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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章程.docx

1、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章程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COMMAND AND CONTROL,缩写为:CI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团结广大指挥与控

2、制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的普及、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本会依法维护指挥与控制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指挥与控制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

3、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先进技术,推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编辑、出版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

4、刊; (四)开展对会员和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积极参与国家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政策、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制订,接受委托承担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技术咨询、软科学课题研究、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六)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开展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参与组织技术市场; (九)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信息化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其他条件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

6、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七年以上工作经验; 4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三)会士: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会员。 (四)单位会员

7、:与指挥与控制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和装备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组织。 (五)通讯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国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有关人员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侨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学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成为普通会员。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2名高级会员提名,经高级会员评定机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高级会员。 会士:由本会会士1人提名,本会3名会士评议,经会士评定机

8、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会士。 单位会员: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 通讯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成为本会通讯会员。 各类会员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包括取得本会有关书刊和学术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由退会。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

9、全部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受委托主持本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受委托代表本会出国考察、讲学,与到访的国外团体洽谈业务等; 3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三)会士: 除享有高级会员的全部权利外,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本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 2免费获得本会的各类规划、计划信息和有关学术书刊资料等。 (四)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条款中的全部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2申请本会协助举办有关业务培训活动; 3申请筹备组建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 (五)通讯会员:

10、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3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义务条款中的全部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间科技协作及联合等活动。 (三)通讯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联系

11、参展厂商,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12、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候选人资格。当选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空缺理事名额,由理事会根据本会具体情况进行增补。 对本会或本学科有特殊贡献的理事以上会员

13、可授予终身荣誉理事称号,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可免交会务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14、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本会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

15、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积极发展会员,并接受学会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学术刊物出版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理事

16、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17、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选举。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18、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9、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20、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21、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外廓呈圆形,上部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字样,下部为学会英文全称Chinese Institute of Command and Control;主体图案构思为:代表“指挥与控制”的两个英文字母“C”,旋转构成形似太极图案,托底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英文缩写“CICC”。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规范活动行为等。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6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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