险给付的数额。保险人核定保险给付责任的主要事项有:保险单证的效力、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金的额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保险责任承担的事项。经保险人核定的保险给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保险人应当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给付协议,并在达成

10、保险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再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11、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二)财产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否则,保险人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法律对保险费的交纳有规定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纳保险费,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一次付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

12、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此外,保险标的的危险降低或者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的,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

13、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纳保险费和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2.防范灾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义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自己负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14、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

15、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赔偿责任。”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16、,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三、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及其责任由于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财产仍在投保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加之现实生活中有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情况复杂多样,因而违反财产保险合同及其民事责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仅如此,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没有违约

17、行为也会发生责任问题。例如,发生约定事由造成财产损失,尽管这种责任不是违约意义上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否,也往往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问题作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一)投保方的违约责任1. 投保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这时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相当于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的保险财产不受合同保护,所以,终止合同后所交纳的保险

18、费和利息又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2.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比如火灾发生后,投保方没有采取灭火措施,造成保险财产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投保方应就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保险方只承担投保方采取积极措施后正常的财产损失赔偿。在这里,应强调一点的是,如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无法进行有效施救,或因正常原因、或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施救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了投保方损失时,保险方仍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

19、任。(二)保险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几种保险合同纠纷案

20、件的认定与处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多样化,大量的属于保险公司未予及时理赔或不予理赔而产生纠纷;有的因保险公司擅自变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引起纠纷;有的因投保人对保险险种用语发生歧义而引起退保纠纷;有的因保险公司擅自为投保方在保险单上签字而引起纠纷等。在当前已审理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类情况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一)如何认定爆炸事故及其责任承担。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往往特别注明保险事项,以及除外责任条款。以生产企业爆炸事故作为保险范围的,其除外责任条款往往注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破坏和损失,生产企业操作失误导致损

21、失等。通常意义上的爆炸,是指轰响,且是具有破坏性的,如果房屋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房屋倒塌,整体结构破碎,已不具备原来的使用价值;如果机械设备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破坏性的响声过后,机械设备整体断裂,主要机械部件破坏,已失去修复或使用价值。判断是否爆炸事故,是哪个环节、什么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将成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依法作出赔偿与否判处结果的直接依据。例如,某企业投保的6号汽轮发电机组发生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标的物被损坏之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合同约定: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属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

22、,事故调查组认定属爆炸事故。认定本案是否属爆炸事故,是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至于爆炸原因,可能有多种,也可能是不明原因,但都不能影响本案事故应认定为爆炸事故这一关键点。最后,事故调查组作出最终鉴定结论,认定本案爆炸事故属产品内在质量缺陷所导致,事故原因已经清楚。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尽管本案事故属爆炸事故,但并非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是不明原因所致,而是生产厂家产品内在缺陷所致,故应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在这种案件中,如鉴定时间较短,可待鉴定结束后,由责任方进行赔偿;如鉴定时间较长,一般说超过半年以上,则应由保

23、险公司依保险法有关规定,先予赔付投保方,以及时恢复和支持生产企业的生产,待有了鉴定结论后,如发现不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则应及时由投保方将财产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协助保险方向生产企业进行追偿。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对其有代位求偿权。(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如何认定双方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双方的责、权、利约定清楚,不论是涉及到适用法律,还是政策的理解时,都应尽量避免争议,这对解决双方一旦发生的纠纷是有利的。例如,某煤矿的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200万元,在保险公司的代办处办理了财产保险

24、单。时隔不久,该煤矿被暴雨淹没,经施救,以及专业机构鉴定,地上损失40万元,地下损失300余万元。保险公司此时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费率写为2,而井下财产保险费率应为8,保险公司即提出只能赔付地上实际损失,地下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此案在研究时是有不同看法的,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井下损失60%,而由煤矿自行承担40%。结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研究认为,对地上财产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争议,这一部分认定为有效是没有问题的。争议的是地下财产:从保险公司方面讲,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单不包含地下财产,更何况没作特别约定,也没有按8的费率收取保

