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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流程.docx

1、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一、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一)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申请材料: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2、书面申请报告;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

2、8220;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汇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3、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实行自动核销。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二)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办理流程:1、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

3、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不需由出口单位申请办理。2、批次核销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二、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

4、请材料: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或企业操作员IC卡;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出口单位公章)办理流程: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先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待出口单位相关

5、电子档案信息导入外汇局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之后,出口单位再提供以上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三、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2、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3、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6、;4、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流程: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

7、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

8、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

9、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10、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

11、、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1、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

12、、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4、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

13、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5、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

14、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办理流程: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2、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3、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4、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

15、,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五、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

16、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出口合同;3、出口报关单;4、核销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

17、、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外汇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

18、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六、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

19、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

20、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同时留存全套单据。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且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2)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21、100万美元;(3)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七、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

22、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

23、岸”企业操作员IC卡。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办理流程: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八、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办理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24、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表;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3、出口合同;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R

25、20;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九、出口单位补办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3、若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的,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

26、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办理流程:出口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十、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27、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已补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十一、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2、远期收汇备案表;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4、核销单;5、出口报关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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