25、险费。而从投保人煤矿来讲,所投保的是当时煤矿所有的固定资产,当然是包括地下财产的,这一情况,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应当知道。至于保险公司的经办人没有按8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完全是保险公司经办人业务不熟所致,此点与煤矿无关。据审阅原审卷宗,曾经有一个企业财产保险单,有特别约定条款,且按8收取了保险费。综合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之规定,主要过错在保险公司,虽未按8收费,但确实又包含了地下财产部分。两上诉人都主张保险合同有效,没有违法之处,一旦要认定合同无效,也只能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若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那样又不见得完全公平

26、。之所以产生保险合同纠纷,主要原因在保险公司。可以想见,煤矿不可能只投保地上财产,而不投保井下财产。本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鉴于煤矿没有按8交纳保险费,且煤矿自愿以20%的赔偿请求数额弥补保险费不足部分,故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煤矿损失的80%,余下20%由煤矿自行承担。由此可见,如属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理解上的歧义,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属混合原因造成合同理解上的歧义,则双方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过错不易确定,则应作出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三)如何认定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责任问题。保险公司往往单独出具公函,或与债务人签订保险合同,承诺将来债务人不能履行借款等主合同时,由

27、保险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于这种约定,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这是一种保险行为,有的认为就是一种担保。应当说,这是前几年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的一种偿试,名称叫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函、保证保险合同等,其实质还是一种保证行为,其承诺的是一种经营上的风险,即为到期代替债务人还债,这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义务。正常的保险范围是各种天灾、人祸,或是意外事故,大多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社会范围;而这种保证保险其所涉范围是以人的因素为主导的,即当法人、公民个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时,就会发生保证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纠纷在这几年发生的较多,如何正确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已成为经济审判中的一个重

28、要问题。例如,某保险公司与某借款人签订保险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并未适当履行保险合同,其一,借款人缴纳的保费未被保险公司实际占有,而是由借款人交给公证处提存。其二,保险公司保险的是11089号借款合同,而债权人请求赔付的事实依据却是11092号借款合同。经审查,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均存在重大差异,属保险标的错误,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未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标的真实情况,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免责的,只要保险合同、保险单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就应依法、依约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如何认定投保人骗取保险赔偿的

29、问题。如上所述,签订、履行保险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现实经济交往中,不乏心术不正者,他们往往要钻法律、政策的漏洞,或利用保险公司代办人员急于扩大保险业务的心理,签订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合同,或签订容易造成误解的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要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投保人便可获取巨额赔偿。对这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本着保险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对投保人的无理索赔要求,坚决予以驳回,同时,投保人的骗保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建造一座高层大楼,其对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作了财产保险。不久,建筑公司工地上的建筑木料发生大火,造成全部燃烧的经济损失后果,建筑公

30、司遂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赴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本已准备了赔偿金,但在勘验过程中发现,保险的木材立方米数量为5千立方米,而实际燃烧后的灰烬刚好能没过地表面,并未发现大量木材燃烧后应有厚度的灰烬,而且,据现场人员反映,燃烧不过一小时的时间,根本不象大面积、大规模燃烧的状况。保险公司果断拒绝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建筑公司确曾购入少量木材,为何给保险公司造成木材量很多的假象?原来,建筑公司负责人指使下属人员将木材盖成一座空房子,再把各个漏洞补上,俨然成了一大堆木材。法院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属于骗保行为,已构成欺诈,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还对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作

31、出相应处罚。又如,某公司装修两间办公室,却向保险公司投了上千万元的财产保险。在装修过程中,果然不明原因地发生火灾,两间办公室被烧毁,投保方即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经组织鉴定,只同意按实际损失20万元进行赔偿,且怀疑是投保人自己纵火,却又没有证据证明。投保方因请求未得满足,遂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一旦发生保险标的物全部毁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全额赔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否则,投保人可肆意骗保,将造成保险公司大量损失,也不利于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区别的,不可一概而论。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保单约定数额全额赔偿是不妥当的。综上,依法认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责任,是正确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关键。保险公司只有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投保方签订符合法律、政策的财产保险合同,从事公平、合理的竞争,才能使保险业务的运行规范、有序;人民法院也只有彻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公正处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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